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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一.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1.(1)消费者保护法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实质公平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及其利益予以特别保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指所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三个层次)①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②是某一专门领域的保护消费者法律③是散见于其他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保护消费者条款以及其他间接起到保护消费者作用的法律。2.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所有以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类型:(1)国家(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为了保护消费者而产生的政府监管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2)国家(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监管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3)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框架内产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3.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在成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法律以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保护为出发点,重新审视并确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缓和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使两者间严重失衡的关系重新走向平衡,从而保障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5.2消费者的权利及其保护制度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界定(一)1.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个人。2.特点:(1)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购买的标的再次投入流通领域并从中赚取买卖差价,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被限制在生活消费的范围内。(2)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3)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活动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二)1.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2.经营者行为的目的:在于赢利而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是基于消费者这一特定身份而确定并建立起来的一种价值体系。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的基础及典型特征。权利内容:(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索赔权(6)结社权(7)接受消费者教育权(8)人格尊严权(9)监督权(二)1.经营者的义务内容:(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安全(4)提供真实信息(5)出其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保证质量(8)不得从事不公平或不合理交易(9)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2.精英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义务不同,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的义务的具有法定刑和国家强制性,其所对应的不是经营者自身的权利而是消费者的权利。三、《消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自身的权利而是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法》中在经营者责任制度设计中,立法者充分考虑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从责任主体的确定,不同性质责任形式的综合使用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1.责任主体:侵权行为人即为责任主体(1)销售者先行承担责任原则。(2)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连带责任。(3)在侵权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况下,责任主体为变更后承受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4)使他人营业执照时的责任主体是营业者和营业执照持有人。(5)当消费侵权发生在展销会或租赁柜台的情况下,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或展销会的组办者,柜台的出租者。(6)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虚假广告有关的,责任主体是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2.责任形式:我国《消法》规定的责任是一个由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构成的体系。(1)民事责任①承担责任的形式: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不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②双倍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民事责任重最具特色之处。(2)行政责任:具体形式: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3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1.我国《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设有被列入产品质量的范围。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法职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的水平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法定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通过颁发证书和标志的形式以证明某一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对其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又称:产品抽查制度)是指以政府监管机关抽查为立要方式的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督促生产者和销售者认真执行产品标准、从整体上提高产品质量的制度。(1)本质上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利的一种立法行为,是政府机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表现。(2)抽查方式: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接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按季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从多渠道随机抽样,不事先通知企业,不向企业收费。(3)抽样检查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依法享有实施现场检查权、调查权、查阅、肤质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利,实施查封或扣押的权利。三、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而言,责任轻重首先取决于归责原则的确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没有实行统责任没有实行统一的归责原则,而是根据具体的侵权人实行不同的归责原则。1.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通时产品缺陷上不存在,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可以无责。2.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混合归责原则。四、产品召回制度: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以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第八章货币政策与中央银行法8.1货币政策的概念、目标、工具一.概念货币政策:是一国行政当局,为达到调节国家经济目的所采取的管理货币的手段或措施。(1)广义:是一国有关货币、资币运行的总体准则。(2)狭义:指一国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内经济和金融形势,运用有关工具、对货币、信贷总量与结构进行控制与调整的有关行为准则。二.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指货币当局通过调控货币信用和外汇政策等而达到的最终目标。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2)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指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密切相关,能够较准确的观测度量、期限较短(如每旬、每月、每季等)数据的稳定性较好,及能体现货币政策要求的一些金融数量指标。不仅能影响最终目标而且要能被货币当局通过适当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有效控制。利率、货币供给量、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等。三、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调控手段)1.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的调控手段:是实现货币政策中间和最终目标的重要手段,货币当局为达到控制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进而作用于最终目标,影响经济活动的目的,必须运用一定的货币政策操控工具。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可以分为经济手段类的政策工具和行政手段类的政策工具。2.经济手段类的货币政策工具:有成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又称中央银行之大法宝。3.行政手段类的政策工具:指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的控制,包括:信用控制,流动性比率控制和直接干预。8.2货币政策的主体及中央银行法一.货币政策的执行主体:是中央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地位1.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稳定。2.地位: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3.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制服、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及洗钱工作,负责及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章.税收与预算法一.税收1.税收:是一国或政府利用公权利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非惩罚性的特征。2.本质:税收是一种征收行为。3.作用:税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固定、非惩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4.特征:(1)强制性:即国家取得税收不以纳税人的纳税意愿为前提,而是凭借其政治权利强制征收的。(2)无偿性:即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必向纳税人提供实物和服务或支付其他对价。(3)固定性:即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不得随便不征、多征和少征。(4)非惩罚性:即税收不是国家因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对其所做的蒸发,因此与罚金、罚款等带有惩罚性值得行为不同。二.(一)税收法定定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指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征税主体就不得向纳税主体征收税款,纳税主体也不具有纳税义务。包括:课税要素法帝国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合法征管原则。(二)税收公平原则:1.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纳税主体的地位平等。2.指税?在各纳税主体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税负公平又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三)税收效益原则:指在税收活动中,要以最小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收益。成本最小化既包括税收征管成本最小化,也包括纳税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既包括税收行政效益最大化,也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四)社会政策原则:指税收是国家用来推进其各项社会政策尤其是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之一。6.3公共预算法律制度一、我国预算法律体系的构成。1.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1)中央预算:(又称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3)单位预算:指依法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2.我国预算划分五级(1)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预算(5)乡、民族乡镇预算。第十一章:外贸与外资法概述11.1外贸与外资法概述。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换活动。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轨迹服务贸易等。二、外贸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的管理、监督以及促进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包括:统一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对外贸易促进措施等。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保障企业独立、自立的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3.坚持平等互利、互惠对等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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