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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滕尼斯的社会学体系费迪南德·滕尼斯:1855一1935德国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以“社区”和“社会”两个概念,建立起来的社会学体系而著称。一、生平与著述出生于德国施勒斯维希—霍尔施泰因地区一个富裕的农民家庭。滕尼斯的祖父是来自荷兰的移民,定居在这里从事农业活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滕尼斯的母亲出身于霍尔施泰因东部一个新教牧师的家庭,她本人是一个虔诚的路德教徒。1864年,膝尼斯全家迁居到一个名叫胡苏姆的小城。1872年,膝尼斯中学毕业后,接着便进入大学学习。先是在耶拿大学,之后是莱比锡、波恩、基尔和图宾根等大学,学习占典语言学、哲学、神学、教会史、考古学及艺术史。1875年,他以关于古代文化研究的论文在图宾根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大学毕业之后,膝尼斯曾潜心于哲学和国家学说的研究。他对霍布斯的学说进行了仔细钻研。1881年,他以《霍布斯哲学注释》的论文获得基尔大学哲学学院授课资格。在这本书的结尾处,他首次运用了“社区”和“社会”两个重要概念。同年,撰写题为《社区与社会》(副标题为《文化哲学原理》)的沦文,对以上两个概念作了更详尽的说明。膝尼斯很早就对统计学发生了兴趣。1878一1879年,他是著名统计学家恩格尔在普鲁士统计局主持的讨论班的成员。他在后来对犯罪、自杀、码头工人的社会经济状况等问题的经验研究中采用了统计相关的方法。1891年,膝尼斯获得教授头衔,但这时他在社会上并没有很大的影响。直到1912年,《社区与社会》这部著作以《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副标题再版之后,才名声大扬。很快,滕尼斯成为基尔大学的正教授。1921年,汉堡大学授予他法学名誉博士1927年,他又被波思大学授予国家科学名誉博士除《社区与社会》外,滕尼斯还有《伦理》(1909)、《公众舆论批判》(1922)、《社会学研究与批判》(3卷,1925—1929)、《进步与社会发展》(1926)、《社会学引论》(1931)以及《近代精神》(1935)。此外,膝尼斯的其他著作还有《托马斯·霍布斯的生平与著作》(1896)、《马克思的生平与学说》(1921)。在理论上,滕尼斯的思想来源主要是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哲学和自然法学说。另外,19世纪的哲学和社会思潮,特别是当时对古代社会和社会形态的研究,给了他很大启发。滕尼斯既是一个严谨的学者,又是一个活跃在当时德国社会政治舞台上的社会活动家和实践家。他经常对政治、社会政策、社会伦理、社会改革等问题发表见解。晚年,他成为社会民主党成员。滕尼斯同齐美尔、韦伯等社会学家一起,创立了德国社会学学会,并出任第一任主席.直至纳粹上台以前,一直担任这一职务。二、滕尼斯的代表作——《社区与社会》社区和社会是滕尼斯说明社会发展类型模式的基本概念。社区(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是社会生活的两种存在形式。德文“Gemeinschaft”一词一般可泽为“共同体”,表示任何基于协作关系的有机组织形式,如劳动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政治军事共同体等。滕尼斯运月此词,主要强调其成员间唇齿相依的感情。Gemeinschaft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小群体或某种往昔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里特指在传统的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础上紧密联系起来的社会有机体。与之相对的Gesellschaft(社会),则是指建立在外在的和合理利益基础上的机械结合。1、《社区与社会》产生的理论背景膝尼斯提出“社区”与“社会”两种社会生活的基本类型,在理论立场和思想方法上,与当时的浪漫主义思潮以及在浪漫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的历史学派观点有着密切联系。浪漫主义思潮主要指18世纪末启蒙运动和古典主义引起的一场思想和文学艺术运动。这场运动首先出现在欧洲大陆,遂席卷整个西方。它强调个性,从社会整体的有机结合出发,反对一切人为的机械性和强迫性,注意发掘历史的意义,强调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主要观点往往以美化前资本主义的、落后保守的经济与社会制度以及生活方式的形式出现。盛行于19世纪的历史学派是在浪漫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的。历史学派致力于对历史上各民族不同社会生活的状态和历史意义的研究,认为无论是在法的领域还是在经济领域,都不存在绝对通用和普遍有效的抽象原则。(强调特殊性)与启蒙运动开创的理性主义不同,历史主义反对从某种事先制定的普遍原则出发,反对采用逻辑演绎的方法,主张从历史的延续性和因袭性的角度,对历史材料进行归纳和描述。膝尼斯既受到上述方法论争论的影响,又有自己对这种争论的独到见解。在滕尼斯看来,应该克服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各自的偏狭性。理性主义只重视概念的纯粹联结和过渡,完全排除经验对象;而历史主义只讲经验归纳而拒绝逻辑演绎方法同样是有缺陷的。他指出;“我毫不讳饰地主张,在任何科学中,一个概念的系统是必需的。”(理性主义观点)然而,膝尼斯又认为,不管怎么说,“纯粹社会学”即“概念论”,需要“经验的证实与校正,它必须不断重新修正其概念,检验并核实其演绎。它会不断地想到经验,认为被批判地纯化了的经验是所有实际认识的惟一源泉。”(历史学派)另外,在概念的运用上,也表现出滕尼斯与当时思想领域争论的问题的密切关系。“有机的”和“机械的”两个概念,在对“社区”和“社会”这对基本概念作说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浪漫派思想家认为,任何设施和行动要么被理解为自然结定的和有机生成的,要么被理解为有意创造的和按机械的目的性组织起来的。膝尼斯接受这种解释,并且以自然的、有机的和人为的、机械的术语表明“社区”和“社会”两种关系的重要区别。他说:“这种关系本身,即这种联系,要么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活——这便是社区的本质;要么被理解为观念的和机械的形成物——这便是社会的概念”。这样,社区型的生活便被理解为一种亲密的、相互信赖的、排他性的共同生活。个人总是感到与整体处于亲切的联系之中,而又不感到在其中丧失了自身。“社会”却表现为一种相互陌生的生活共同体。按滕尼斯所说:“人步入社会就像步入某种陌生地”。,在他看来,“公社”才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而“社会”则只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滕尼斯与前面的浪漫派和历史主义思潮又有严格区别。他试图把历史主义的思想和唯理论的立场观点结合起来。对滕尼斯来说,关于“社区”和“社会”及其性质的认识并不限于或停留在确定它们历史的对立,更重要的勿宁说是将两者概括为社会学上的认识形式和方法论工具。在滕尼斯这里,发展史的观点和系统社会学的观点联系在一起。“社区”和“社会”作为对历史发展的理论总结,它对社会学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表现为这两个相关物出现在一切人类关系中。它们是所有社会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也是进行社会学分析的基本概念。2、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表现形式滕尼斯以“社区”和“社会”两个概念表明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公社”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母与子的关系便是一例。而在“社会”形式单,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签订契约的双力便体现这种情况。在前者那里,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在后者那里,他们的联系则是建立在目的、利益及以此为条件的人们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基础上。前者基于生活的统一性原则;后者则基于自由与理智的思考。“社区”的主要形式有:(1)亲属;(2)邻里;(3)友谊。它们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而体现“社区”生活的现实形式是:家庭、乡村以及凭借和睦感情、伦理和宗教而建立起来的城市。“社会”的形式是诸如股份公司、大城市、民族国家以及整个市民经济社会和正在展开的工业社会,它们是基于常规、政策、公众舆论和特殊利益的联系。“社区”按其本质是有限的,聚结性程度高,呈密集型;“社会”的本质是无限扩展的,聚结性程度低,呈复合型。在前者那里,整体的统一是有机的,在后者那里,整体的统一则是机械的。3、共同生活的意志类型在滕尼斯看来,“社区”和“社会”两种共同生活形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样。滕尼斯说:“在更狭窄及更严格意义上所谓的社会生活只能从共同愿望即从相互的肯定中推导出来。”滕尼斯将人们的共同意志分为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两种。本质意志主要基于情感动机,指的是人们在传统的和自然的感情纽带基础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选择意志则主要基于思想动机,指的是人们那种尽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纯理智思维、个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滕尼斯将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同人的社会行动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分析,并采用了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的思想。在滕尼斯看来,行动是愿望的表达,“没有愿望也就没有行动。”这样,行动的概念便与意志、愿望的概念联系起来。滕尼斯指出,韦伯把所有行动分为;(1)目的合理的行动八(2)价值合理的行动;(3)情感的行动;(4)传统的行动。其中第(2)、(3)、(4)项可归人本质意志的概念中,而第(1)项则源出于选择意志。滕尼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考察了本质意志与选择意志的区分。在本质意志中,目的和手段完全合而为一,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彼此之间没有区分。而在选择意志中,则有目的和从属于目的之手段区别。也就是说,在选择意志中,人们反复地权衡利弊,而采取某种行动取决于是否有助于个人利益,表现为选择意志的思维特别关注手段对实现目的的有用性。至于手段这时是否令人满意、是否让人觉得习惯,都是无所谓的。这两种意志形式分别与“社区”和“社会”的类型相对应。“社区”导源于本质意志,而“社会”导源于选择意志。“社区”这样的有机统一体是本质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植根于整体(社区)意志之中。“社会”这样的机械统一体是选择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是出发点,社会产物都是由它建立起来的。从滕尼斯关于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社区”和“社会”两种基本形式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他的社会学体系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不能对所有丰富的社会现实作出全面的解释。滕尼斯在科学研究中奉行价值中立的方法沦原则,但在他的理论中暗含着对“社区”的偏爱和理想化。这一方面反映出滕尼斯社会学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为各种怀古的和复旧的文化浪漫主义运动在他的理论中寻求根据留下借口。三、对社会生活的构成及形态的研究滕尼斯的纯粹社会学还包括在“社区”和“社会”两种基本类型基础上,对社会本质、社会价值、社会规范、社会相关物的研究。1、社会本质膝尼斯所说的社会本质,实际上是指构成社会的本质要素。构成社会的本质要素有以下三种类型:(1)社会关系;(2)社会集合体;(3)社会集团。在这三个要素中,社会关系是基础,其他两个要素不过是社会关系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当个人之间不仅形成并且意识到相互之间的一定关系,并由此而产生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这时,就可以说他们之间有了社会关系;当个人把参与者的联合视为达到某种目的所需要的手段,这时,形成的是社会集合体;当人们在相互关系之上形成一定的内部组织并有着彼此之间的职能关系,这时,形成的便是社会集团。这三种类型既可以表现为社区的形式,又可以表现为社会的形式。社会关系:滕尼斯认为,可以把两人之间的双重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最简单形式。由众多的这种你我之间的双重关系所形成的关系圈都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或更多人出于相互帮助或其他方面要求的共同意志的基础之上的。滕尼斯从社会关系的种种表现形式中概括出一种“合理的和观念的类型”,即“联盟”。“联盟”是社会关系的纯粹类型,任何社会关系都可以用它来衡量。滕尼斯指出了社会关系在“社区”与“社会”两种形式中不同的表现及其过渡形式:在社区中,它表现为一种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即主要是指建立在人的自然特质(如生物待质)基础上的关系,如相互之间的好感、性爱、父母之爱、共同游戏和一块生活的兴致等,或是出于习惯,或是出于一种道德感情相思想,即义务感。“社区”中的社会关系接近“联盟”这种理想的或合理的类型。如果在“公社”的社会关系基础上,人们逐渐形成关于自身利益的意识,便开始了由“社区”形式的社会关系向“社会”形式的社会义系的过渡。社会集合体:膝尼斯以“党派”这一概念作为“社会集合体”的理想类型。他认为,可以把“党派”理解为一种借选择意志而形成的集合体,这种集合体被有意识
本文标题:第四讲滕尼斯的社会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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