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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注释: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橡胶”,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二、本章不包括:(一)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二)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三)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游泳帽);(四)第十六类的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五)第九十章、第九十二章、第九十四章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运动用手套及税号40.11至40.13的制品除外)。三、税号40.01至40.03及40.05所称“初级形状”,只限于下列形状:(一)液状及糊状,包括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及其他分散体和溶液;(二)不规则形状的块,团、包、粉、粒、碎屑及类似的散装形状。四、本章注释一和税号40.02所称“合成橡胶”,适用于:(一)不饱和合成物质,即用硫磺硫化能使其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这种物质能在温度18℃至29℃之间被拉长到其原长度的三倍而不致断裂,拉长到原长度的两倍时,在五分种内能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的一倍半。为了进行上述试验,可以加入交联所需的硫化活化剂或促进剂;也允许含有注释五(二)2及3所述的物质。但不能加入非交联所需的物质,例如,增量剂、增塑剂及填料;(二)聚硫橡胶(TM);(三)与塑料接枝共聚或混合而改性的天然橡胶、解聚天然橡胶以及不饱和合成物质与饱和合成高聚物的混合物,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以上(一)款关于硫化、延伸及回复的要求。五、(一)税号40.01及40.02不适用于任何凝结前或凝结后与下列物质相混合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1、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或活性剂(为制造预硫胶乳所加入的除外);2、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但仅为易于识别而加入的除外;3、增塑剂或增量剂(用油增量的橡胶中所加的矿物油除外)、填料、增强剂、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但以下(二)款所述的除外;(二)含有下列物质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只要仍具有原料的基本特性,应归入税号40.01或40.02:1、乳化剂或防粘剂;2、少量的乳化剂分解产品;3、微量的下列物质:热敏剂(一般为制造热敏胶乳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一般为制造阳性胶乳用)、抗氧剂、凝固剂、碎裂剂、抗冻剂、胶溶剂、保存剂、稳定剂、粘度控制剂或类似的特殊用途添加剂。六、税号40.04所称“废碎料及下脚料”,是指在橡胶或橡胶制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由于切割、磨损或其他原因所造成没有使用价值的废橡胶及下脚料。七、全部用硫化橡胶制成的线,其任一截面的尺寸超过5毫米的,应作为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归入税号40.08。八、税号40.10包括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制成的或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或绳制成的传动带、输送带。九、税号40.01、40.02、40.03、40.05及40.08所称“板”、“片”、“带”,仅指未切割或只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片、带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具有成品的特征,也不论是否经过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但未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税号40.08所称“杆”或“型材及异型材”,仅指不论是否切割成一定长度或表面加工,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该类产品。总注释橡胶的定义所称“橡胶”,其定义见本章注释一。在协调制度的本章及其他章中如无特殊规定,所称“橡胶”仅指下列产品:一、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橡胶状)的天然树胶(参见税号40.01的注释)。二、本章注释四所列的合成橡胶。此类不饱和合成物质或注释四(三)款所列物质(为未硫化原料)的胶样经用硫磺硫化后,应符合注释四所述试验的延伸及回复要求(参见税号40.02的注释)。如果进行试验的胶样含有注释四规定不能含有的物质,例如,矿物油,则必须以不含有关物质或已将这些物质除去的该种材料进行试验。对于不能进行前述试验的硫化橡胶制品,则应以制成该制品的未硫化原材料胶样进行试验。但根据定义,聚硫橡胶可视为合成橡胶,这种橡胶可免予试验。三、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参见税号40.02的注释)。四、再生橡胶(参见税号40.03的注释)。所称“橡胶”,包括未硫化、硫化或硬化的上述产品。所称“硫化”,一般是指橡胶(包括合成橡胶)与硫磺或其他硫化剂(例如,氯化硫、某些多价金属氧化物、硒、碲、二硫化秋兰姆及四硫化秋兰姆、某些有机过氧化物及合成聚合物)反应而产生交联,使橡胶从主要为塑性状态转化为弹性状态,不论是否需加热、加压以及通过高能或辐射。必须注意,有关用硫磺硫化的标准仅适用于注释四,即为了确定一种物质是否合成橡胶。一旦某种物质被确定为合成橡胶,不论其是以硫磺还是其他硫化剂硫化的,其产品均可作为税号40.07至40.17的硫化橡胶产品对待。为了进行硫化,除加入硫化剂外,通常还要加入其他物质,例如,促进剂、活性剂、防焦剂、增塑剂、增量剂、填料,增强剂及其他本章注释五(二)款所述的添加剂。此类可硫化混合物作为混合橡胶,并根据其所呈形状分别归入税号40.05或40.06。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是用含硫磺比例较高而变得非常硬实和无弹性的硫化橡胶制得。本章范围本章包括符合上述定义的橡胶原料或半制品,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以及完全由橡胶制成或以橡胶为基本特征的制品,但本章注释二所列不包括的产品除外。各税号的一般安排如下:一、除注释五另有规定的以外,税号40.01及40.02主要包括初级形状或板、片及带状的生橡胶。二、税号40.03及40.04包括初级形状或板、片及带状的再生橡胶,以及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和由其制得的粉末及颗粒。三、税号40.05包括初级形状或板、片及带状的未硫化橡胶混合物。四、税号40.06包括其他形状的未硫化橡胶及未硫化橡胶制品,不论未硫化橡胶是否混合。五、税号40.07至40.16包括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半制品及制成品。六、税号40.17包括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以及硬质橡胶的废料、下脚料及制品。初级形状(税号40.01至40.03及40.05)所称“初级形状”,其定义见本章注释三。必须注意,“初级形状”的定义中特别包括了预硫化胶乳,因此,预硫化胶乳应作为未硫化对待。因为税号40.01及40.02不包括加有有机溶剂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参见注释五),所以注释三所称“其他分散体和溶液”只适用于税号40.05。板、片及带(税号40.01、40.02、40.03、40.05及40.08)所称“板、片及带”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九。它还包括正几何形块。这些板、片及带可经表面加工(印制、压纹、铣槽、起肋等)或仅简单地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不论其是否因此而具备制成品的特征,但不得切割成其他形状或进一步加工。泡沫橡胶泡沫橡胶是有大量微孔(可以开孔、闭孔或开闭孔兼有)分散于胶体中而形成的橡胶,包括海绵或泡沫橡胶、膨胀橡胶及微孔或多孔橡胶,并且可以是软质,也可以是硬质的(例如,纯硬质海绵橡胶)。注释五本章注释五规定了区分非复合(税号40.01及40.02)与复合(税号40.05)的初级形状、板、片或带状橡胶或橡胶混合物的标准。本注释对于是凝结前还是凝结后复合不加区别,并允许税号40.01及40.02的橡胶或橡胶混合物含有某些物质,只要这些橡胶或橡胶混合物仍保持原料的基本特征,允许含有的物质包括矿物油、乳化剂、防粘剂、少量(一般不超过5%)乳化剂的分解产物,以及非常少量(一般低于2%)的特殊添加剂。橡胶与织物的复合物橡胶与织物复合物的归类主要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一(九)款、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及第五十九章注释四的规定办理,其中传动带或输送带则按照第四十章注释八及第五十九章注释六(二)款的规定办理。下列产品归入本章:一、以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其中纺织材料占总重量的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橡胶的毡;二、完全嵌入橡胶或两面均完全涂以或覆以橡胶的无纺织物,只要仅凭肉眼就可辩别出橡胶涂层或覆层(涂层或覆层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三、以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纺织物,其重量超过每平方米1500克,所含纺织材料的重量在50%及以下的;四、泡沫橡胶与纺织物(如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本章不包括本章注释二所列的物品;其他不归入本章的各种物品参见本章有关税号的注释。40.01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片、带:10—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21——烟胶片22——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29——其他30—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本税号包括:一、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天然胶乳是主要从橡胶树,特别是巴西橡胶树分泌出来的液体。这种液体由橡胶(即高分子量的聚异戊二烯)固含量为30~40%的有机物和矿物质(蛋白质、脂肪酸及其衍生物、盐类、糖类及葡糖苷)分散于水中,形成的水溶液构成。本类物质包括:(一)稳定或浓缩的天然胶乳。胶乳在割采后几小时便会自行凝结,为了使其稳定,防止变腐或凝结,以利保存,因此通常按每升胶乳加入5至7克氨的比例,制成称为“高氨”或FA型产品;另一种稳定方法是加入非常少量(每升胶乳加1至2克)低浓缩度的氨与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及氧化锌等物质的混合物,使之成为“低氨”或LA型产品。还有加入微量的水杨酸钠或甲醛而使之稳定的抗冻天然胶乳,这类胶乳可在寒冷地区使用。天然胶乳可用各种方法浓缩(例如,离心法、蒸浓法、澄清法等),主要为了便于运输。商品胶乳的橡胶含量为60~62%,也有浓缩度更高的,某些浓缩胶乳的固含量超过70%。(二)热敏性天然胶乳,加入热敏化剂制得。此类胶乳在受热时比非热敏性胶乳胶凝快,通常用于生产浸渍或注模制品以及泡沫或海绵橡胶。(三)阳性胶乳,也称为“反电荷胶乳”,因为此类胶乳是使普通浓缩胶乳中粒子的电荷逆转,一般是通过加入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使其逆转而制得。使用这种胶乳能消除大多数纺织纤维的抗橡胶浸渍倾向(因为和普通胶乳一样,在碱性状况下纺织纤维所带的是负静电荷)。(四)预硫化天然胶乳。将胶乳进行热处理(温度一般低于100℃),使胶乳中的硫化剂与胶乳反应而得。乳胶中的橡胶微粒通过加入过量的沉淀或胶态硫磺、氧化锌及促进剂(例如,二硫代氨基甲酸盐)进行硫化。最终产品的硫化程度可通过使用不同的温度、不同的加热时间或不同的配料比例随意调节。一般情况下只是橡胶微粒的表层进行了硫化。为避免胶乳的过度硫化,在热处理后要用离心法除掉过剩的配料。预硫化胶乳的外观与普通胶乳一样,含硫量通常约为1%。使用预硫化胶乳可省掉一些工序(例如,研磨、混合)。它可用于制造浸渍及浇铸产品(医药及外科用品),以及越来越大量地用于纺织工业及作为胶粘剂,还用于制造某些种类的纸张及复制皮革。预硫化橡胶因为蛋白质和可溶性物质含量都很低,因此具有极好的电绝缘性能。天然胶乳用内涂层圆桶(每桶约200升)或散装形式运送。二、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本税号所称“天然橡胶”,是指一向以来从产地运来的三叶橡胶;为了便于运输、储存或使之具有某些特殊性能以便于随后的加工使用或提高最终产品的质量,天然橡胶一般先在种植园的工厂中进行加工处理后才运出。经处理的天然橡胶必须仍具有原料的基本特征才可归入本税号。这些橡胶不得含有任何添加的碳黑、硅石或其他注释五(一)款所不允许混入的物质。天然胶乳一般在各种形状的槽内凝结,槽中可装有活动式隔板。为便于橡胶颗粒从含水乳清中分离出来,可将胶乳轻度酸化,例如,加入1%的乙酸或0.5%的甲酸,使其凝结。凝结工序完成后,即可获得板块状或连续带状的凝结胶乳。嗣后的处理方法根据所要生产的是烟胶片、白绉片或褐绉片、再胶凝颗粒或散粒状粉料而各不相同。(一)橡胶片及绉片制造胶片时可将胶条送入滚轧机,该机的最后一组轧花辊筒在胶面上轧出特有的条纹(增加蒸发面以利于干燥)。当胶条(厚约3至4毫米)从滚轧机出来时即切成片,然后将胶片放入干燥棚或烟熏室,烟熏的目的是使胶片干燥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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