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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合同法律制度-1一、内容提要:本讲主要讲解了合同法律制度中,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其相关内容。二、重点、难点:掌握:要约与承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熟悉:合同无效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概念、形式和内容;缔约过失;三、内容讲解: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法》概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节内容主要讲述《合同法》总则的八章规定。(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例题(单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行政B、民事C、刑事D、经济答案:B。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总结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事实,《合同法》在调整范围上作出了新的规范。1.合同主体的扩大《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规定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并用自然人的概念取代公民的概念。2.合同类别的增加《合同法》分则中列出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有名合同。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法调整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既不调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相关合同的调整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相对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政府机关的采购活动,受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调整。(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方能通过协商,自愿确立和调整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的重要性更加突出。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首先,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各项义务;最后,在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合同后的义务。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在社会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依据平等、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国家一般不予干预。但是,合同绝不仅仅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有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不应把自愿原则绝对化。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全部活动中的自愿原则。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能亲自签订时,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代理授权人、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应向第三人出示授权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写明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时,要按特定的程序,依法草拟文书和合同条文,认真审查,经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书。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数据电文,是指与现代通讯技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例题(多选):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形式。A、口头B、书面C、承诺D、要约E、其他答案:A、B、E。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只有对合同内容——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方可成立。《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和法理解释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或者货币等。依据合同种类的不同,合同的标的也各有不同。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它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焦点。尽管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意向各有不同,但最终必须集中在一个标的上。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标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甚至产生争议。例题(单选):合同的核心是()、它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焦点。A、价款B、违约责任C、标的D、履行期限答案:C。(3)数量数量,是计算标的的尺度。它把标的定量化,以便确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量化指标,从而计算价款或报酬。国家颁布了《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根据该命令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做到计量标准化、规范化。(4)质量质量,是标的内在特殊物质属性和一定的社会属性,是标的性质差异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集中表现,并决定着标的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直接关系到生产的安全和人身的健康等。因此,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的质量作出明确的规定。标的的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签订;如果标的是没有上述标准的新产品时,可按企业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载明的),写明相应的质量标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质量标准。(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等,从而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酬金。例题(单选):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服务而获得的货币称为()。A、价款B、价金C、酬金D、利润答案:C。(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①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时间。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发生的时间。②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点。它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报酬结算的地点等。合同履行地也是一项重要条款,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还关系到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问题。例题(多选):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的地点。A、注册登记B、合同签字C、交付标的D、支付价款E、标的所在答案:C、D。③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的合同的类别而定。例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作合同,其履行方式均有所不同。(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其他责任。法律有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违约责任条款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往往被人们忽视的条款,它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具有法律保障作用,是一项制裁性条款,因而对当事人履行合同具有约束力。鉴于上述情况,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写明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地点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时,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就仲裁机构或诉讼的管辖机关的地点进行议定选择。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合同争议。例题(单选):我国对合同争议的处理实行()。A、一裁两审制B、或裁或审制C、只许仲裁D、只许诉讼答案:B。例题(多选):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包括()条款。A、标的B、价款C、质量D、鉴证条款E、违约责任答案:A、B、C、E。(三)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1.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一定机关或组织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此类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拟定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的。合同的示范文本只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因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格式条款作了专门的规定。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②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要约、承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程序上,把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
本文标题:第三讲合同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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