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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著作权客体第三章教学实施计划课题著作权客体(一)学时安排2授课时间第2周周五3、4节教学目的、要求(分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通过本章的教学:1、掌握作品的概念;2、理解作品与载体的区别;3、掌握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4、了解作品的类别;5、掌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作品的概念(三基)2、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一般综合)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基)教学难点:1、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讨论/思考题、作业:思考题:1、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有哪些?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本章参考书目(包括参考书、文献资料等):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5、郭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李顺德:《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版。8、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2第三章教学总结写出关于本章授课情况的一些总结(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作业情况、学生掌握知识情况、教学方法的总结等内容):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除了2请假的以外,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本次课程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作品的概念、作品与载体的区别、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的类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等知识。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知识的学习,对作品的概念、作品与载体的区别、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的类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等知识有基本的了解。著作权客体的相关内容,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基础,也是整个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内容,本章内容掌握与否,直接关系到对著作权制度的掌握与否,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习的效率,为今后的学习打好基础,我采取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一方面重点精讲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同时,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举例来说明相关理论,并且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马上讨论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提高他们了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提高了课堂的生动性。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同时还引导学生学会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分析问题,学会举一反三,教会了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在完成课堂教学的同时,我还结合相关内容布置了两个思考题,引导学生课余主动司考。3课堂教学实施方案授课时间:2010.3.12第3次课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2分钟;复习旧课3分钟;讲授新课80分钟;讨论/答疑/小结15分钟;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课□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示教□指导□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模型□实物□挂图□音像□课题:著作权客体教学内容:一、作品的定义根据概念,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可见,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无形财产权。那什么是作品?作品需要具备什么要件才能取得著作权呢?关于作品表述有多种:1、《汉语成语大辞典》:作品是“文学艺术创作的成品”。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3、《伯尔尼公约》:“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二、作品的要件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对作品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作品要取得著作权,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来进一步理解作品的要见。(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我们要讨论的作品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并且是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因此,凡事不属于上述三个领域的,或者虽然属于上述三个领域,但是并不是智力创作的成果的,都不是作品,比如体育活动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二)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既然是属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就必须是一定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或传授知识,或阐述理论,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不管是什么表达方式,都必须是思想或情感的4外露。如果没有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仅仅标明客观情况,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比如:路标只具有指示作用,没有思想,也没有感情,因此自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我国曾经出现过单独为标点符号提起版权诉讼的案例,但最后没被采纳。(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作品是思想和感情的表达,但是要指出的是,思想和情感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本身并不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因此,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的思想感情要表达出来,能够被人感知,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但这里所说的表现形式不限于文字形式,也包括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所有用来表现思想和情感的媒介和符号系统。不同的作品,其具体表达形式各不相同。如对文字作品而言,表现为文字符号的组合、字词句的排列;对美术作品而言,表现为富有情感的线条、色彩、描绘手法等;对音乐作品而言,则以旋律、节奏、合声等为表现形式;舞蹈作品,则是通过文字和图形表现的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等。(四)具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作品的完成,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完成,非抄袭之作,也不是依照既定的程序推理而来。只要是自己完成的,作品可以与他人的雷同。对独创性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掌握较严,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法律文件汇编等创作程度较底的成果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准则相对宽松,认为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使创作程度较低,也应受到保护。(五)具有相对完整性即作品应当完成。作品的初稿也受版权法保护。只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使作品未全部完成,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三、作品与载体的区别作品,是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以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无形性、永久性。它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作品载体,是作品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负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载体来记载,载体的转移、消灭不必然导致作品的消灭。作品表达形式与物质载体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强5调作品必须以物质载体固定,因而不保护口述作品;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伯尔尼公约则相反,承认口述作品的版权,如即席演说、课堂讲授、法庭辩论等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总结:综上所述,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作者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考题分析:1999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民法科目中有一判断分析题为:甲不小心将乙设计制作的一尊泥菩萨打烂,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案例分析:1、临摹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如:很多文艺大家经常对现成的美术作品进行复制的临摹,能否取得著作权,关键是看作者是否有创作,如果仅仅是临摹,就无著作权;如果在临摹的基础上进行了取舍创作,融入了自己的思想感情,就是创作,就能获得著作权。2、表现形式雷同的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如:《射雕英雄传》有两个版本,虽然他们的艺术形式雷同,按具体的表现形式和编排等各部相同,互补抄袭,各自具有独创性,因此,各自享有著作权。3、内容相似的作品能去取得著作权?如:两位音乐家,相继各自完成了一首反映农民工的曲子,演唱出来后才发现,几乎大同小异,能否取得著作权?主要是各自完成的,就能取得著作权!四、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规定的作品种类,仅仅只有文字作品以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作品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九大类:(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包括中国文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数字、盲文。但书法作品例外。广告语在我国的判例中也被视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如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案,被告以广告商务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抗辩,未获得法院支持。(二)口述作品6又叫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关于口述作品,有两种立法体例:(1)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否则不予以保护,因此,不保护口述作品。(2)大陆法系国家。不以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条件,因此保护口述作品。我国采此种做法。(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这类作品统称文艺作品。关于戏剧作品是指什么?有两种理论:1、剧本说:认为戏剧作品就是剧本而不是以舞台表演形式出现的戏剧。2、表演说:认为戏剧作品就是表演行为而不是剧本。公认的艺术理论则一致认为,戏剧是以舞台的演出形式而存在的综合艺术。法律保护的戏剧作品应该是完整的舞台演出形式,剧本则是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本书作者也倾向于这种观点。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艺术文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这类是我国独有的一类著作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2、建筑作品:关于建筑作品的范围,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也有不同规定:(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解释,通常包括:设计图、草图、模型及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结构。(2)通常学者认为应该包括两项:A、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有独创性的建筑物)B、建筑设计图及其模型。但建筑物作为美术作品,一定要有审美意义。那些纯粹为了实用目的而建造的建筑物并不算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质介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包括人物照、风景照片等。无论是表现人的活动的,还是表现自然界事物的摄影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类作品要收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讲,一定要具有艺术性,纯复制性的作品,如翻拍的文件、书刊等不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7(六)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录象作品以及载有声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修订草案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上称的电影作品,是摄制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其中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修订草案改为“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1)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创作的尚未出版的作品。(2)吴汉东教授: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上,由该国或该地区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成的作品。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1)集体性。或者叫民族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由某一个或某几个人创作的,它是由一个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而成的,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2)长期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集体经过长期、不间断的模仿而完成的,它的形成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3)变异性。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处在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变化状态之中。(4)继承性。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处在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变化过程中,但同时又有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世代流传下来,不断积累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个性特征。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1)语言形式:包括民间故事,如阿凡提的故事、
本文标题:第三讲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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