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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部分伤残及意外烧伤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短期借款人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残疾程度达到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至第七级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二)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烧伤时,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三)保险人在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者意外烧伤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的申请第三条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烧伤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主险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所需要的证明和资料;(二)如果被保险人烧伤的,需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其他事项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附表一: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部位烧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最高给付比例头部大于等于2%但小于5%50%大于等于5%但小于8%75%大于等于8%100%躯干及四肢部大于等于10%但小于15%50%大于等于15%但小于20%75%大于等于20%100%烧伤是指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程度的临床鉴定以《三度四分法》为标准,烧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本文标题: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部分伤残及意外烧伤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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