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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模式及监管【学习提示】第一节投资银行的业务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发展模式第三节投资银行业的监管第四节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学习提示】投资银行业主要集中于资本市场,业务分为几种类别。按照业务所属不同,有不同的发展模式。但业务都属高风险行业,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际上投资银行有哪些业务发展模式?其监管体制有哪几种类型?具体是如何监管的?如何建立健康有序的投资银行退出机制?本章将结合中国实际,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分析。第一节投资银行的业务一、投资银行业基本业务类型二、投资银行的业务性质三、投资银行在从事各项业务时所扮演的角色一、投资银行的基本业务类型:1.传统经典业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2.后期扩张与创新的业务:风险投资,企业并购,资产管理,顾问咨询,基金管理,项目融资二、投资银行业务的性质:1.投资银行直接投入资金,承担投资风险:如证券自营、风险投资、部分项目融资2.投资银行不投入任何资金,只提供咨询,不程度任何风险损失:如资产管理,顾问咨询,基金管理3.投资银行有可能需要投入资金,有可能带来投资风险:如证券承销(绿鞋制度),企业并购,项目融资三、投资银行在从事各项业务时所扮演的角色:1.居间人:连接各类投资人的桥梁——靠信息,靠服务,也靠资金2.金融专家和顾问:策划,组织,定价,评级,理财,辅导,资产管理,顾问咨询,基金管理3.普通投资者:4.市场构建者:金融品种创新,第二节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分离模式二、以德国为代表的综合模式三、混业还是合业的讨论四、投资银行业发展趋势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美国、英国、日本模式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开。但是,2008年危机。。。关于此次危机的讨论:分业了,监管了,怎么还出乱子?2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德国、瑞士、法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德国——买企业股票后长期投资,深度介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而不是像美国一样炒作股票;严密的银行监控体系与有效的政府调控手段。成为安全高效的典范。为什么不分业,照样不出乱子?三、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混业之优劣: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资金混用;资金效益高,规模效益,了解企业信息共享,管理效益,减少费用;。。。分业之优劣:资金分开;隔断资本市场对金融市场整体的利害传到机制;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上升;。。。结论: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监管好坏之别四、国际投行业的发展趋势二战以后:1.投行业界内部并购浪潮此起彼伏,产生了投行巨子;2.业务随着机构的扩张而扩张,业务全球化;3.新技术、新业务方式的运用,导致业务能力、管理水平极大提高;创新被提到空前的高度;4.混业经营似乎成为一种趋势,因为“分久比合”,而分也够久了(“格拉斯-斯蒂尔法案”已经实行了一百四十多年)。第二节投资银行业监管本次危机以后:2007年末露出苗头,2008年末投行彻底败露倒闭,以美国为始做蛹者的金融危机,成为国际投行发展的一个转折点:奥巴马新政:金融监管是新政的内容之一。先去救这些投行,因为他们不能死;然后再去管制,因为他们不能这样不死。2010年7月22日签署投行新监管条例。第二节投资银行业监管2010年7月22日(北京时间午夜0点。美国时间是21日中午12点),奥巴马签署金融改革法案,正式为金融改革立法。对投行业务的限制包括:1.将对美国最大型银行征收新的费用,并对其业务活动加以限制;2.对总额450万亿美元的衍生品市场实施新的限制;3.并将针对抵押贷款和信用卡产品建立一家新的个人消费者保护机构;第二节投资银行业监管对监管的改革包括:1.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稳定性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与美联储展开合作,监督“过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提高资金基础,并对其实施杠杆限制;2.要求政府对美联储的贷款计划进行史无前例的审计活动;3.并制定一项强硬的“沃克尔规则”,对大型银行的投机性职业式证券交易活动加以限制。——限制自营,防范老鼠仓第二节投资银行业监管此外,还将强迫大型银行在未来几年时间里剥离大部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部门,并建立一个新的体系来拆分即将倒闭的、规模类似于雷曼兄弟的巨型银行,以免这种银行的倒闭导致整个市场陷入“死亡螺旋”。法案长达2323页是那次大危机推出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后的新的里程碑事件会影响国际投行的发展方向。——监管,规范,不是乱创新,不负责任唯利是图。第二节投资银行业监管(因为近几十年金融创新之后,留下许多监管空白地带)“这次的改革将帮助促进创新,而非阻碍创新。改革的目的是让所有人都遵循相同的规则,从而使企业在价格和质量上竞争,而不是在欺骗和陷阱上竞争。”——奥巴马说。第三节投资银行业监管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三、监管体制四、监管内容五、投资银行的推出机制第三节投资银行业监管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维护投资银行业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第三,保障投资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原则4.效率原则5.统一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返回上一级第三节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三、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一)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类型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简称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中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特点:(1)集中立法,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2)有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其中以独立监管机构为主体。优点:(1)具有统一的证券法律和专门的法规,使证券行为和投资银行业务活动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2)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防范市场失灵情况出现。(3)监管者的地位超脱,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缺点:(1)监管者超脱于市场,可能使监管脱离于实际,缺乏效率;由于其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可能产生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2)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与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对证券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3)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往往被投资者以严厉的执法者或救助者面目出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监管者的间接成本。2.自律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特点:(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第三节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优点:(1)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2)由于投资银行更贴近市场,在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允许投资银行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能使监管更符合实际,也使制定的监管规则(条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3)自律组织直接置身于市场之中,能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作出迅速而有效地反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更妥善地解决。缺点:(1)监管的重点通常放在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保障。(2)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立法,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手段较弱,监管力度不够。(3)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而监管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监管的公正。3.中间型监管体制中间型监管体制是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两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集中监管,也强调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两种模式。二级管理指的是政府监管机构与自律性组织互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三者相结合的管理。(二)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1.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联系与区别2.集中统一型监管与自律型监管的结合(三)中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1.中国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演变中国的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随着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2.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1)监管部门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2)监管缺乏长期的制度性建设。(3)自律性组织的自律性较弱,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第三节投资银行的监管四、监管内容(一)市场准入的监管(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三)信息披露制度第三节投资银行的监管(一)市场准入的监管1.注册制在注册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在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部门注册后便可以设立。目前实施注册制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取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批准,并且成为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实质上,美国投资银行的注册必须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两道程序才能完成。首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其次,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2.特许制在特许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才能设立;同时,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证券业发展目标、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经营何种业务。实行特许制的典型的代表国家是日本(日本在1999年以前实行的是特许制,1998年12月1日,通过新的《证券交易法》,改特许制为注册制)。在日本,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从事证券业的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业之前,必须向大藏省提出申请,大藏省在考察其资本金、业务水平、未来的盈利性以及市场竞争状况和证券业发展目标等因素之后,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来发放不同的许可证。如对经营证券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者授予综合类业务的许可证,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授予证券经纪业务的许可证等。与注册制相比,特许制对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要求更为严格,行政色彩较为浓厚。(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1.业务范围的监管一般认为,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投资基金业务、风险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的业务。对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控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另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管理模式。我国对投资银行实行按业务分类管理。2.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1.经营报告制度2.经营管理制度3.资本比率限制4.收费限制5.交纳管理费制度3.证券承销业务的监管(1)公开原则(2)诚信原则(3)风险控制(4)费用限制4.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1)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坚持诚信原则(2)在接受客户委托方面,有些国家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3)对投资银行的一些道德约束(4)佣金的规定(5)投资银行负有对客户的证券交易信息保密的义务5.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1)限制投资银行所承担的风险(2)禁止投资银行“买空卖空”的活动(3)禁止投资银行操纵证券的价格(4)规定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要严格分开(5)规定投资银行必须实名经营6.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1)增加市场的透明度(2)证券(期货)交易所、票据交易所必须强化交易、清算以及交割的管理,将交易日到交割日的期限标准化,扩大使用交易当天便交割的制度,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3)加强协调合作(4)重视对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管理,要在技术上加强安全,以避免重大损失7.投资咨询业务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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