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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归侨、侨眷及港澳台、外籍人口试点调查方案一、调查目的为检验归侨、侨眷及港澳台、外籍人口在人口普查中的登记方式,调查表指标设置的可行性,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做准备,特进行本次试点调查。二、调查范围本次试点调查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开元街道进行。三、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调查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晚居住在本户,及2009年6月30日晚未居住在本户,但户口在本户的人。包括:(1)中国大陆居民;(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3)外国人。四、调查内容1、按户填报的有:户编号、户别、本户应登记人数、本户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间数等6项;2、按人填报的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民族、是否归侨或侨眷、户口性质、户口登记地、调查时点居住地、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中国大陆时间、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中国大陆原因、是否识字、受教育程度等14项。五、调查标准时间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9年7月1日0时。六、调查的组织实施1、调查的组织:本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由福建省统计局和试点所在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2、调查方法:采取由调查员入户登记的方法。3、调查员的选调:调查员要选择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4、调查的时间安排:(1)5月中旬确定调查点;(2)6月20日前将调查所需的各种物资运送到调查点所在街道办事处;(3)6月20日前完成调查员选聘;(4)6月22日进行调查员培训;(5)6月23—30日进行摸底工作;(6)7月1—10日进行入户登记;(7)7月11—12日进行复查核实工作;(8)7月13日开始数据编码、录入工作;(9)7月31日将录入结果报送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10)8月进行数据分析、试点总结。七、数据处理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数据录入程序的研制,并组织数据录入工作。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负责数据汇总工作。附件2:附件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归侨、侨眷及港澳台、外籍人口试点调查表填表说明一、调查对象本次试点的调查对象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试点区域内的全部人口,既包括中国大陆居民,也包括在此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调查对象包括两部分人,一是2009年6月30日晚住在本户的人;二是2009年6月30日晚未住在本户,但户口登记在本户的人。二、调查的标准时间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9年7月1日0时,现场登记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10日。三、调查表的填写方法1、调查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2、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每个问题圈填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3、调查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本调查表可以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可按人数需要增加调查表。增加的调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写的项目。增加的调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上的户编号相同。4、调查表填写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调查小区的名称。5、调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调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调查员分别签字。调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四、《调查表》指标解释(一)按户填报的项目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H1.户编号-填写《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为了保证每个调查小区的“户编号”都是连续的,在登记时如果发现某一“户编号”位置上的户为空户,即2009年6月30日晚上没有人居住在本户,而且也没有户口挂在本户,则把《户主姓名底册》上最后一户移到此位置,并占用该户“户编号”,其原来的“户编号”作废。如果登记时发现某一“户编号”位置上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续在本调查小区所有户编号的最后,按顺序编写;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在一个调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H2.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1.家庭户: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人,也作为一个家庭户。2.集体户:指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矿山、工地、农场、公司、商店、医院、托儿所、敬老院、寺院、教堂等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居住房间为一户进行登记。H3.本户应调查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人。一部分是2009年6月30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09年6月30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二项。H4.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出生和死亡人数。H5.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2.居住在工作场所的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3.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H6.本户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3.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4.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没有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要把这几处住房的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分别相加。(二)按人填报的项目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12)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调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圈填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设有十个标准答案: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9.其他。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圈填“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圈填“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圈填“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圈填“9”。R3.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R4.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做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R5.国籍-指被登记人的国籍。分“中国”和“外国”两部分。中国部分设有四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1.大陆:指内地居民,用以区分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2.香港:指香港居民。3.澳门:指澳门居民。4.台湾:指台湾地区居民。外国部分指所有外国人,外国人还应填写国籍,有多重国籍的,只填一个。圈填“2、3、4”和“外国”的,直接跳填R11项。R6.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在“R5.国籍”中圈填“1、大陆”的人填写此项。填写民族时不要写简称,要填写全称。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R7.是否归侨或侨眷-指被调查人是否是归侨或者侨眷。设有四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归侨圈填“1”,侨眷圈填“2”,既不是归侨,也不是侨眷的圈填“3”,不能确定的圈填“4”。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R8.户口性质-指被登记人的户口性质。设有三个标准答案,按其户口簿上常住户口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据实圈填。农业户口的人,圈填“1”,非农业户口的人,圈填“2”,户口待定圈填“3”。户口待定。指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的人。圈填“户口待定”的人直接跳填R12项。R9.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设有四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1.本调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调查小区的人,包括原户口登记地在本户,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2.本乡(镇、街道)其他调查小区:指现住本调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调查小区的人。3.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现住本调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4.其他县(市、区):指现住本调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常住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区)的具体名称。R10.调查时点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间前一晚居住在何处。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1.本调查小区:指调查时点居住在本调查小区的人。如果本户在本调查小区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可确定其中一处进行登记。2.本乡(镇、街道)其他调查小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调查小区,调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调查小区的人。3.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调查小区,调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4.其他县(市、区):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调查小区,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调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区)的具体名称。5.港澳台或国外:指原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R11.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中国大陆时间-指到调查标准时间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以及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来华居住的时间。设有九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1.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指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即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调查标准时间前一晚居住在本调查小区的人。2.半年以下: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半年以下的人。3.半年至一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半年以上(含半年),但不满一年的人。4.一年至两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两年的人。5.两年至三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两年以上(含两年),但不满三年的人。6.三年至四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三年以上(含三年),但不满四年的人。7.四年至五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四年以上(含四年),但不满五年的人。8.五年至六年: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五年以上(含五年),但不满六年的人。9.六年以上:指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华六年以上(含六年)的人。R12.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来中国大陆原因-
本文标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归侨,侨眷及港澳台,外籍人口试点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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