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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02讲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下)
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1.子公司基本信息的披露;2.重要限制的披露;3.合并范围中结构化主体信息的披露;4.企业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5.投资性主体的基本信息和风险信息。子公司基本信息的披露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子公司的清单)如果(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2.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3.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4.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应披露包括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注意的问题:1.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应是全额,而不是根据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2.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应是集团内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抵消前的金额;3.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全部权益(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划分为持有待售时,不需要披露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重要限制的披露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该限制的内容,包括: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的限制;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2.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性质和程度: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3.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合并范围中结构化主体信息的披露存在合同约定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的类型(财务支持、其他支持)、金额及原因,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导致企业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决定提供支持的相关因素。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企业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未导致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变化对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披露: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其列报金额;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性主体基本信息的披露1.企业是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2.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①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②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3.企业的子公司也是投资性主体且该子公司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投资性主体风险信息的披露重大限制的披露: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支持的披露:企业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承诺或意图,包括帮助该子公司获得财务支持的承诺或意图。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向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披露:合同约定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受企业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合同条款,以及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损失的事项或情况;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当期向原先不受企业控制且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所提供的支持导致企业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决定提供上述支持的相关因素。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1.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信息的披露;2.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权益不重要的信息的披露;3.重要限制的披露;4.超额亏损的披露;5.风险信息的披露。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信息的披露1.基本信息的披露:①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②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的性质,包括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活动的性质(包括是否具有战略性)等;③企业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2.额外信息的披露:①还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②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利;③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息。需要注意的是:①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应是全额,而不是根据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②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应当是按照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相关财务信息调整后,但未与企业或其子公司内部交易抵消前的金额;③企业应当披露将上述主要财务信息按照权益法调整至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节过程;④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⑤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划分为持有待售时,不需要披露其主要财务信息。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要的应当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两类披露下列信息:1.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数;2.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等项目,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的合计数。重要限制的披露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超额亏损的披露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风险信息的披露1.应当单独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①包括与合营企业其他投资方共同作出的承诺中属于企业的份额;②包括导致现金或其他资源的未来流出;2.应当单独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基本信息的披露;2.风险信息的披露。基本信息的披露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应当披露的基本信息:1.性质;2.目的;3.规模;4.活动;5.融资方式。风险信息的披露——1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应当披露的风险信息(之一):1.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该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2.该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3.以上两项的比较。企业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但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1.企业不需要披露上述信息【风险信息(1)】2.但应当披露企业如下内容:(1)作为该结构化主体发起人的认定依据;(2)分类披露企业当期从该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3)转移至该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风险信息的披露——2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应当披露的风险信息(之二):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应披露:1.当期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2.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第六章衔接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本文标题:第02讲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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