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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是指引用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伤人或自伤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段妄想。病理性醉酒不同于生理性醉酒,其属于一种精神疾病,病例极为少见,可能与患者个体素质或原有脑损害如外伤后遗症、癫痫、脑动脉硬化等引起大脑不能耐受酒精有关。因此,不能简单的把病理性醉酒的患者当成醉酒的人,来考虑其一旦触犯刑法后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的行为人,其此时的行为不受意识支配,就如同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病理性醉酒的状态下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应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事前并不知道自己会发生病理性醉酒症状。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坚持饮酒,则不应只考虑其处于病理性醉酒这一无责任能力状态的阶段,还应考虑到其先行行为阶段。在先行行为阶段,此时行为人完全具有责任能力,受自由意志支配,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大量饮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虽然病理性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人不受意识支配,但在先行行为阶段其是受自由意志支配的。先行行为与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没有关系的,而是密切联系的。如果行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但是明知自己一旦饮酒就会陷入无意识状态,有可能实施一些不受意识控制的危害行为,却仍然饮酒,对于自己陷入无意识状态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如果实施不法行为,则应成立过失犯罪。在意识因素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害结果轻微的,则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却仍然饮酒,如果饮酒前并无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心理,则应认定其实施危害行为属于过失心理下的行为。危害结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结果轻微的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病理性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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