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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深入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1]3号)及省安监局有关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受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省级安全社区申报登记、评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申请创建安全社区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确定申请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社区。省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工作,应当遵循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等标准实施。第四条国家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经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备案盖章后,再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创建省级安全社区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启动前,应参照国家标准要求填写《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备案表》,经县级安监部门初审、市级安监部门复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申报。第五条申请安全社区评定验收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经县级、市级安监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有: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AQ/T9001-2006标准各项要素开展工作的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第六条省级安全社区的评定验收,先由市级安监部门参照国家现场评定标准组织初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形成初审意见,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评定验收申请;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建议。第七条终审采取现场评定方式。由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成立现场评定组(3-5名安全社区专家组成),现场评定组职责:(一)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四)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第八条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交评定工作报告。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一)评定的过程;(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五)评定结论性意见。第九条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研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报省安监局研究批准后由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十条省级安全社区有效期三年。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对获得省级安全社区命名的社区进行抽检。获得命名的社区期满前应提出复评申请,逾期未提的,自动废止。获得命名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本文标题: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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