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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提示:该章包含教材第三章、第七章、第三十八章案例:民事法律关系学者赵祥应邀为A公司员工作法律培训一天,获讲课费5000元。赵祥请5位同学到B饭店吃饭,用去400元。到C商业中心花买了一款手机,用去2500元,送给其侄女赵红。赵红丢失手机,被张研拾得。本案中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哪些是行为?哪些是自然事实?1.赵祥与A公司: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合同(民事行为)2.赵祥与任何人:所有权关系劳动(事实行为)3.赵祥与B饭店:合同关系消费合同(民事行为)4.赵祥与C商业中心: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民事行为)5.赵祥与赵红: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民事行为)6.赵红与张研:拾得遗失物之债关系拾得遗失物(事实行为)赵祥与5位同学是其他的社会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规范所调整,民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划分的意义在于依据不同标准将民事法律关系总体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划分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的分类。以财产权为内容的关系为财产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2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以人身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人身关系又有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之分。人格权是人自出生即享有的权利,是对自己身体和精神人格要素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人格法律关系体现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在特定关系中的地位或身份,其典型为自然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或身份,如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人类伦理。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兼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内容,如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例,作者既享有收取版税和稿酬的财产权,又享有基于作者身份的发表权、修改权等身份权。社员权法律关系同样如此,以股东权为例,股东既享有股息、红利的分配权,又享有决策权,前者属财产权,后者属身份权。(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进行的分类。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以这样的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法律关系。因此绝对法律关系即无特定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其效力具有对世性,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或妨碍权利行使的义务。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以这样的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因此相对法律关系即有特定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相对人,权利的实现须有特定义务人的配合。(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内部构成的复杂程度进行的分类。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仅享受权利,另一方仅承担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所有权人为权利人,不特定的其他人为义务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为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买方为权利人,卖方为义务人;就价款的支付,卖方为权利人,买方为义务人。(四)基础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目的进行的分类。救济法律关系是为恢复或补偿受损害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基础利益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以自身内容实现为目的的法律关系。因此,基础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救济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以3有担保的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因卖方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关系即为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担保买卖合同关系中债权实现的担保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在民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体现在: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核心地位。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民法学研究的问题很多,核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在:民法学研究的民法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法学研究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法学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因此,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的,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4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些是民法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失去依托,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此外还包括权利。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含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实际上形成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皮,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也可以看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也就是其不但在原当事人之间不复存在,并且在其他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消费,所有权关系因此被消灭。相对消灭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5例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相对消灭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二、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二)民事法律事实特征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如内心意思没有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仅有意思,没有意思表示,不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不是法律事实。2.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不是法律事实。如日升日落、寒暄问候、谈情说爱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是法律事实。3.客观现象能否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由民法规定,因此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定的客观现象。民法没有规定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4.法律事实不限于纯然事实,权利也可以是一种事实,如让与人的所有权是所有权移转的构成要件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自然事实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都属于事件,它们一旦发生就能够引起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1)事件事件又称事变,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法律规定的效果的事由。如出生导致人身关系的发生,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和继承关系开始,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责任的免除,混同导致债权关系的消灭,果实自落于邻地导致邻人6果实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等。(2)状态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即一定的客观情况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导致法律规定的效果的事由。如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时效的届满导致权利的取得或消灭,主观的善意结合其他法律事实导致善意取得,相邻的状态导致相邻关系的发生等。2.行为(1)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无意识的身体动作不纳入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的范畴。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行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的行为等。(2)分类A.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法律的否定反应,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B.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行为又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因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无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行为等。二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当事人的目的并非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要考虑意思表示的内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要素,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
本文标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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