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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本章简介•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法的核心。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法得到了空前的关注和重视,《劳动合同法》也被誉为“新劳动法”,新法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标准,并加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是一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赢得了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鉴于此,本章所有内容都是重点,必须扎扎实实学习和掌握。尤其要掌握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效力、解除和终止等重要内容;也要对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问题重点掌握;还要掌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内容•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五节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立法过程•1、1994年《劳动法》颁布不久,劳动部提出并制定完善我国劳动法律框架体系的意见,把《劳动合同法》列入其中,开始实施最初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但不久便停止运作,搁置长达近10年时间。•2、2004年10月,《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社会各界针对《劳动法》本身及其执行存在的问题,建议起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3、2005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4、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5、2006年3月20日,全国代表常委会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6、2006年12月24日,全国代表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二审。•7、2007年4月24日,三审。•8、2007年6月24日,提交四审。•9、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10、2008年9月18日发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引发争议的一些问题及时作出了说明和细化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吴邦国参加《劳动合同法(草案)》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简介•8章共98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即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一石击起千层浪——社会评价“《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偏袒’还不够”——《中国青年报》“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美国商会“中国立法机构29日通过了一部影响广泛的旨在加强对工人保护的新劳动法,这是对广大农民工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不安定迹象作出的一个反应。”——《纽约时报》6月30日意义与评价•夏威夷大学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罗纳德·布朗说:•在财富差距不断扩大、形势日趋紧张的时候,实施这样的步骤,反映出中国政府希望在鼓励投资的欲望和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的需要之间实现平衡。这项即将通过的法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政府措施,旨在使中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与时俱进,从而与剧烈的经济和社会变化相适应。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学习目标:•1.掌握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2.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立法状况•3.掌握劳动合同的分类•学习重点及难点:•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义及具体规定•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及性质•劳动合同,又称劳工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法经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劳动合同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1.“租赁合同说”。即劳动合同是与“对物租赁”相对应的“对人租赁”,劳动力为租赁标的。•2.“身份合同说”。劳动力的给付与受领并非单纯的债务合同,其具有身份性。•3.“雇佣合同说”。劳动关系视为纯债权关系。•4.“特殊合同说”。劳动合同不属于民法中的典型合同,已形成一种特殊合同。主流观点•当今,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是私法主导兼具公法性质。解析如下:•1、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市场关系,即私法关系。应首先适用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私法主导性。•2、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人身性使其具有社会性,而应有必要的公权力的介入,则表明了劳动合同的公法性质。(二)劳动合同的特征•1.诺成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契约诺成性契约实践性契约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一致+实践行为•2.附合性合同。通常表现为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附合表示同意的过程。•3.双务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并且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所享有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4.从属合同。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配,遵守用人单位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5.有偿合同。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这是一种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6.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交易的活泼—一次性合同•劳动法律关系—交易的安定性—继续性合同•7.身份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特定的人身信任关系,因而不能随意寻找他人替代或代理。•8.要式合同•立法例:•(1)一般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特定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2)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允许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3)要求所有的劳动合同都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此规定,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方法来促使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于双方当事人正确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也有利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查,及时公正的处理争议。走出不签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的误区“用工必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合同签约率提高•中国日报中国在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今日在两会期间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他说,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出现了“两增一降”的情况。•“两增”,一个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上升,一个是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上升。•“一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情况有所降低。考虑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们会要针对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困难来帮助企业。案例分析•2010年3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做打字员,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王某月工资为1800元,工作期限为一年。王某一直上班到2011年8月,该公司又新聘任了一名打字员,以工作期满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不服,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请问:本案中,该公司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含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生效时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3)优缺点: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缺点是容易产生短期化,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含义: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2)优点:是使劳动关系更稳定,尤其是防止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段”后不再使用劳动者。•(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为门”事件•2007年11月,深圳华为公司对近万名工作满8年的员工,提出在2008年元旦前主动辞职的要求,并拿出10亿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其中,很多员工在辞职后很快又与华为再次签约。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轰动。•这一举动被认为主要是为了应对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被指有“逃避社会责任”之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无固定期限并不意味着“铁饭碗”需要明确的是,无固定期限,并非指永远没有期限,并不意味着是劳动者的“铁饭碗”,而是指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的法定工龄内和企业存续期间内无限期存续。当然,在遇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而且应当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案例分析•王工是某国有制片厂的老技术员,年轻时进厂,后来赶上劳动合同制,跟厂里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截止2010年底,他已经在厂里工作了十八年,距退休还有8年。2011年初,王工的合同到期,厂里决定与他续签合同,王工提出要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厂里的人事经理答复说,按照厂里的规定,最多只能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不能破例,拒绝了他的请求。•请问:王工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2009年司考真题•71.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
本文标题:第3章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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