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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贩毒者”的无罪辩护成都去年的春天似乎要比今年冷的多,春寒料峭,灰蒙的空气里都夹带着丝丝的寒意,不由让街道上的行人面色冷峻,脚下匆匆。室外寒风呼啸,室内温暖如春。但这丝毫没有让明炬律师事务所的殷立勇和韦文正两位律师觉得舒适,此时,他们正目光紧锁在一行字迹上——涉嫌贩卖毒品罪。这是两人新接的一起刑事辩护案件。看起来,并不是那么轻松。面前的红木桌上,一份卷宗正摊开其上,对于这份卷宗,两人早已阅读完毕。今天只是就本案的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进行交流讨论,以便制定出一份完美的辩护策略。卷宗上,清晰的显示着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情况:陈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2015年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2日被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批准逮捕。事情还应当从去年的一月说起。2015年1月8日晚上八点,在成都市某花园小区门口,两道人影正在低声交谈,然后随即分离,各自离开。其中一人折身转入小区内,这人正是陈某。他刚刚从一位绰号为“干细儿”的江某手中分别以五百元购得冰毒和麻古,现在正返回周某在小区的租住房内。夜色正浓,四下宁静。在小区3栋1单元的706号房间内,一群人正在云吞雾绕的吸食毒品,享受着最后的狂欢。很快,一阵呼喝之声打破了这一切,成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的突然出现让屋内的人陷入一片惊慌当中。禁毒支队民警不仅现场挡获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周某、杨某和陈某等七人,更是在陈某身上搜出了白色晶体0.55g和总重0.56g的红色药丸6颗。其中,白色晶体成分含有甲基苯丙胺,红色药丸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而甲基苯丙胺,正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种类中处罚最为严厉的一项。禁毒民警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搜查,共在周某的租住房内查获冰毒304.48g、“K”粉894g以及液体冰毒136.48g。随后,陈某被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成都市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周某从其男朋友陈某处取得毒品,由杨某负责租赁贩卖毒品的房间,而陈某、杨某等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分别以各种不同方式协助周某将毒品卖出去。人与毒品并获,陈某似乎已无力回天,只能等待法律的判决。然而,事情总是在绝望处暗藏转机。陈某的家人找到了明炬律师事务所的殷立勇和韦文正两位律师,并恳请两人担任陈某的辩护律师。接受陈某家人的委托后,两位律师便开始着手研究案情,为了能详细的了解案发经过,两人曾先后多次前往陈某所在的看守所与其会谈,希望能找到对本案有力的证据,同时阅看了有关此案的卷宗。在案情卷宗中,两人发现,唯一能证明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是一份来自陈某某的证词。在2015年1月21日的一份陈某某在成都市拘留所内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内容上显示,他曾经在周某租住的706房间内见到周某给陈某其贩毒所得钱财,并叫陈某记账。且据其讲述,记账数目从5000至20000元不等。但在通过对比周某的供词后,殷立勇律师和韦文正律师很快就发现了陈某某证词中的不可靠性。依据周某在2015年3月份的讯问笔录内容,账本上所记账目,一部分为其男友陈某所记之帐,一部分是其自己所记之帐,且数额既有小至50元的数目,也有高达20万的巨额之数,与陈某某所言之数相去甚远。此外,虽然在陈某身上搜出了毒品,但其所携带毒品即使全部转换成甲基苯丙胺也才1.1g,并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中有关甲基苯丙胺需10g以上的标准。而陈某自身作为吸毒人员,且正在吸食毒品之时,身上携带其刚购买的吸食毒品也合乎事理。同时,据周某的另一份供词可知,陈某确实时常在江某处购买毒品吸食。将视线从卷宗上收回,两位律师心中已经有了大致的计量:就上述证据并不能就此说明陈某非法持有毒品,而最多只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的行为,而非犯罪。但陈某究竟有没有协助周某将毒品贩卖出去呢?想到此处,两位律师加快了翻看卷宗的速度,仔细的从中寻找着什么,最终,他们找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卷宗中,周某多次供述自己的贩毒同伙只有江某和秦某,而并无陈某参与行为过程。而在秦某和江某的供词中,两人对陈某是否参与周某的贩毒也并不清楚。这就说明,并无直接有力的证词可以证明陈某涉嫌贩毒。想到这里,两人心中微微有些兴奋。但是一想到在周某的租住房内,公安机关起获了大量白色晶体和红色固体颗粒,两人的心又有些下沉。应该如何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为了能尽快找到有理有利的证据,两人不得不继续埋首在复杂纷繁的卷宗当中,分条缕析,把握事件脉络,以期理清头绪,找出疑点和破绽,打出一个突破口。要彻底洗脱陈某的贩卖毒品罪,那么就只有从毒品的归属问题上入手。如果这些毒品的持有者并不是陈某呢?两位律师心中思忖,一丝光亮在心头浮现。两人再次翻开卷宗,发现案发现场706号房间系杨某和周某共同所租,但平时是周某居住。因此,周某才是实际的房屋使用人。换而言之,此并非陈某之住所。既然如此,只要无证据证明是陈某放置毒品于此,在此房间查获的毒品就不能认定为陈某所有。当证据的图谱更加清晰,当辩护的思路几经推敲而更加完善,两人总算是真正地松了一口气。在理清思路后,两人形成了如下清晰明确的观点:1、指控陈某协助周某将毒品贩卖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2、陈某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其危害性质没达到犯罪程度,不构成犯罪;3、在周某的租住房内查获的冰毒304.48g、“K”粉894g以及液体冰毒136.48g,依法不能认定为陈某所有,故不足以推定陈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马不停蹄,两人立即就上述无罪辩护方案向成都市检察院提交了一份逻辑严谨的辩护意见,详细而具体的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分析,呈现了有理有力的充分证据。2015年10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对陈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陈某无罪获释。殷立勇和韦文正两位律师用自己专业而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圆满的完成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上添上了闪亮的一笔。简介: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专职律师,执业十八年之久,擅长于刑事、建筑工程和公司股权管理法律服务。简介: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专职律师,擅长于刑事、侵权纠纷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
本文标题:疑罪从无贩毒者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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