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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特种船舶检查第一节检查目的和一般要求1.检查目的根据船舶和载运货物的性质,通过对滚装船、客船、液货船等特种船舶的检查,确定船舶作业是否符合船舶靠泊、作业及载客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船员是否符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这些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为进行其它检查或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信息。2.一般要求2.1船舶应按规定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2.2特种船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条件,持有有效的特殊证书与文书;2.3特种船舶的船员应按规定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持有所需的培训证书或合格证;2.4船舶应按乘客定额运载旅客和装载货物;2.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特殊规定,根据载运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加强安全管理;2.6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作业期间遇到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节检查项目及检查要点1.滚装船检查1.1对滚装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首先应考虑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的公共部分的检查内容(见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1.2证书文书检查着重检查其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制定滚装船舶系固手册,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侧面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1.3车辆装船前检查.1严禁超高、超长、超宽的车辆上船,必要时,检查滚装船舶的艏、艉部限高挡板是否有效限制车辆超高;.2在协助港口部门、公安部门查堵车载危险品时,应特别注意槽罐车和载有桶状容器的车辆和黑名单车辆;.3必要时,根据船舶适航证书记载,检查船舶有无超出甲板最大承载能力,如:甲板最大承载能力=(N×车辆前轴承受载重能力系数+N×载重轴承受载重能力系数)×车辆载重吨,防止超重车辆装船,N表示车辆轴数;1.4车辆装船后检查.1检查装船车辆绑扎;.2检查装船车辆人与车分离情况,应特别注意在夜间装船的车辆;.3检查船舶装载普通车辆间距应在船的纵向至少留出一条不少于0.5m的通道,在船舶艏艉消防栓处留出不少于1m的横向通道;.4检查船舶装载危险品车辆隔离要高于第3.3.3项的要求,并且在船舶停泊泊位的周围应各留出至少50m空档,船舶载运危险品申报、悬挂信号旗、货物或车辆积载情况,有经审批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请单应与车辆所载货物一致;符合危险货物装卸时间和气象要求,配置车辆排气管防火网罩,有到位的港方和船方的安全措施,危险品车辆不得与普通车辆混载;1.5船舶出港/到港的检查.1在船舶出港时,艏、艉部及侧门应关闭;.2在船舶进港时,车辆上下船的桥板应设置稳固;.3检查船舶吃水应满足载重线要求;.4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时,或船舶大风停航后,应对船舶实际载客情况进行清点检查,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船员组成若干清点小组同时进行清点,以便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确认双方清点的旅客实际人数;1.6其他检查.1船舶车辆舱应保持良好通风;.2装卸车辆时,要保持装载平衡;.3在对滚装货船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应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和驾驶员数量,不得超过11人。2.高速客船检查2.1证书、文书检查除持有普通船舶的各种法定船舶证书外,高速客船特殊证书、文书应持有《三册一划》,即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并需持有《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该证书一般在船舶营运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此外,根据规定,高速客船还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文件一般是由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手册、须知手册和相关文件组成。(具体的检查结合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2.2船员证书及配员检查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高速客船船员除了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和特殊培训证明外,在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还需满足一定的任职条件,如资历、年龄、健康要求等。船员,尤其是高级船员要熟悉高速客船有关的内容,特别是对一些关键程序、原则、操作方法要能熟记并能正确运用;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需遵守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规定。(具体的检查结合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2.3高速客船外观与主要设备的检查.1船体结构大部分高速客船由铝合金制成,因此,对以铝合金材料建造的船体应有特别足够的关注,船体有无明显的变形、强度不足的迹象,如严重的凹陷,或在外板处可见肋骨外凸的痕迹等其它缺陷。.2信号和通讯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夜航高速客船还应配备夜航仪;在航的高速客船应保持VHF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并保证随时能与公司本部保持联系。基本号灯的配备要求:----非特殊部分,建议删除序号号灯名称L≥50m15≤L<50m1桅灯212左舷灯113右舷灯114尾灯115白环照灯(锚灯)216红环照灯(失控灯)227桅顶式黄色闪光灯11.3主要设备对高速客船主要设备(包括航行、消防、救生、主辅机、一般安全与报警、无线电通信、防污应急等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应建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夜航检查.1高速船舶夜航应经主管部门批准;.2检查《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航行限制条件中是否注有“未经批准不得夜航”或其附件中无夜航条件说明;.3夜航设备应按规定配齐,雷达、罗经、夜航仪及通讯设备等应处于随时可用的有效状态。2.4高速客船港内航行航速限制.1高速客船进出港速度应遵守本港航速限制,检查时可查阅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记载;.2高速客船进出港时应明显而有效地进行减速,并且不能造成其它船舶及设施的浪损。2.5高速客船乘客定额检查.1船舶应按核定乘客定额装载旅客;.2对客流高峰期如黄金周、节假日,现场监督人员视情况加强对船舶载客量进行抽查,防止超载行为发生;.3各层客舱亦按该客舱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旅客,旅客行李不能堵塞通道;2.6安全制度检查高速客船开航前要按《开航前自查表》内容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此外,还应采取雾航、黄金周、春运、防台、雷雨大风等季节性安全措施;3散装化学品船舶检查3.1检查船舶所需的特殊证书与文书(具体的检查结合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1船舶应按规定持有《(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OF)》或《(国际)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船舶拟载运的货品应属于该证书附页上列明的货物品种,且货物应装载于相应的液货舱位置;.2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与布置手册(P&A手册)》,本次载运货物应属于手册中所列的货品范围;.3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货物记录簿(CRB)》,船舶进行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污水的操作时,应遵守《P&A手册》规定的方法,相关操作应按规定如实进行记载,其记载应规范,记载格式应遵守《MARPOL73/78附则Ⅱ》要求;.4船上应持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SOPEP)》,船上应制定演习计划,并做好演习记录;.5船上应持有本次载运货物的资料,船员应了解货品的性质,如船上没有货物资料,应能从货主或托运人获得。3.2对船舶布置与设备进行外观检查,主要通过目测手段,并抽查其相关证书与维护保养记录,必要时可要求船员进行操作,确保其状态良好;3.3船舶应实行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使用符合货物性质要求的通讯、照明、电气设备,并防止静电、火花等安全隐患产生;3.4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灭火剂应与货物相容,其标签标注的日期应在有效期内,启动气瓶压力应足够,甲板喷淋系统应无堵塞,喷淋水应能有效覆盖货物区域,火警系统应有效;3.5船上应有足够的木塞、滴漏盘、抹布等污染应急器材,用过的棉纱、抹布等应及时清理;3.6船上人员防护装置、淋浴和洗眼等设备应完好并存放于适当位置,处于待用状态,船员应了解其使用方法等;3.7船上配备的易燃和/或有毒蒸汽等气体检测仪器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船员应熟悉其使用。4.液化气体船舶检查4.1检查船舶是否持有所需的特殊证书与文书(具体的检查结合第三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1船舶应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船上应持有船舶稳性资料等船舶与货物资料。4.2对船舶布置与设备进行外观检查,主要通过目测手段,并抽查其相关证书与维护保养记录,必要时可要求船员进行操作,确保其状态良好;4.3船舶应实行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使用符合货物性质要求的通讯、照明、电气设备,并防止静电、火花等安全隐患产生;4.4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所需的消防设备与器材,甲板喷淋系统应通畅并足以覆盖货物区域,干粉等消防设备应处于待用状态;4.5人员防护装置包括船员个人防护设备和安全设备,淋浴和洗眼设备等,尤其是防止冻伤的水雾与喷淋设备,应完好并处于待用状态。5油船检查5.1检查油船特殊证书与文书。.1船舶应按规定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船上应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油污应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防污演习,并做好记录;.3船上应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涉及货油的操作均应按规定如实记载。5.2对船舶布置与设备进行外观检查,主要通过目测手段,并抽查其相关证书与维护保养记录,必要时可要求船员进行操作,确保其状态良好。5.3船舶应实行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使用符合货物性质要求的通讯、照明、电气设备,并防止静电、火花等安全隐患产生。5.4船舶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应齐全有效,甲板喷淋系统应无堵塞,喷淋水应能有效覆盖货物区域,火警系统应有效。5.5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所需的防污染器材,如木塞、棉纱、滴油盘等,船上的油污应及时清理。第三节检查项目、主要缺陷、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滚装船检查检查项目主要缺陷处理建议处理依据车辆装船前检查不按规定装载货、车辆物禁止装载《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部2002年1号令)第八条在非载客处所载客的禁止装载部2002年1号令第二十四条车辆装船后检查车辆未按规定绑定、车辆间距不足当场纠正部2002年1号令第二十一条滚装客船装运危险品禁止装运部2002年1号令第二十四条危险品车辆不按规定进行积载与隔离当场纠正参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立即纠正部2002年1号令第四十八条危险品品车辆与普通车辆混载。立即纠正不按积载图配载立即纠正进出港检查在船舶出港时,艏、艉部及侧门不按规定关闭。不能出港部2002年1号令第二十六条其它检查船舶车辆舱无良好通风。当场纠正部2002年1号令第十九条装卸车辆未保持平衡。当场纠正部2002年1号令第二十条高速客船检查部分检查项目主要缺陷处理建议处理依据证书、文书见第三章一般船舶检查部分船员配备驾驶员连续值班及两次驾驶值班的时间间隔不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合要求及规定的限期整改《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从事夜航高速船的检查1、夜航船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2、夜航重要设备(消防、救生、航行仪器等)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夜航设备故障应停航整改未批准不得夜航,责令纠正,并按规定处罚;《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内河条例》第八十二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港内航行航速限制1、不遵守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速规定;2、进出港速度对其它船舶设施造成浪损警告;造成浪损按规定处罚《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五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乘客定额检查1、未按核定乘客定额运载旅客;2、各层客舱未按核定乘客定额装载旅客。不符合乘客定额立即纠正,严重超载按规定处罚《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三十七条安全制度检查无每周一次的应急消防救生和应急撤离演习,在航海日志上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未按《开航前自查表》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港务(航)监督机构可建议高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船舶最低安
本文标题:第四章(特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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