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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我国现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大纲要求: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熟悉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493号令第三条第三条(事故等级划分原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特殊行业或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道路交通事故(4类:轻微、一般、重大、特大)•火灾事故(3类:特大、重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4类:小、一般、大、重大)•民航飞行事故(特别重大、重大、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等级(1)轻微事故•轻伤1~2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2)一般事故重伤1~2人;轻伤3人以上;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3)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4)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日,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1)特大火灾——情形之一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2)重大火灾——情形之一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一1993)的分类:(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情形之一人员死亡,死亡人数40人及以上;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以上(2)重大飞行事故——情形之一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以下;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全重2.25t及以下的航空器除外);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以下。(3)一般飞行事故——情形之一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以下;最大起飞全重2.25t及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全重2.25—50t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最大起飞全重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二、事故的分类:分类方法:•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依照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熟悉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负责人既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又要向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双报告制安监管理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既要向上级报告同时又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P186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的法定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伤亡补报的法定时限)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P187•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调度快报•统计月报•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问题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P187(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事故(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3)、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2、调度快报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或顶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1)调度快报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和经济类型;事故类型;生产规模;单位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核载、实载情况;事故简要情况;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2)调度快报的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一般事故报告,每周周五前和每月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3)事故快报的方式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3、统计月报(1)内容:事故单位名称、地址、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类别等(2)月报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要求,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3)报送方式:专用网络,公用网络4、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问题(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3)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急性工业中毒: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如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五、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第十五条(事故当地政府有关领导亲赴现场组织救援的义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六条(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事故的立案侦查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的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三节事故调查P190一、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二、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三、熟悉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有关规定;四、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五、掌握事故调查常用技术和方法;六、熟悉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本文标题:第十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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