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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二)公司的种类1、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类但公司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2、按公司股本来源和性质分类3、按公司之间的关联程度分类4、按公司国籍分类二、公司法的概述1、公司法的含义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三、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一)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主义。(现代各国均不再采取此种设立原则)(2)特许主义。(通常适用于政策性经营的公司)(3)许可主义。(该原则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特殊商业活动的公司(4)准则主义。我国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公司的登记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管理机构:经理等高层监督机构:监事会(四)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股东的禁止性行为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及其处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点特点:(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问:某公司注册资本是10万元,他首次出资额是多少?某公司注册资本是20万元,他首次出资额是多少?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时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可内部转让,内转外须经过半数人同意)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5、有公司住所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2)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5)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6)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7)有权转让出资或者受让出资;(8)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如公司拒绝,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应履行的义务:(1)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办理工商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依法补缴出资差额;(5)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2、股东会的种类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2、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董事会职权(与股东会职权进行比较)4、董事会的召集1∕3以上董事会提议则可召开,于会议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三)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3、监事会(监事)职权4、监事会任期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5、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特点:(1)投资人只有一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形成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人财产;(3)投资人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投资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分期缴付出资;(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度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独资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基本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部分股东会职权。(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内部股权转让2、外部股权转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经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特征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当严格。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负责筹划并创建公司的人,即公司的创建人。《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集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是公司成立之前的一次股东会议(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方式和出资要求方式:1、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三)设立登记发起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募集设立的发起人依法召开创立大会。(四)创立大会的选举和职权(五)发起人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1、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2)亏损超出注册资本的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不得对前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3、股东大会的表决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普通决议的表决第二、特别决议的表决第三、累计投票制。(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2、董事会的召集和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经理(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3、监事的任职和职权4、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四节公司财务会计一、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二、利润分配1、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缴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2、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可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例:某公司留存公积金是1100万,注册资本是2000万,请问该次最多可以转增多少为资本?2000*25%=500万1100-500=600万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一、公司的合并和分立1、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续。2、公司分立二、公司增资和减资第六节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二、公司的清算(一)清算组的组成(二)清算组的职权(三)公司清算的顺序1、申报、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偿公
本文标题:第四章公司法(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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