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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三章物流服务供应链信息共享模型
1第三章物流服务供应链信息共享模型目前,国内外已有众多学者对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构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物流服务供应链信息的不畅通以及无法实时共享正是造成其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有关其信息共享激励问题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基于此现状,本文建立了适合物流服务供应链的信息共享体系,并使用修正的格罗夫斯机制设计信息共享的激励机制,以便物流服务供应链全面提高物流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我们将就物流供应链信息共享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3.1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在物流服务供应链上,集成物流服务企业(简称集成商)一般是综合型物流企业,能够完成和承担多项甚至所有的物流功能。功能性物流企业(简称供应商)仅仅承担和完成某一项或几项物流功能,例如运输、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包装等。集成商与物流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为其定制对物流服务总需求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增值性集成服务。同时,注重业务开发和流程再造,制定各种最佳方案,如产品销售预测、包装、运输、仓库等,依赖于自身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最终达到提高物流业务效率和削减物流成本的目的。但由于物流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涉及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也涉及口岸监管、商务、土地、税务和信息等其它相关部门。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即使规模较大的集成商,也不只局限于运用自身的资产,而应凭借其良好的物流服务供应链信息共享体系(如图3-1所示),有效地平衡和协调供应商的物流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个合作伙伴的优势。2图3-1物流服务供应链信息共享体系当然,准确、可靠的信息共享正是物流服务供应链高效运作的基础,因此集成商需要供应链上多个供应商汇报真实的私有信息,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触动和分发信息。但由于供应商是独立的利益实体,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汇报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造成集成商直接获得真实的私有信息不现实或代价太大。此时,集成商必须设计出诱导供应商提供真实信息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整体最优利益。3.2信息共享激励机制机制设计一般涉及一个委托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代理人,要求在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原则框架下实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最大化目标。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许多文献提出了设计框架,如Groves机制、Clarke机制及AVG机制等。其中Grove机制建立在占优策略均衡的概念之上,具有良好的性能如鲁棒性,能够较好地解决诱导真实信息和效率问题,因而本文将采用Grove机制来激励物流服务供应链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信息共享。3.2.1Groves机制Groves机制最初用来解决委托人决定是否投资某个固定规模的公共项目这一问题,具体地讲,假设项目的成本为C,所有代理人对项目的真实评价为t={𝑡1,𝑡2,…,𝑡𝑛},只有各个代理人自己知道,即真实评价是代理人的私有信息,此3外代理人对项目的汇报评价为m={𝑚1,𝑚2,…,𝑚𝑛∈𝑅𝑛},真实评价与汇报评价可以不同;委托人的行动集合d(m)为{0-投资,1-投资}。如果投资该项目则代理人获得收益𝑈𝑖(m),但要分担成本𝑐𝑗(𝑐𝑗≥0,∑𝑐𝑗=C);不投资则代理人获得保留效用𝑈′𝑖。此时委托人的选择准则为:如果代理人对项目的汇报评价总和∑𝑚𝑖大于C,则投资该项目,即d(m)为1;否则不投资,即d(m)为0。这样Groves机制的具体形式可以用公式(1)~(2)表示。d(m)={1,当∑i𝑚𝑖≥C0,当∑i𝑚𝑖𝐶(1)𝑈𝑖(m)={∑(𝑚𝑗−𝑐𝑗)𝑖≠j+U’i,当∑imi=𝐶U’i,当∑imi𝐶(2)(2)如果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转移支付ti和代理人从项目中的获益Ui(m)之和,可以证明在Groves机制下,汇报真实信息对每个代理人来说都是占优策略,从而诱导代理人报告真实评价,也就实现了委托人的选择准则。3.2.2修正的Groves机制鉴于物流服务供应链的特点,直接使用Groves机制激励各个成员企业进行信息共享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由于物流服务供应链各个供应商在完成任务时,供应商既是供应商的委托人,又是供应商的代理人,因此供应商之间不能形成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而集成商一方面需要所有供应商协作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又要为相应的供应商提供及时正确的信息,因此集成商也不能明确的被界定为委托人或代理人,所以Groves机制要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能形成;其次,每个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利益实体,其利益总和并不等于物流服务供应链的共同收益,与Groves机制要求的正好相反;最后,Groves机制要求信息是共同资源,但信息与其他资源相比,它可以被所有的伙伴使用后仍不降低其可用性,因此信息不能形成Groves机制的共同资源要求。总之,如果需要用Groves4机制激励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必须将其进行修正,于是本课程设计基于奖惩结合的思想,按照团队激励原理提出了新的激励方法。现在考虑集成商在接到一个物流服务需求订单的简单情形。此时,物流服务供应链各个成员企业按照物流运作的工序先后行动,形成信息共享激励机制的时序图(具体如图3-2所示)。t0t1t2t3t5t6图3-2形成信息共享激励机制的时序图在t0时刻,各个供应商评价自己的私有信息;在t1时刻供应商i与集成商以及相邻供应商i+1和i-1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汇报自己对物流运作关键环节的信息值𝑥𝑖𝑒,并且交纳保证金zi;在t2时刻,集成商根据需要,分别为每个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在t3时刻,供应商1开始运作;在t4时刻,将运作结果传递给供应商2,并实现𝑥𝑖𝑟,按照公式(3)进行评价,计算出供应商1的信息偏差百分比PERi;各个供应商按照这样的流程继续下去,到时刻t2(2+n),集成商从保证金总和中提取管理费U0,剩下的保证金为R,也即R=∑Zi-U0。PERi=│𝑥𝑖𝑒-𝑥𝑖𝑟│*100%/𝑥𝑖𝑒(3)当完成一个物流服务需求订单后,就应该按照事先确定的奖惩分明原则,对信息严重失真的供应商收取罚金,在其他供应商之间公平合理地再次分配保证金与罚金,真正达到激励供应商提供真实信息的目的。本课程设计限定供应商的收益函数为线性形式,如公式(4)所示:其中:j表示没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供应商;5(4)公式(3)和(4)中符号的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其中当PERi1时,表示供应商没有完全提供真实的私有信息,造成了较大的信息偏差,供应商不但分不到任何保证金,而且还要交纳罚金;当PERi0且PERi≤1时,表示供应商没有提供真实的私有信息,也造成了较小的信息偏差,那么他将不能完全平分R,至少小于R/n,为提供真实信息的供应商形成“保证金剩余”;当PERi=0时,表示供应商提供了真实信息,那么他不仅可以平分R,而且还能够平分到所有的保证金剩余和罚金。公式(4)的上半部分就是针对PERi0的两种情况对供应商进行惩罚,而下半部分是针对PERi=0进行奖励,其中C(PERi)的作用是统计提供了真实信息的供应商总数。使用以上修正的Groves机制激励物流服务供应链进行信息共享,可以达到较高程度的激励效果。一方面,由于整条供应链的绩效强烈地影响每个供应商自己的收益,所以他们都有内在动机汇报真实的私人信息,进而实现供应链效率化运作;另一方面,集成商的利益也取决于供应链的整体绩效,因而他也会选择关键的信息传递给相应的供应商,有积极性利用行业最佳实践来评价各个供应商。通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对每个物流服务供应链合作伙伴来说,提供真实的私人信息是占优策略。
本文标题:第三章物流服务供应链信息共享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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