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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将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也包括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报缴期限,将扣缴和代征税款解缴入库的过程。第一节税款征收和入库方式一、税款征收权限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二、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审核后,填开缴款书,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自觉纳税意识强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在纳税人缺乏完整会计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核实产量、销量并据以计征税款的征收方式查定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帐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采石场的资源税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课税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和应纳税款进行核定的税款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允许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是我国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不能建账立账,税务机关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缺乏了解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规模、行业、地段等因素,推算核定一年或者一月纳税额度。这一纳税定额只能是接近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不可能完全相等。5.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委托代征主要适用于零散、分散和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款的征收、车船税、契税等的征收。6.代扣(收)代缴征收前者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收)代缴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共同构建的电子缴税系统。该系统改变了以往单纯的税-银、税-库模式,按照税-库-银的新模式,将财政、税务、国库和商业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利用网络连接起来,建立国库与财政、税务、各商业银行等部门间的电子信息通道,以电子税票(电子信息)作为传递媒体,由国库联网中心根据税务机关的扣税指令,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直接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商业银行签订的缴税账号扣缴税款,缴入国库,由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为纳税人提供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付款凭证),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解缴入库一体化、收入对账电子化的目标。第二节税款征收的具体规定一、应纳税额的核定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2.核定应纳税款的方式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为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二、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1.关联企业及其认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企业或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殊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2.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6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与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其他合理的方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15条3.审计调查时限和追溯调整时限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4.预约定价法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法可以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预约定价可以使纳税人更好的预测其纳税义务,拥有稳定的经营环境。其实质是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调整和规范转让定价行为,变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事后调整为事前控制。三、税收保证(一)税收优先原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纳税担保1.纳税担保的前提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纳税人发出“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个人欠缴税款3万元以上或者企业欠缴税款20万元以上,其纳税人或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需提供纳税保证的情形。2.纳税保证形式:纳税信用保证、纳税财产保证(三)税收保全措施1.简易税收保全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已对其纳入申报纳税管理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税款。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填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2.一般税收保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者缴清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收强制执行1.措施:强行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财产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要则:权力集中生活必需优先失当赔偿四、差异税款的处理(一)欠缴税款的处理1.滞纳金2.欠税清缴措施3.税款连续制度4.阻止出境制度5.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6.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二)少缴税款的处理因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责任造成少缴未缴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并加收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可无限期追征。(三)超缴税款的处理税务机关发现的超缴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节完税管理一、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延缴期满及时追缴入库。期满仍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还要加收滞纳金。二、税收减免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3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三、完税凭证(一)缴款书1.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税收缴款书联次第一联:收据联,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也是申报纳税留存依据。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留存。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金库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联,税款入库凭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五联:报查联,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从2001.1.1起,第五联可不使用)。第六联,存根联,填开基层税务机关留查。税款入库与税收缴款书2.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3.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收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二)完税证1.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2.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3.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三)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蓝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白纸红油墨)。(五)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得免税的一种凭证。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
本文标题:第四章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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