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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演变社会保险制度自在欧洲诞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变革的历程,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变迁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理论基础。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与理论依据,了解西方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发展和改革的历程及其重要的事件,熟悉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改革的历史,把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方向。本章重点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其理论依据西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方向1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与理论依据1.1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1)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为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从而使现代社会有经济实力来建立起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保险制度。(2)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事故增加。18世纪开始的工业革命,带来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传统的自然经济解体,工场手工业转变为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即社会化大生产。一方面,由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方式的变化,化学工业的发展,导致工人的伤残、事故、职业病等事故频繁发生。另一方面,现代化生产过程中,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劳动组合方式也促使劳动力过早地退出生产领域。同时,由于技术的进步和机器的普遍采用,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产生了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导致工人失业增加。这些风险在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靠工人自身甚至资本家均无力解决和应对,需要建立社会性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即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解决。(3)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来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变化,使家庭的保障功能弱化。在农业社会中,以农业、手工业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功能齐全,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具有生产职能;又是消费单位,具有消费职能;同时还具有生育、教育、养老的功能,家庭保障成为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在遭遇不幸时的“保护伞”。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机器大工业生产以其低廉的生产成本、高质量的产品和高效率的生产,在竞争中彻底摧垮了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基础。大工业在瓦解家庭制度的经济基础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劳动的同时,也瓦解了旧的家庭关系本身。家庭的职能不得不发生转换,由生产实体转变为单纯的消费实体,家庭的保障功能大大弱化。同时,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也促使家庭结构向小家庭转变,大家族式的结构基本解体。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变化,使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家族保障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家庭之外的社会保障机制。1.2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提高只是产生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有了这些条件,社会保险制度并不会自发地产生。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也就是说,工人阶级的坚决斗争是把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的决定性因素。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伴随着工人阶级和资本家之间的斗争。19世纪后半期,工人运动风起云涌,罢工、游行、示威、起义此起彼伏,严重危及了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定。如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社会面前的一大难题。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自己的统治,在采取镇压手段的同时,还采取了社会保障这种安抚政策。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在19世纪末期的俾斯麦政府时代产生,正是基于这种社会背景。在1881年11月的《德国社会政策大宪章》(又称《黄金诏书》)中,德国宣布要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声称“一个期待着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实行社会保险就是“一种消灭革命的投资”。1.3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1.3.1新历史学派和福利经济学传统的经济学家多把国家的职责看成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而不是干预经济。19世纪下半叶,德国学者施穆勒、布伦坦诺等人提出了新历史主义的理论。他们认为,国家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之外,还有一个“文化和福利的目的”。政府应该举办一些公共事业,以促进文化、公共卫生和保护老弱病残者等社会目标的实现。政府需要制定全国最低生活标准,对劳动者实施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缓和阶级矛盾,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新历史主义理论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改良主义,企图通过采取一种家长式的社会政策来提高工人阶级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准,它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另外,20世纪初期的福利经济学也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了推动作用。福利经济学以1912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财富和福利》为标志,以其1920年《福利经济学》为代表作。福利经济学证明了为什么通过转移支付,使收入均等就能增加收入总量的福利,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他们的共同点在于,第一:都主张建立一种能更好地提高人们福利的制度,尤其是提高和保障低收入人口群体的福利;第二,国家应当承担起提高公民福利的责任。这些思想与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1.3.2中外古代的大同思想(1)人权保障理论人权可分为生存权和保障权,所谓生存权指社会中任何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意味着一个人因任何原因陷入贫困,发生危机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以维护生存的权利,生存权的确立要求社会和政府尽可能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乃人权基础,发展权是社会中任何人都有满足、完善、发展自己需要的权利,它要求政府和社会要创造一切条件满足社会成员的发展需求,乃人权更高要求。人权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是以肯定社会保险权利的基本人权属性为前提,由政府作为承担保证这些权利的主要义务栽体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实现其他各项人权的直接的基本物质基础。(2)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空想社会主义是指为提高劳动群众的福利和保障社会和平而改造社会制度的思想,但允许财产不平等的存在,它更重视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法·圣西门,法·傅立叶,英、欧文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身体力行,非常关心整个社会保障状况,关心人的生、老、病、死,尤其是妇女、儿童福利,工人失业状况,并努力推动社会在此方面的改善,如1815年,欧文提出了限制童工劳动的工厂立法,经努力,英议会1819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童工女工劳动的法案,尽管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来实施,但为以后的此方面的立法,实施奠定基础。1.3.3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险学说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保险的学说,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同的观察角度:一是从收入和分配的角度讲,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二是从社会经济的运行角度讲,社会保险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的手段,是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均衡机制。马克思在《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一文中强调在财富的分配问题上要有真正的公平,他在批判拉萨尔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成员”这句话时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的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要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断高度地概括了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实质,成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研究的出发点。2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2.1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这一阶段的标志是19世纪末期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出台的社会保险三法。2.1.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和过程19世纪末期,德国社会矛盾加剧。1870年德国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工人阶级斗争的迅猛开展。工人群众强烈要求国家立法给工人以经常性生活保障。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主义思想在工人中广为传播,以及1875年社会主义工人党成立并在1877年的国会选举中取得巨大进展。德国工人运动由于得到马克思主义指导,并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斗争理论和一个比较成熟的战斗组织,因而使德国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十分恐慌。在这一局势下,1881年威廉一世颁布皇帝诏书,要采取若干“保护”的社会措施,推行社会改革。申明:工人在患病、发生事故时和老年经济困难时应该受到保障,他们有权要求救济,工人保障应当由工人自行管理。在此基础上,德国颁布社会保险三法。1883年5月31日,德国国会通过了俾斯麦政府提交的《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全体从事经济性工业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保险费的2/3从工人身上征集,1/3由企业主交纳。1884年6月27日,德国国会通过了俾斯麦政府提交的《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事故保险法》。规定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人或死难者家属,可以从那些实行事故保险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中得到抚恤金。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俾斯麦政府提交的《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老年保障法。对工人和低职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保险资金来自国家、工人、企业主三方,工人、企业主要各自负责保险费的一半,退休工人的退休收入依工人原工资收入等级和地区等级而定;只有证明确实失去谋生能力者,才有资格享受残疾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得交足5年保险费;年满71岁且交纳保险费在30年以上者,才能享受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待遇。1911年,德国政府又将这些法规综合为单一的德意志帝国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开创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先例。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颁布了《帝国矿工保险法》,1927年制定了《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2.1.2德国社会保险制度评价德国之所以首先推出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非出于人道原因,更多的是出于政策策略的考虑:(1)为了调和日益紧张的劳资冲突,推动工农业经济发展和对外扩张;(2)为了缓和迅猛发展的工人运动对现行政权的冲击,把构建社会保障体系视为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正如威廉一世在1881年发布的《黄金诏书》中宣布的“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靠对社会民主党进行过火行为的镇压,同时也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从保障对象、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来看,不仅保障水平低,覆盖范围也很窄,只是为有正常工资收入的人提供保障,保险项目多是与职业相关的单项社会保险。尽管如此,俾斯麦政府的这三项社会保障法律颁布后,的确受到了工人群众的欢迎,1883年有300万工业工人参加了劳工疾病保险,占所有工人总数的40%,有四分之一的其他行业劳动者参加了保险;到1914年,几乎所有的工人和大部分的职员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国的经济现代化创造了安宁的环境,使19世纪70年代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进入低潮。到19世纪90年代,德国利用2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英国花了100多年才完成的工业革命,由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在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现代化工业强国。另外,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在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推行社会保险,使之第一次确立为正式的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由政府组织构建社会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劳动者风险失去的收入,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国家、雇主、工人三方分担;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以交费为享受保险条件的原则等等。这些都成为以后各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2.1.3社会保险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俾斯麦政府创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举措,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近代社会保障制度创建的高潮。先是一系列的欧洲国家,如奥地利、英国、丹麦、挪威、荷兰、意大利、法国、瑞典等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出台;接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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