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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三、工伤保险基金四、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五、工伤保险的待遇六、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一、工伤保险概述(一)工伤的内涵又称“职业伤害”,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职业病。(二)工伤保险的内涵: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1、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阶段“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雇主责任”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2、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工伤保险的特征:立法颁布,强制实施;设立基金,统筹使用;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1、“无过失补偿”原则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应负责,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2、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其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又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所以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3、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4、补偿直接经济损失为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工资收入方面的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直接经济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覆盖的对象及适用范围从整体情况看,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独立劳动者通常不包括在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颁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44工伤认定流程图事故发生用人单位30天内提出申请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审查调查核实作出认定材料不完整材料完整补正不受理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中认定工伤应提交的材料有: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职业病的确定职业病:职业性疾病。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职业病目录》规定,凡是十类115种危害范围内的伤害,均可认定为职业病毒并按工伤事故处理。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三、工伤保险基金(一)工伤保险的基金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雇主单方缴费;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金。(二)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机制1、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是指依据不同企业、行业的作业风险和工伤事故频率分别确定其保险费缴纳的比率。从操作角度看,规定最低费率和最高费率,在这个区间内,再依据企业或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工伤频率将工伤保险费率分成若干个等级。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在执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个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状况以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后,适当调高或调低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上下浮动。考核和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指标通常有: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发生频率、负伤严重率、千人死亡率及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率等的增减变化。3、统一费率指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需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都按统一的比例缴费。四、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鉴定。6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五、工伤保险的待遇(一)医疗待遇医疗待遇的项目与标准医疗待遇的项目与标准工伤保险基金辅助器具安装配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项目符合目录或标准规定全额(100%)工伤保险基金康复性治疗费公差伙食补助标准全额工伤保险基金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公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全额工伤保险基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协议医疗机构,项目符合目录或标准规定全额(100%)工伤保险基金医疗费:含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当地就医路费限制性条件标准支付主体项目(二)工资待遇2011/12/1467(二)工资待遇(二)工资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不得超过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性条件标准支付主体项目(三)伤残待遇伤残待遇的项目与标准伤残待遇的项目与标准单位支付基金支付本人工资单位或个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若难以安排工作,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劳动关系7个月十级9个月九级11个月八级13个月七级七至十级60%16个月六级70%18个月五级75%21个月四级80%23个月三级85%25个月二级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并补差额90%27个月一级一至四级退休待遇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70停工留薪期后停工留薪期间依据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全部、大部分、部分,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生活护理费限制性条件标准支付主体项目伤残待遇的项目与标准伤残待遇的项目与标准(四)死亡待遇死亡待遇的项目与标准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各项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配偶:40%/人月;其他亲属:30%/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增加10%工亡职工生前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费限制条件标准基数项目六、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一)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工伤预防的具体措施:第一,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是否重视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第二,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一小部分,开展预防的研究工作;第三,通过各种手段,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职业康复职业康复,是指综合使用药物、器具、护理、就业咨询、职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就业安置等多种手段,帮助因工伤残者基本恢复正常人所具备的工作、生活能力和心理状态的一项工作。
本文标题:第四节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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