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福建师范大学课程考试《商法概论》作业考核试题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答:1.设立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但对干有限合伙,则有严格要求。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章程)。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2.出资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3.经营方式不同。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4.利润与亏损不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法。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名称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有有限合伙6.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十项必要记载事项。在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中除普通合伙协议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外,针对有限合伙还增加了新的内容7.二者的相互转换。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但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简述商业登记制度的意义。答:商业登记制度是社会公共权力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活动实施管理的基础,是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特调整的必要环节。其作用为:1、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2、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法律|教育|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商业登记是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3、商业账簿的作用有哪些?答:(一)对商主体自身及其成员的作用,对于商主体自身而言,商事账簿使其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依此进行盈余计算和利润分配,进而判断有关经营决策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二)对第三人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人可以借助商事账簿了解商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而决定是否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三)对监管者的作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可通过商事账簿,进行有关统计,并作为政府有关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作为税收机关,商事账簿是其征税的依据,因为无论是利润还是营业额,其确定依据均是商事账簿。(四)对诉讼的作用,在诉讼中,商事账簿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答:(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三)尊重公共利益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合法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5、简述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答:民事行为: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或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二、论述题(20分)论述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意义和具体内容。答: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主要表现在(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2)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第一次注册时可只投入20%;(3)设立条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5)出资形式灵活,一切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投资。第二,给公司以充分地自主权:主要表现在(1)公司可有更充分地余地选择经营范围的权力,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特殊审批的都可经营,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只限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越登记的范围,不属于行为能力的问题,只能按照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因此,“分公司不能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不能成立。(3)公司制定章程的灵活性更大。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均可在章程中自己约定,并具有法律效率。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过去授权部门或授权机构均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再设立独资公司;现在只要是国资委一家出资的公司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设立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叫国有独资公司。第四,建立了法人否定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三、案例分析题(30分)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答: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试分析: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答: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答: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答: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答: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答: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答: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答: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本文标题:福建师范大学课程考试《商法概论》作业考核试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485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