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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劳动法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二、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三、劳动法的作用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理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具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得;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第三节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总的说来,可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此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有多种分类形式。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劳动者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三)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已应尽义务的必要性。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二)劳动法律事实和种类1、行为2、事件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七章劳动就业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其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二、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大致或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2、1957年~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3、从1977年开始迄今,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三、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即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就业。四、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我国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两种类型的就业制度模式,即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和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第二节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一、职业介绍与职业介绍机构(一)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二)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三)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一)境外就业中介的概念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外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三、就业服务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提供就业服务,则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一)就业服务的概念和内容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二)发展就业服务事业第三节特殊群体就业保障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即为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法律保障。第八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二、劳动合同的作用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四、劳动合同的分类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按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等。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等。4、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5、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阅的概念和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2、承诺三、劳动合同订阅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效力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理解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分清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这两个法律概念。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分类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对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分类方法: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
本文标题: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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