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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9-08【生效日期】2005-09-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一、概述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传染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乙类传染病。许多种类的哺乳动物都与狂犬病的传播有关,犬是发展中国家人狂犬病最主要的储存宿主和传播宿主。人感染狂犬病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感染狂犬病毒的犬、猫、野生食肉动物以及食虫和吸血蝙蝠的咬伤、挠抓、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而感染。狂犬病毒主要通过破损的皮肤或粘膜侵入人体,经神经末梢上行进入中枢神经系统,临床表现主要为急性、进行性、几乎不可逆转的脑脊髓炎,病死率100%。狂犬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分布。据1999年世界狂犬病调查报告,145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有45个无狂犬病报告。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一直呈上升趋势,病死数居我国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首位。1996年全国报告狂犬病发病数曾一度较低,为159例,而2004年全国狂犬病报告发病数上升至2660例,与2003年同期相比上升30.58%。2004年狂犬病死亡人数占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总死亡构成的35.72%。我国的广西、湖南、江苏、安徽、湖北、广东和贵州等省份近年来疫情持续上升,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建立全国狂犬病监测系统,在狂犬病多发地区开展监测,分析狂犬病流行因素、掌握狂犬病的疫情特点与流行趋势,对于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监测目的(一)掌握我国狂犬病的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为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二)了解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现状,评价预防处置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暴露后预防处置提供依据。三、监测定义(一)病例定义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三项指标确定病例的定义。1、流行病学史有被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2、临床症状(1)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出现兴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2)“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齐)。3、实验室检测(1)免疫荧光抗体法检测抗原: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或脑脊液涂片、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抗狂犬病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2)RT-PCR方法检测病毒核酸: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脑脊液、角膜或皮肤组织,用RT-PCR方法检测狂犬病毒核酸阳性。(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或RT-PCR方法检测脑组织标本中病毒核酸阳性。4、病例分类(1)狂犬病疑似病例:指各级医疗单位临床医生上报的具有狂犬病临床表现,而难以确诊为狂犬病的病例。(2)临床诊断病例:流行病学史加上临床表现的任意一条。(3)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加上实验室检测的任意一条。(二)狂犬病暴露者定义狂犬病暴露者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狂犬病宿主动物抓伤、咬伤、舔舐皮肤或粘膜破损处的所有人员。四、监测内容(一)全国常规监测1.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2.病例个案调查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见《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二)监测点监测1.监测点的选择原则(1)在近五年疫情持续高发的省,选取高发县区作为国家级监测点;(2)监测点具有一定的狂犬病防制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3)监测点的确定:在近年来疫情持续高发的广西、湖南、安徽、贵州4省,选择高发地市或县区作为国家监测点。2.监测内容(1)常规疫情监测①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同全国常规监测。②病例个案调查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病例报告后,应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2)实验室监测①标本采集、保存和送检:严格按照《狂犬病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见附件1)要求,采集监测点报告的所有临床诊断病例的唾液、脑脊液、尿液、鼻咽洗液、皮肤组织或病死者脑组织等标本,送至省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送检表见附表2《狂犬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②标本检测: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点标本的实验室检测,采用RT-PCR方法检测狂犬病毒特异性核酸,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吸附实验检测狂犬病毒抗原,对病毒抗原和核酸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核酸测序和分析。详细操作过程见《狂犬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附件2)。③结果鉴定:各省疾控中心将核酸测序和分析结果上报至国家疾控中心进行鉴定和分析。④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汇总、反馈:省疾控中心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检测结果汇总并反馈到各监测点,国家疾控中心接到标本后一个月之内将鉴定结果向各省反馈。(3)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各监测点选择1所县区级疾控中心预防门诊、1所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和1所高发乡的卫生院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由诊治大夫负责填写《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表4),收集前来就诊的所有狂犬病暴露者的预防处置相关信息。(4)宿主动物监测监测点所在地的疾控中心通过当地畜牧、兽医、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所辖地区的犬等宿主动物情况,包括犬和其它有关动物的数量、种类和免疫覆盖等情况(调查表见附表5)。在可能情况下,对犬及其他宿主动物进行带毒情况调查。五、数据收集、分析、反馈(一)数据收集1.狂犬病疫情法定报告信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狂犬病病例进行报告。2.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县级疾控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所有个案调查表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并上报省级疾控中心。省级疾控中心每月20日前将本省上月的狂犬病监测数据上报中国疾控中心。3.狂犬病实验室监测信息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狂犬病实验室检测结果,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结果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上报中国疾控中心。4.狂犬病暴露者门诊汇总数据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狂犬病门诊的《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表4),于每月10日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报告上级疾控中心。5.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数据监测点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基本情况,每年1月15日将上年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5)的内容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并将数据报告上级疾控中心,各省疾控中心负责收集省内所有狂犬病监测点的数据,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上年监测数据。(二)数据质量控制1.方法和标准的统一(1)各项调查内容均使用统一调查表和调查方法;(2)使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进行标本检测。2.数据库建立的质量控制(1)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录入数据;(2)通过设计计算机软件来识辨调查表逻辑错误,减少录入错误;(3)通过人工抽查核对,发现非逻辑错误。(三)资料分析各级疾控中心每季度、每年对狂犬病监测资料进行分析,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分析。1.病例的三间分布从时间、地区、人群分布分析狂犬病的发病死亡特点。2.病例的暴露情况分析对致伤动物的种类、病例的伤口状况、预防处置情况等进行分析。3.暴露人群治疗处置情况分析对狂犬病暴露人群的特点,以及伤口处理、预防接种等情况进行分析。4.狂犬病宿主动物分析对监测点狂犬病宿主动物的数量、密度、免疫情况以及不同伤人动物的情况进行分析。5.狂犬病病原学检测结果分析分析狂犬病病原学及其遗传变异情况。6.流行因素分析综合监测结果及当地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对狂犬病的流行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四)信息交流和反馈各级疾控中心应由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定期将有关监测报告、统计分析和季度、年度总结以E-Mail、传真或信函的形式报上级疾控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疾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反馈(以文件、信函、督导等方式)。各监测点应定期将监测结果向邻近的地区及相关部门(如畜牧兽医部门)进行通报。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狂犬病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狂犬病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的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和完善,为全国狂犬病监测提供技术指导。(2)组织对全国各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级监测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3)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反馈。(4)负责狂犬病诊断试剂的标准化及各级网络实验室的质量控制。(5)负责各省分离的狂犬病病毒的实验室鉴定工作。(6)负责组织专家定期对全国狂犬病监测系统进行督导、评价。(7)每年组织召开全国狂犬病监测年度工作总结研讨会。2.省级疾控中心(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起草本省的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有效组织实施本省的常规监测工作。(3)组织对市级疾控中心和国家级监测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指导。(4)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5)定期对本省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价。(6)每年对本省狂犬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3.市级疾控中心(1)有效组织实施本市的常规监测工作。(2)指导本市国家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3)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反馈。(4)定期对本市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量控制与评价。(5)每年对本市狂犬病监测系统进行年度工作总结。4.县级疾控中心(1)根据全国监测方案和省级的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遂项落实各项监测工作。(2)接受上级疾控中心技术的培训与指导,规范各项监测工作。(3)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监测数据。(4)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5)每年对本地狂犬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三)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狂犬病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对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七、保障工作(一)组织保障1.狂犬病监测应纳入当地疾控中心日常工作。2.各级疾控中心应明确一名业务领导负责监测工作。3.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疾控中心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监测工作。4.参加监测工作的各单位应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二)经费保障1.为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为监测点提供一定的监测启动经费。2.监测点所在的省、市、县应提供监测配套经费。3.监测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三)物资保障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应保证监测所需的各种物资和技术支持。由中国疾控中心统一提供监测点检测试剂。(四)质量控制1.每年组织监测工作的质量评价。2.每年根据监测点疫情变化,对监测点和监测工作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八、附件附表1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2狂犬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附表3狂犬病病原学检测结果表附表4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附表5狂犬病宿主动物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狂犬病标本采集技术指南附件2狂犬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附件(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标题: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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