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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四章干部任用的监督
1第四节干部任职中的民主监督所谓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在于选人用人。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对于社会风气的破坏,对于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是根本性的。201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初步确立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经中央领导同意,中央组织部相继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四项制度”配套衔接,共同形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其目的是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在选人用人中应受到追究的责任事项(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在选择人用人上应受到追究的责任事项(1)不按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及民主测评的;(2)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2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6)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用人选人上应受到追究的责任事项(1)更改及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在选人用人上应受到追究的责任事项(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5.其他有关领导和人员在选择人用人上应受到追究的责任事项(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6.对违规者的处罚规定(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若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3)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5)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制度3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1.常规报告的事项下列事项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2)越级提拔干部的;(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三年进行调整的;(5)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提前报告的事项干部选拔任用中,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包括下列事项。(1)破格提拔干部的;(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4)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5)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6)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三、“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一报告”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两评议”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1.报告的内容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以是专题报告,也可以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2)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3)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4)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2.参加“两评议”的人员(1)党委全委会成员;(2)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3)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4(4)本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5)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两评议”参加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3.民主评议新选拔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1)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2)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3)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4)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5)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6)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进行评议。4.“一报告两评议”的组织实施“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整改及责任追究“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两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离任检查制度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是指市县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1.检查的内容(1)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任职期间市县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3)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4)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5)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2.检查的程序(1)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以及市县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5(2)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3)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4)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5)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3.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全委会成员;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本级纪委常委成员;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文标题:第四章干部任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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