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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三年行动计划河湖划界确权专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河〔2018〕2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分解方案》(豫河〔2018〕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河长制,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管理范围划定”),为加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1.河长负责。实行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2.依法依规。以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3.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4.分级负责。省直管的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市县予以配合;市、县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5.统筹推进。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具备条件的可同步进行。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下、对当地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河流(沟),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为全面建立范围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监管有效的河湖及工程管理保护体系奠定基础。三、重点任务(一)全面开展调查测量工作。市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开展全面调查,逐条河道、逐个湖泊、逐项工程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调查勘测,摸清现状,依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水文计算等,提交技术成果,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具体任务。省直管水利工程调查测量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工作,并在技术上予以支持。调查测量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二)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各级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市县级水利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辖区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使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划定标准、操作程序、实施时间、责任分工等。县级工作方案报所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省辖市、省直管县工作方案编制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省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由各水管单位组织编制,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审查、批复。各市县编制的工作方案批复后报省水利厅备案。工作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保证划界确权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顺利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地实施方案,制订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定边划界和土地确权工作。(三)有序推进划界确权工作。以重要河道、水利工程为重点,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再根据情况办理不动产登记,具备条件的可同步进行,加快完成勘测、划界、定桩、设标、登记、划界确权成果公示等工作。1.划边定界。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形成规范图纸,明确边界控制点及具体坐标,并由国土部门进行确认。相应成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设桩拉网。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水利部门设立界桩等标识标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张拉防护网,进一步加强管理和保护力度。标识标牌的设立按照《河南省河湖划界确权技术参考要点》(见附件)要求进行。3.登记颁证。符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积极申请办理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登记工作。(四)成果运用。利用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形成划界成果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水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管理工作服务,做好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管理的对接。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长牵头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经费等重大问题。明确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建、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责任及分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水利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合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划定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农业等部门负责涉及管理范围划定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司法、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违法、犯罪活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二)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强化政策支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推行绿色信贷、规范推进PPP投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三)强化技术力量。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面广量大、问题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工作。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满足工作需求。(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将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管理,落实激励、问责措施,加强对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督导考核。各级河长办、水利、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指导,保障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扎实推进。各级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半年报送一次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河长办、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群众河湖管理保护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河湖周边群众的宣传力度,重点是管理范围划定相关政策、规定,提高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附件:河南省河湖划界确权技术参考要点附件河南省河湖划界确权技术参考要点1划界依据和标准1.1依据1.1.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8)《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0)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1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1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3)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4)《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5年);(1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1.1.2规范、规程及标准(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2)《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5)《防洪标准》(GB/T50201—2014);(6)《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8)《城市测量规范》(GB50026—2007);(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12)《数字航空摄影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13)《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1:10001: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3007.1—2011);(14)《国家基本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15)《国家基本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2006);(16)《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1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13923—2006);(18)《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19)《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2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1.1.3有关政策文件(1)《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藉〕字第26号);(3)《关于水利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藉〕字第11号);(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5)《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6)《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7)《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8)《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文〔2017〕21号);(9)《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统一设置河道和水闸工程标志标牌的通知》(豫水管〔2011〕67号);(10)《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库标牌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水管函〔2011〕36号);(11)《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水管〔2014〕141号)。1.1.4有关资料(1)1:10000及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2)河南省水利普查成果;(3)现有各类专题资料,河南省水系图。1.2标准1.2.1划界依据汇总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总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1、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淮河干流、洪汝河、唐白河、沙颍河、北汝河、澧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道的重要防洪堤段护堤地临河堤脚外五米,背河堤脚外八米;上述河道的一般堤段和惠济河、涡河、汾泉河等河道堤防护堤地临河堤脚外三米,背河堤脚外五米。险工堤段护堤地,应适当加宽。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河道堤防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安全保护区。上述所列河道的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为五十米,一般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少于三十米。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大坝管理范围包括:(一)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二)主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二百米,其中宿鸭湖水库汝河堵坝坡脚外二百米,洼地段坝下
本文标题:河南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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