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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市场秩序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它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二)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1、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2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调整对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国家对竞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发生的各种关系。3、适用范围: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三)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要点:1、主体是经营者;2、目的: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属违法行为3(一)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谷歌中国向法院起诉称,谷歌中国是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谷歌爱尔兰控股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GOOGLE”的中文名称后,又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谷歌”中文商标,同时遵循法定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谷歌中国认为,北京谷歌恶意注册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美国GOOGLE公司以及谷歌中国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谷歌认为,其公司名称是基于合法登记产生的法定在先权利,谷歌中国产生在后,并导致混淆、误认。据悉,北京谷歌曾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谷歌中国诉至法院,但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歌中国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谷歌”的起诉。法院认为,北京谷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判令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4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5告。(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例:2002年夏,年轻有为的CT工程师王晓辉离开了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时年34岁的他,已在通用电气担任了近三年半的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通用电气医疗集团销售CT设备的售后维修。他曾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工程师,并担任过杭州办事处CT组负责人。几年后,他的名字现在写在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栏,这是一家主营医疗设备维修的公司。在公司介绍里,它自称曾担任通用电气公司医疗系统部的维修代理商,并以厂家价格40%-70%的低价提供维修服务,单次服务价格从数万到数十万不等。在该公司开设的名为“中华医疗维修在线”的网站上,通用电气发现九翔公司登载了“通用电6气公司CT设备维修技术培训班”的广告。广告称,培训班将提供对通用电气公司数个系列CT的原理分析、程序介绍、功能检查、保养、故障诊断培训;培训的主讲人是“GECT资深维修工程师”王晓辉。2006年11月,它派出两名职员报名参加了九翔在杭州开设的第四期维修培训班;同时,通用电气向杭州市工商局举报。11月12日,接获举报的工商局派出执法人员,对培训现场进行检查并扣留了大量培训资料,其中包含载有通用电气公司内部标识和著作权声明的文字影像资料。同日,工商局以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对此立案。2007年1月5日,西安中院受理了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起诉。3月28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以案件所涉商业秘密及著作权均归其所有为由,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西安中院于5月15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于8月13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及著作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商业秘密损失50万元、著作权损失40万元,合计90万元。据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原告先后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均撤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并执行完毕。(五)不当低价销售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7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不当搭售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七)不当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八)诋毁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九)不正当招标投标8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十)滥用优势地位1、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十一)滥用行政权利1、行为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它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9督检查。(二)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1、询问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它资料;2、查询、复制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3、检查权: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4、行政处罚权四、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10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主观上有过错3、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权利和利益4、1和3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概念:它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因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11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二)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二、消费者权利12(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13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14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经营者的义务(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三)出具凭证和单据(四)保证质量(五)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六)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七)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八)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四、争议的解决(一)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5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责任主体的确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它销售者追偿。2、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16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
本文标题:第四章市场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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