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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第12章防爆安全12.1一般要求12.1.1基本原则12.1.1.1考虑到潜在的爆炸危险,下列基本原则是防爆的基础,并体现在相应的条文中:(1)控制可爆流体于密闭的系统中,防止其外泄外漏,如泄漏应安全地引至收集系统;(2)把可爆流体系统中释放的可燃气体引至安全地点焚烧或放空;(3)对于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处所进行危险区的划分(4)将危险区与非危险区隔开;(5)对围蔽的危险处所进行足够的通风,防止可燃气体的积聚;(6)探知可能漏泄和积聚的可燃气体;(7)在危险区域采取措施消灭引爆源;(8)对无法消灭引爆源的危险区进行惰化。12.1.2对可燃气体源的隔离与控制12.1.2.1油气水输入及处理系统、原油储存及外输系统、天然气燃料系统及原油燃料系统是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源的系统,对这些系统所采取的防漏、漏泄收集、压力释放、焚烧及放空措施应符合本规则相应章节和条款的规定。12.1.2.1原油舱:在本章危险区划分和惰性气体系统两节中所提到的原油舱一词均包括污油水舱和生产水舱在内。12.2危险区的划分12.2.1危险区划分的目的12.2.1.1应对危险区进行识别和分类,以便有区别地、合理地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其他认可型的设备以避免爆炸的发生。12.2.2危险区的类别12.2.2.1根据防爆电气设备选择需要,依照爆炸性性气体存在的可能性和时间长短,危险区分为如下三类:(1)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持续和长期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2)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3)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件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12.2.30类危险区12.2.3.10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1)原油舱及直接与之相连通的管路的内部空间;(2)原油处理系统中的管路、泵、容器及其他设备的内部空间;(3)原油及天然气输送系统中的管路、泵、压缩机等内部空间;(4)原油及天然气燃料系统中的管路、泵、压缩机、容器等的内部空间。12.2.41类危险区12.2.4.11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1)原油泵舱;(2)与原油舱相邻接的空舱以及压载水舱;(3)在原油舱上方并与之相邻的围蔽及半围蔽处所;(4)原油泵舱通风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5)原油处理系统天然气冷放空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77(6)原油舱透气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7)油气水处理系统、原油及天然气管路系统中的取样口及放泄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8)贮存原油软管的舱室;(9)油漆间;(10)转塔式的单点系泊装置舱;(11)燃料油舱的气腔部分;(12)蓄电池间。12.2.52类危险区12.2.5.12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1)原油舱整个区域向前、后各延伸3米的甲板上向上延伸2.4米的区域;(2)原油处理系统所在的整个模块上的区域;(3)原油总管从进入浮式装置开始至原油处理模块之间的管段中任何法兰、阀件及非焊接的管件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区域;(4)布置在原油处理区域之外的原油及天然气管路上的设备(如火炬洗涤器)周围以及管路(如,原油外输管路、原油及天然气燃料管路和天然气放空及燃烧火炬管路)上的任何法兰、阀件及软管接头处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区域;(5)用原油区域压载泵进行压载作业的首尖舱(机舱及居住区尾置时)或尾尖舱(机器处所及居住区首置时)应视为2类危险区;(6)燃气轮机罩的内部空间,一般情况下为2类危险区,当罩内的通风换气次数达90次时,可按非危险区对待;(7)使用天然气或原油做燃料的燃烧设备的罩壳内部空间,一般情况下划为2类危险区;(8)本章12.2.4.1(6)所规定的1类危险区沿直径方向再向外延伸7m的球体空间。12.2.6标注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种类12.2.6.1为便于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应标明每一危险区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种类。12.2.7危险区的变更12.2.7.1当建造完工图纸与原批准的图纸不相符时,应按完工图纸重新划分危险区。12.2.7.2当浮式装置进行重大改建后,应重新划分危险区。12.2.8出入口的限制12.2.8.1在舱壁甲板以下的原油泵舱与其他机器处所之间不许设出入口。12.2.9影响危险区范围的开口、出入口的通风条件12.2.9.1除由操作上的原因外,不应在下列部位设出入门或其他开口:(1)非危险区和危险区之间;(2)2类危险区处所和1类危险区处所之间。12.2.9.2若12.2.9.1所述的部位设置这样的出入门或其他开口,则凡在12.2.4和12.2.5中未予提及但有一个出入口直接通向任何1类危险区或2类危险区的围蔽处所,除下述者外,该围蔽处所即与该危险区同类:(1)有出入口与任何1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视为2类危险区,但须符合下列全部要求:①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2类危险区的气密门;②当门开着时,通风空气是从2类危险区流向1类危险区的;③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2)有出入口与任何2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区,78但须符合下列要求:①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非危险区的自闭式气密门;②当门开着时,通风空气是从非危险区流向2类危险区;③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3)有出入口与任何1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区,但须符合下列要求:①该出入口设有符合本章12.2.9.2(4)规定的气锁间;②该围蔽处所对危险区具有正压通风;③正压通风停止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如果预定的非危险围蔽处所的通风装置足以防止1类危险区域的气体进入该处所,则可用一扇开向非危险区且无门背钩装置的自闭式气密门来代替形成气锁的两扇自闭门。但当正压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4)气锁间①气锁间只允许设在开敞甲板上危险区处所和非危险处所之间,并设有两扇间距不小于1.5m,但不大于2.5m的气密门;②气密门应为自闭式的,且没有任何门背钩装置;③在气锁间两侧应配备声、光报警系统,以指明一扇以上门从关闭位置移开;④气锁间内如安装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当该处所正压状态消失时,应能自动切断电路;⑤气锁间应自非危险处所进行机械通风,并且应对开敞甲板上的危险区域保持正压;⑥气锁间的门槛高度应不小于300mm。12.3危险区域的通风12.3.1一般要求12.3.1.1围蔽的1类和2类危险处所应设有有效的通风装置,其通风次数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不少于每小时12次。12.3.1.2设置燃料管的导管内的通风要求见本规则8.3.8.2(1)②的规定。12.3.1.3围蔽的危险处所与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相邻时,危险处所内的气压应低于非危险处所。12.3.1.4围蔽的危险处所的排风口应远离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的一切开口,且应远离有引火源的一切设备。12.3.1.5当动力通风发生故障时应能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触发报警。12.3.2对原油泵舱通风的特殊要求12.3.2.1原油泵舱应设有固定的动力抽吸式通风系统,该系统不应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相连接。12.3.2.2原油泵舱通风机排出的油气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12.3.2.3原油泵舱可用自然通风从上部引入空气。进风口与出风口的布置,应使排出的可燃气体发生再循环的可能性减至最小。12.3.2.4原油泵舱的通风量应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燃蒸气积聚的可能性。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空气导管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12.3.2.5原油泵舱内通风管的进气口应尽量贴近舱底并应高出肋板或船底纵骨。在泵舱地板上方2m高处的通风管上设一应急进气口和一扇能从露天和泵舱地板上进行开闭的调节风门。12.3.2.6当由于原油泵舱舱底浸水使下进气口被封闭时,则通过上部进气口至少应达79到每小时15次换气量。在通风导管的进出口上,应配置网孔不大于13mm的防护网。通风管的出口应布置成向上排出。12.3.2.7原油泵舱底部的地板应为格栅板,有利于空气流通。12.3.2.8原油泵舱的气压应比相邻的机器处所气压至少低5mm水柱,当不低于此压力时应在中央控制室发出警报。12.3.2.9为防止人员在通风装置不工作时进入原油泵舱,应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1)原油泵舱内的照明灯应与通风装置连锁,以使原油泵舱通风工作时能起动照明。通风系统的故障不应引起照明的失效。应急灯(如装有时)不必与通风装置连锁。(2)当原油泵舱的通风装置不工作时,如果原油泵舱的门处于开启状态,则在该门处应触发视觉与听觉报警装置。在原油泵舱的门上或临近的位置应明显张贴警告牌,以表明该泵舱不处于通风状态,泵舱内的空气可能具有危险性,以及须经证实泵舱处于安全状态时人员方可进入。中央控制室也可触发听觉报警信号。中央控制室也仅仅只能对该听觉报警信号进行复位。12.3.3使用天然气或原油做燃料的燃烧设备罩壳内的通风12.3.3.1使用天然气或原油做燃料的燃烧设备罩壳内的通风应符合本规则8.3.8.3的规定12.3.4通风导管12.3.4.1非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危险处所,除非采取措施保证通风导管内的压力始终高于危险处所5mm水柱,并且当此压力消失时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能够发出报警。12.3.4.2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非危险处所。12.3.4.32类和1类危险区的通风导管不能穿过0类危险区。12.3.4.42类和1类危险区的通风导管一般情况下也不得互相穿过,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措施保证1类危险区的可燃气体不可能漏至2类区。12.4引爆源的排除12.4.1.在危险区内不许装设具有引爆能力(如明火、表面高温、火花、电弧等)的设备及电缆。12.4.2.在危险区内的运动部件应避免由于磨擦而产生具有引爆能力的火花和表面高温。原油泵舱内所有泵浦在临近轴承处的外壳上以及泵的转动轴穿过舱壁的填料函处应设有温度传感器,并应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内触发报警,此报警点的温度应低于200℃。12.4.3.对危险区内所有设施的维修应避免使用明火,所使用的工具应避免由于撞击等原因而产生火花。12.4.4进入危险区的加热介质,其温度应低于可燃气体的自燃点温度,对于石油天然气存在的危险区,其加热介质的温度不应大于220℃。12.4.5在危险区内所有的设施及管路都应采用导电连接和接地以避免静电火花引爆。12.4.6.应有防止原油舱及其他可燃油舱柜的油液产生、积聚和施放静电的措施。12.4.7在危险区内应有措施防止杂散电流电弧引爆。12.4.8.在危险区内应有措施防止无线电频率诱发火花引爆。12.4.9在危险区内应有措施防止自燃及其他化学反应所产生的引爆源。12.5适宜危险区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12.5.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防爆电气设备在各类危险区内的配备应符合本规则9.8的要求。无线电及信号设备应分别符合本规则16.8和17.8的要求。8012.6适宜危险区使用的电缆12.6.1.适宜危险区使用的电缆应符合本规则9.8.3的规定12.7适宜危险区使用的柴油机12.7.1柴油机采取了下列措施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后,可允许设在2类危险区:(1)排气管采用水冷,其表面温度小于该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自然点温度;(2)机身表面温度在超负荷运转情况下小于该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自燃点温度;(3)气缸头上不设示功阀;(4)废气排出口上设有阻火器;(5)当采用电启动时,使用的是防爆型设备和电缆。12.8适宜危险区使用的被保护的有火压力容器12.8.1油气水处理系统中的用火直接加热的热交换器经采取下列措施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后可用于2类危险区:(1)设备的表面及烟囱的表面的温度小于危险处所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的自燃点温度;(2)烟囱上设有阻火器;(3)始终保持燃烧在封闭的燃烧室中进行,火焰不可能喷出燃烧室之外;(4)点火时能防止爆燃的的发生。12.9可燃气体探测12.9.1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系统12.9.1.1一般要求(1)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能对被探测的处所可能积聚的可燃气体进行连续的监测,且能显示系统本身发生的故障。(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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