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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如何定性【案情】刘某是药店女店员,对顾客买药后遗落的医保卡动了心思,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多次从这张医保卡上“取现”。失主在今年十月份挂失卡时才发现卡里共计6000多元不翼而飞。【分歧】盗刷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医保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功能,因此被定义为信用卡范畴。根据2008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就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刘某盗刷他人医保卡,与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行为原理类似。【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首先,刘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其次,医保卡是指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尽管其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功能,但是其不属于信用卡。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中有关于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医保卡是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行,将医保卡解释为信用卡是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范。综上,笔者认为,刘某利用医保卡“取现”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本文标题:盗刷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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