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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我国的差异3.1技术法规、标准3.1.1技术法规、标准的基本内容按照TBT协定中技术法规的定义:技术法规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它有时也可叫指令、法规、法律等不同称谓。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文件。技术法规按照其来源可分为两种:①正式技术法规,即涉及产品的强制执行的文件,通常由国家、地方或部门政府权力机关发布。例如: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法律、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央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政府批准发布的规章等。②事实性法规,由部分机构发布的指示、指南,它在事实上是不得不执行的文件。如ISO、IEC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指南等。按照TBT协定中标准的定义:标准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描述产品的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方面的内容。3.1.2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技术法规和标准在执行中是不同的。标准的符合是自愿的,而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两者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也是不同的,如果进口产品不能满足该国技术法规的要求,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而没有符合标准的进口产品也可进入市场。但如果消费者宁愿购买达到本地标准的产品,那么其市场的销售会受到影响。3.2合格评定程序3.2.1合格评定程序的基本内容按照TBT协定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合格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技术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规定的技术程序是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综合程序。一般由出口商承担该程序中发生的费用。目前开展合格评定的国际组织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ICAC)、国际审核员培训注册协会(IAFCA)等。3.2.2合格评定程序的形式按照TBT协议,合格评定程序可分成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个层次:①第一个层次是检验程序(包括取样、检测、检验、符合性验证等)。它直接检查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与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属于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直接的合格评定程序”。②第二个层次是认证,主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等,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健康体系认证和信息安全体系认证等。③第三个层次是认可。WTO鼓励成员国通过相互认可协议来减少多重测试和认证,以便利国际贸易。④第四个层次是注册批准。注册批准程序更多的是政府贸易管制的手段,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政策和意志。在合格评定程序的应用过程中,ISO将合格评定程序总结为8种表现形式,即: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型式试验+市场抽样检验、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发证后跟踪监督、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批量检验、100%检验;欧盟在新方法指令中使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8种基本模式,即: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模式BEC-型式试验、模式C符合型式声明、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模式F产品验证、模式G单件验证、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合格评定程序”是在TBT协议中首次引入的新概念。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地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事实上,某些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都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比如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内容,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方无论是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如果已有国际合格评定程序或区域合格评定程序,成员方应与之一致。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是认证问题。认证分为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前者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认可,注重的是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包括加工环境条件及相关配套体系的管理(如污水处理等),如ISO9000、ISO14000等;后者则偏重产品标准及产品的质量,通过检测报告及证书的方式证明本产品的实物质量,如JIS认证、CSA认证、CE认证、Oko-TexStandard100绿色纺织品认证、方圆产品合格标志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等等。认证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国家间的相互认可、简化手续和减少浪费,同时帮助消费者识别优质产品。在贸易实务中,产品质量认证分为“自我认证”和“第三方认证”。前者曾在欧洲各国比较流行,是贸易双方已对出口方企业的检测条件有了充分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保证质量需要在贸易过程中对拟出口的产品进行封样。“第三方认证”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国际贸易的主流形式,第三方作为“独立的检测机构(实验室)”能够客观地反映产品的质量内容,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贸易双方。对某一产品认证后,为明示产品质量,常使用“标志”。标志是产品达到该标志质量要求的直观表达。通常用于表达描述安全性或功能特性,如CE标志、Oeko-Tex100标志、NF标志、GS标志等。由此可见,一个不透明和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可以成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从而形成种种技术壁垒和绿色贸易要求。3.3有害物质的定义所谓有害物质,是指存在于纺织品或附件中并超过最大限量,或者在通常或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会释放出并超过最大限量,在通常或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会对人们产生某种影响,根据现有科学知识水平推断,会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3.4甲醛限量的规定不同国家政府对纺织品中甲醛分别规定了限量,或制定纺织品的环保标准和环保标签法。具体的限制如表15所示。表15各国政府对纺织品中残留甲醛限量的规定国家纺织品类别限量(mg/kg)日本(厚生省法令)24个月以内婴儿用品:包括尿布、尿布套、围嘴巾、内衣裤、手吸光度差<0.05套、袜子、外衫、帽子、衬衣、被褥等24个月以上到成年人的内衣裤、手套、袜子及日本式布袜、假发、假睫毛、假须、袜带等之贴合剂<75成人中衣包括衬衣等<300成人外衣<1000日本(纺织检查协会)2岁以下儿童服装<50其它服装<300梭织男女便裤、梭织儿童、妇女裙<1000日本(通产省)内衣和2岁以下儿童服装<75上衣<300芬兰(工商业专署规定)2岁以下婴儿用品:包括内衣、尿布、襁褓、床单、纺织玩具等≤30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包括内衣、睡服、袜、裤、围巾、头巾、手帕、手套、床褥、被单、毛毯等≤100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包括衬衣、外衣、毛衫等≤300MUTMST(德国纺织业签发标签)内衣和2岁以下儿童服装<75上衣<300Steilmann(德国服装生产者标签)2岁以下儿童服装<50内衣<300上衣<500续上表国家纺织品类别限量(mg/kg)Eco-Tex(澳大利亚研究机构标准)内衣<752岁以下儿童服装上衣<300CleanFashion(全球最大批发商之一标签)内衣和2岁以下儿童服装≤75上衣≤300德国(环保纺织品要求)婴儿及儿童服装<20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服装<75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服装<300婴幼儿(2岁以下)纺织用品、服装<20接触皮肤的纺织品衣物75不接触皮肤的衣服300桌布、窗帘、装饰用纺织品300中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l-2003)婴幼儿纺织品:尿布、尿裤、内衣、围嘴儿、睡衣、手套、袜子、中衣、外衣、帽子、床上用品≤20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7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毛衣、外衣、裙子、裤子、窗帘、窗罩、墙布、填充物、衬布≤300Eco-label(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2002/371/EC)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其它纺织品≤300欧盟标签婴儿服装≤30成人服装≤75中国(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T18885-2002)婴幼儿纺织品:2岁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品不可检出(<20)直接接触皮肤纺织品:衬衫、内衣、毛巾、床单等≤75非直接接触皮肤纺织品:外衣等≤300装饰料纺织品:桌布、墙布、窗帘、地毯等≤300续上表国家纺织品类别限量(mg/kg)法国(官方公报97/0141/F)36个月以下婴幼儿纺织用品20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200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400美国所有纺织品和服装<1000美国(服装业)所有纺织品和服装<500荷兰(法规草案1997)纺织品服装洗涤后<120斯洛伐克3岁以内婴儿纺织品(包括衣服及其它纺织用品)、人造纤维丝袜≤30Milieukeur(荷兰环境评论基金会标志)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和服装≤75WhiteSwanSwan-A,B≤30(北欧白天鹅标志)Swan-C1003.5Oeko-Tex生态纺织品标准200有关甲醛的检测程序3.5.1甲醛的定性检测按常规,先做定性测定,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定量检测。定性试验在半定量试验条件下进行。这种半定量试验检测样品萃取物,在水溶液和含硫溶液中同时进行。如果产品中含有乙二醛,为避免错误判断,应使用与甲醛有特定反应的试剂。3.5.2游离甲醛的定量测定检测方法按照日本法令《家用织物含有害物质控制法令第112号》进行。根据该方法,游离甲醛在水溶液中萃取。萃取液用乙酰丙酮法显色,显色液用分光光度计进行整体测定。3.5.3释放甲醛的定量测定检测在规定尺寸的样品室中进行,使用规定面积的样品。在规定的空气交换速率下,使样品同不含甲醛的空气达到吸湿平衡。在连续通风的条件下取规定量的空气样品,所含的甲醛在检测溶液中被定量吸收。按照5.2定量测定所吸收的甲醛。3.6国外标准和我国标准的差异在国外标准中,JISL1041-1994《树脂加工纺织品试验方法》是较具影响的标准,它和我国标准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基本等同,但在甲醛含量定量分析的试验步骤和方法上还有一定的差异。3.6.1JISL1041—1994简介JISL1041-1994规定,游离水解的甲醛试验萃取方法包括液相萃取法和气相萃取法。液相萃取法包括:间苯三酚法和乙酰丙酮法。乙酰丙酮法是日本厚生省第34号令关于家庭用品含有害物质限定所指定的试验方法。甲醛的限定对婴儿用品和其他用品分别使用A法和B法。其中A法适用婴儿用品,日本厚生省第34号令规定A法中的吸光度小于0.05;B法适用其它用品。3.6.2存在的差异①在婴儿用品的游离甲醛检测方法上,日本标准规定直接取样2.50g;我国标准规定取样1.00g,如果甲醛含量过低,才增加到2.50g检测。我国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婴儿用品的甲醛限定为20mg/kg,是很低的检测值,如果取1g样品的检测值≤20mg/kg,就有必要将试样增加到2.50g复测,所以直接取样2.50g可以避免重复检验。②在婴儿用品甲醛限定值的表述上,我国标准规定20mg/kg,日本标准规定A0.05,直接用吸光度表示。JISL1041-1998的解释文件中写到:在本方法用A测定范围达到0.05以上时,相当于B法中的甲醛含量达到15mg/kg-20mg/kg以上。GB/T2912.1—1998在附录B中的方法精确性参考资料指出,试验的精确度取决于样品的甲醛含量,甲醛含量在20mg/kg时的精确度为15%,10mg/kg时的精确度只有80%。可见在20mg/kg以下的甲醛含量,分光光度方法是不能提供准确的定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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