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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日:1967年7月14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1980年6月3日世界知识产权日:2001年4月26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电话:12312《关于加强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建设的通知》发布日:2007年12月20日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定义(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划的范围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二)世界贸易组织所划的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2.“知识产权”术语的由来•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先提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作了发展。•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使用了(IntellectualProperty)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我国法学界曾经长期使用“智力成果权”。•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采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信息产权”说法的逐渐盛行。•3.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的分类•(1)传统:•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literature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2)AIPPI(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东京大会的分类:•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品种权、技术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一)内容体系•包含以下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管理制度等。•(二)法源体系•1.宪法•宪法第47条: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2.法律•知识产权单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单行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3.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4.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等。•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和缔结的条约主要有: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trips、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录音制品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非成员国的国民,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2.独立保护原则指外国人在另一个国家所受到的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3.优先权原则在某一个成员国提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在一年内(商标为半年)给予保留。此后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申请就被视为第一次申请那一天提出的。享有这种优先利益的人为优先权人。•4.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三、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一)财产及财产权概念•财产——物——动产和不动产•财产——人与物的关系•财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财产——“权”•IP(知识财产)=IPR(知识财产权)•(二)有形财产与知识产权•财产分类:•土地:包括一切不动产(房屋),是广义的土地。•货物:也称商品,仅指动产。•无形动产•货币•基金•无形动产分类:•(1)知识产权•(2)商誉•(3)债权•(4)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5)商业票据(包括汇票、提单等)•(6)股票、股份•(三)在不同财产中知识产权地位的变化•用于研究和创作知识成果的投资日益增加。•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无明显增加或减少的情况下,世界技术贸易额一直是直线上升的。•知识产权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显得比设备、资金更加重要。•在发达国家中,从事有形物生产的制造业、农业等行业的人力下降,从事信息与服务业的人力上升。•知识产权立法优先于其他财产法,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立法犹为迅速。•(四)知识产权与服务•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条约所规范的三大项内容。•世贸组织所规范的范围就是三种财产的流通: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服务有形无体,与有形有体的商品不一样四、知识产权的特点•(一)无形性(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由于无形,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专利产品之作为“物”与作品的载体之作为“物”有本质区别•(二)专有性•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中的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知识产权“暂时”丧失专有性情况:•商标权或专利权被错判无效,而后来得到纠正。•版权的三种情况•(三)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义务,•(四)时间性•时间限制的原因有二:一是智力成果的利用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由个别人无期限地垄断利用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二是智力成果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周期,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我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版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少数知识产权不受时间限制。(五)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此外,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和公开性。五、知识产权的主体(一)知识产权主体的演进1.由国内主体向外国主体的演进2.由自然人主体向法人或者团体组织主体的演进3.由单向度主体向多向度主体的演进4.由现实主体向虚拟主体的演进5.一个崭新的问题:由“刚果”猩猩的涂鸦作品引起(二)专利权主体•1.发明人和设计人•(1)定义注意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权人”区别•(2)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①仅提出设想、构思或启发性意见的人;②仅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③仅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资料员、实验员等•(3)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均作出了创造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单位(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分两类:•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2)履行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3)发明人离开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原单位工作相联系的发明创作也为职务发明。•第二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完成的发明创作为职务发明。(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3.受让人•指根据合同和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依法转让。发明人和设计人不因此丧失特定的人身权利。•委托发明设计,如果有约定依约定,如无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4.外国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双边协议;(2)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3)互惠原则。(三)商标权主体•根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商标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理解:(1)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2)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3)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5)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6)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四)著作权主体•1.著作权人和作者•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5.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7.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8.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六、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分歧•1.“智力成果说”或“精神财富说”2.“支配行为说”3.“利益关系说”或“社会关系说”4.“信息说”5.“无形财产说”或“无体财产说”6.“知识财产和其相关精神权益说”7.“知识财产说”或“知识产品说”(二)专利权的客体•1.专利权的客体的内容•(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2.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语言的语法、速算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如哈佛小白鼠•(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3.授予专利的条件•形式要件:申请文件及手续等程序要求•实质要件: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性、富于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①新颖性•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指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申请专利的发明创作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其一,在中国政府举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上首次展出的;•其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学术性团体组织召开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其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应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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