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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节FIDIC合同条件概述一、FIDIC组织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缩写。该组织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只吸收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至今已有6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成员,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我国已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组织。二、FIDIC合同条件简介为了规范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活动,FIDIC先后发表过很多重要的管理性文件和标准化的合同文件范本。目前作为惯例已成为国际工程界公认的标准化合同格式有适用于工程咨询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适用于施工承包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和《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1999年9月,FIDIC又出版了新的《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合同简短格式》。这些合同文件不仅被FIDIC成员国广泛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求在其贷款建设的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以该文本为基础编制的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的文本不仅适用与国际工程,而且稍加修改后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我国有关部委编制的适用于大型工程施工的标准化范本都以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为蓝本。(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最早编制的合同文本,也是其它几个合同条件的基础。该文本适用于业主(或业主委托第三人)提供设计的工程施工承包,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也允许其中部分工作以总价合同承包),广泛用于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安装承包的标准化合同格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条款中责任的约定以招标选择承包商为前提;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工程的设备提供和施工安装,承包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制造、运送、安装和保修几个阶段。这个合同条件是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针对相同情况制定的条款完全照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该合同涉及的不确定风险的因素较少,但实施阶段管理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条目少款数多;二是支付管理程序与责任划分基于总价合同。这个合同条件一般适用于大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三)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FIDIC编制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适用与总承包的合同文本,承包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这种承包模式可以减少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脱节或矛盾,而且有利于节约投资。该合同文本是基于不可调价的总价承包编制的合同条件。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部分的责任,基本上套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相关约定。交钥匙合同条件既可以用于单一合同施工的项目,也可以用于作为多合同项目中的一个合同,如承包商负责提供各项设备、单项构筑物或整套设施的承包。(四)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主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三、合同文本的标准化(一)FIDIC文本格式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1.通用条件所谓“通用”的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哪个行业,也不管处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条款内容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师(交钥匙合同中为业主代表)的权力和职责;各种可能预见到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解除时各方应遵循的工作准则。2.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而言,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可以对通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修订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内容,以及增补通用条件中没有规定的条款。专用条件中条款序号应与通用条件中要说明条款的序号对应,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构成对某一问题的约定责任。如果通用条件内的某一条款内容完备、适用,专用条件内可不再重复列此条款。3.标准化的文件格式FIDIC位编制的标准化合同文本,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有标准化的投标书(及附录)和协议书的格式文件。投标书的格式文件只有一页内容,是投标人愿意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表示。投标人只需填写投标报价并签字后,即可与其他材料一起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投标书附件列出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涉及工期和费用内容的明确数值,与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和具体要求相一致,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予以考虑。这些数据经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确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遵照执行的依据。协议书是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文件,双方只要在空格内填人相应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可生效。(二)标准化合同文本的优点1.合同体系完整、严密、责任明确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为止,正常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类情况,以及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有关问题,在合同的通用条件内都明确划分了参与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责任界限,而且还规范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管理程序,条款内容基本覆盖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2.责任划分较为公正合同条件适用于采用竞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实施的承包合同,各种风险是以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来划分责任界限。合同条件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力求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总体的平衡,风险分担尽可能合理。这样的文本格式既可以使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时避免遗漏某些条款,也可以令承包商投标和签订合同时更关注于专用条件中体现的招标工程项目有哪些特殊的或专门的要求或规定。(2)提前竣工。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说明,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区段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区段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也就是说,不因该区段的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定金额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定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定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工程师可以发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定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定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应支付。由于暂定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定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三)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方式为了保证承包商忠实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保障业主在因承包商的严重违约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获得损失补偿,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提供第三人的履约保证作为合同的担保。保证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也可以是第三方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对于银行出具的保函,大多为无条件担保,担保金额应在专用条件内约定,保函金额通常为10%合同价。如果不是银行保函,而是其他第三方保证形式的话,所规定的百分比通常要高得多,可以是合同价的20%~40%。这里还应提到的是,业主不能要求承包商预先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担保,对承包商只能要求他完成合同。因为担保金额较高且担保期限较长,担保金将冻结承包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影响到资金的时间应用价值。国际承包活动中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出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2.履约保证的期限保证期限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承包商完成全部施工、竣工、保修义务止。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换回投标保函,并相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保函的有效期应到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也就是担保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竣工,并通过了缺陷责任期内的运行,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后。发出“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之后,业主就无权对该担保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并应在证书发出的14天之内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商。由于保函金额较高,承包商须向担保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也较高,用10%合同金额来保证缺陷责任期的保修并不大合理,有时业主会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作出规定,或是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以开具价值不超过履约保函金额一半的维修期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事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合同工期可以顺延的话,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顺延。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果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可以按照担保条件凭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不得拒付。3.业主凭履约保证索赔的条件由于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较高,承包商的风险很大,因此通用条件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凭履约担保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要求前,都应预先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即给承包商一个补救违约行为的机会。“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通用条件中进一步明确明确指出,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有权依据履约保函获得索赔款的情况包括:(1)按照承包商因其违约行为对业主造成损害的赔偿认可,工程师依据业主索赔作出的决定或发生合同争议后仲裁人作出的决定,在这类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业主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保修期内接到业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去修补缺陷。(3)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按照合同条件规定提出终止合同。合同条件相应规定,业主应承包商免于因为业主凭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承包商严重违约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下去的情况下,业主才可以用履约保证索赔。在通用条件内,业主约束承包商履约的措施较多,对于较小违约行为可以从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内扣除损失费用;一般违约行为,可以从保留金内扣款;严重违约时,用履约保函从担保人处得到损害补偿。(四)指定分包商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通用条件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所谓“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本文标题:第十章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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