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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Tg九留贡献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第六章建筑法律制度我国于1997日颁布的《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走上了法制轨道。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走上了法制轨道。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的过程,包括前期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过程,包括前期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等一系列程序,施等一系列程序,其中建设实施又分为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本章以讲述《建筑法》为主干,同时介绍《本章以讲述《建筑法》为主干,同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监理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关法规。第六章建筑法律制度6.1概述6.2建筑许可6.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6.4建设工程监理6.5建设工程质量6.6建设工程安全6.7建筑法律制度案例6.1概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是指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是指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1989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而广义的环境保护法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法》护法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6.1概述6.1.1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ClicktoaddTitleClicktoaddTitle6.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6.1.1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建筑法的概念狭义的建筑法,即形式意义的建筑法,狭义的建筑法,即形式意义的建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关制定的统一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建设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于1998日起施行《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的建筑法,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的建筑法,是指以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规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除《建筑法》体系,是规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除《建筑法》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组成的有机整体。的有机整体。6.1.1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建筑领域从事建筑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在动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们在动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1)建筑经济协作关系建筑行政、(2)建筑行政、经济管理关系6.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建筑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法》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规定了立法的目的。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规定了立法的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6.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建筑法》条规定,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受建筑法制约。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受建筑法制约。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建筑法》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机关。6.2建筑许可6.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ClicktoaddTitle6.2.2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6.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的规范《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建筑法》条规定“工前,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6.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拆迁的,(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6.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建筑法》条规定,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申请延期开工,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请延期开工,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4.申请施工和恢复施工《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建筑法》10条规定,条规定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关核验施工许可证。6.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5.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根据《建筑法》11条规定,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条规定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6.2.2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建筑法》12条规定,条规定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列条件: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2.2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2.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建筑法》14条规定条规定,《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行业除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行业除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制度等,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制度等,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6.3工程的承包与发包6.3.1概述ClicktoaddTitle6.3.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6.3.3建设工程招标ClicktoaddTitle6.3.4建设工程投标6.3.5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ClicktoaddTitle6.3.6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6.3.1概述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6.3.1概述2.我国对工程承发包约束的法律规范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199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2008]6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200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200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2007年)建设部第154号令,2007年154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颁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颁发》(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076.3.1概述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建筑法》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条规定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6.3.1概述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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