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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关税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念关税(tariff)是一国政府从本国的经济利益出发,依据本国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赋。由于征收关税提高了进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客观上限制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故又称关税壁垒。相关概念:单独关境、海关边界与海关边境单独关境:虽不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但它有自己单独的税则和单独的贸易管理规章的区域。海关边界是一国关境的外围界线,或是分割一个关境与另一个关境的界线。如果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一致,则该国的国界就是海关边界。海关边境是关境中靠近海关边界的部分地区。二、征收关税的目的增加财政收入(财政关税);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保护关税)。三、征收关税的依据——海关税则P185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包括税则号列(简称税号)、商品分类目录、税率等项目。目前我国采用商品分类目录是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度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协调制度将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77章留空备用。商品项目的号列编号为四位数,前两位为章的顺序号,第三第四位为每章内的项目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位一级子目,表示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为二级子目。各国可以在子目以下增设分目。四.关税的征收标准(一)从量税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优点:手续简便。不需要考虑商品的规格、价格差异,可以节约征税成本;当进口价格下跌时,关税仍保持一定水平,从而不影响保护作用;可以防止进口商谎报价格,逃避关税。缺点:税负不合理不能起到关税对价格的调节作用。难以普遍采用。(二)从价税按照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税率优点:从价税率以百分数来表示,便于与别国比较税负公平合理按照商品价格征税,价格高的征税高,价格低的征税低,比较公平。各种商品都可适用2缺点: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并且,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估价,征税成本较高。(三)混合税:又称复合税,它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价、从量两种方法征收。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四)选择税: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制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但征税时选择其中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第二节关税的种类一、进口税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率可分为普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两国之间没有任何关税互惠条约。是最高税率,目前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并不是普遍实施的税率。最惠国税率: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适用二、出口税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会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各国已很少使用出口税。部分商品仍征收出口税的原因:①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②控制和调节有些商品的出口流量,以保持在国外市场是那个的有利价格。③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三、过境税过境税,又称通过费,它是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四、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征税之外,处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一)反补贴税定义: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其范围包括: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的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贷款、赠予、入股、债务的豁免、贷款担保等;应纳税的减免;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政府通过基金机构、私人机构履行上述政府行为;对出口产品的任何收入或价格支持。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明确规定补贴仅限于特定企业,即某个企业、产业或企业集团。专向补贴是WTO所反对的,因为它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所谓禁止的补贴是WTO禁止成员使用的补贴。包括与出口实绩相联系的补贴,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或国内成分补贴(即以使用国产货物而不使用进口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通3常称为“红区”补贴。可起诉的补贴,是指一成员实施了协议所定义的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向WTO提起诉讼,或根据国内法采取反补贴措施。被称为“黄区”补贴。不可起诉的补贴,是指某一成员因实施了WTO所允许的补贴,受损的成员方不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起诉,也不能对其实施反补贴的补贴。这些是被允许的,被称为“绿区”补贴。不可起诉的补贴包括环保补贴: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研发补贴:对企业研究活动的资助,或者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研究在合同基础上予以资助,且资助涵盖面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应用研究费用的50%;贫困地区补贴:按政府的地区发展规划,对落后地区的非专向性补贴。。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例外条款规定所有补贴与反补贴规定都不包括农产品。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对于禁止性补贴,该协议规定,不适用于成员中被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该条款所列的部分人均GNP不足1000美元的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在8年内逐渐取消。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补贴确定存在,且这种补贴是WTO所禁止的或是可起诉的。同类或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进口国政府才可以向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总额不超过进口产品在原产地直接或间接得到的补贴。(二)反倾销税定义: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商品和国内市场。倾销的定义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确定某一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主要看这一产品是否以低于它的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倾销的判定p2001.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情况下用于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国内价格);或2.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低于a.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第三国价格);或b.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等费用和利润(构成价格)。这三种价格确定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如果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则倾销存在,否则不算倾销。注意:在具体实施中,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对于不同的国家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区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这三种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国和欧盟选用替代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实施反倾销的条件根据WTO的规定,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倾销成立4(2)进口国内产业受到损害(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A临时措施所谓“临时措施”是指进口国在正式征收反倾销税之前,为防止倾销的继续发生,或防止倾销商品对国内生产相同商品的工业造成继续的损害或威胁,而采取的一种短期补救措施。具体临时措施方式有征收临时关税、交纳保证金或保税金、扣留估价等,金额不应大于临时估算的倾销差额。B价格承诺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是指有关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的出口商自愿承诺提高倾销商品的价格或停止用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损害,进口国藉此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协议。C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按照日落条款,征收反倾销税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差价税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叫差价税。差价税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是一种滑动关税。差价税在欧盟比较典型,欧盟为了保护内部农业,对某些农产品如粮食、禽肉、猪肉、鸡蛋等进口时征收差价税,其税额就是共同市场价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额。(六)特惠税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目前实施特惠制的主要有欧盟成员国给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惠关税,这是一种非互惠的单向优惠关税。因为这一优惠关税协定是在西非多哥首都洛美签定的,所以又叫做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优惠关税。(七)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的基本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普遍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所有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原则是指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具体内容1、受惠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共有32个实行普惠制的国家,按照普惠制的非歧视原则,应该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实际上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对受惠国家或地区进行限制。2、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产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5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实际上就是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的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4、保护措施免责条款也称例外条款。是指当进口量增加到对本国同类产品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预定限额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毕业条款毕业条款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经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5、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确保普惠制仅给予发展中国家生产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各给惠国都制定有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通常采用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种形式。全部产地标准,即产品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进口原料和部件。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制造的产品确定其原产国的标准。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加工标准:一般规定进口原料或零部件的税则税号和利用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加工后的制成品的税则税号不同,其税号发生了变化,则可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欧盟、日本、挪威采用这种标准。百分比标准:或叫做增值标准,即出口产品在生产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部件的价格在该产品出厂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百分比,或规定在该产品生产中本国原料和生产费用总和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认为该产品有实质性改变。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采用这种标准。第三节关税的经济效应一、贸易小国的关税效应经济学意义上的“小国”指的是该国在世界生产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甚小,以至于其产量和贸易量的任何变化都不足以影响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它只能是世界价格的接受者。6S1CD1BM1M1关税前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政府收入总剩余RAB-(a+b+c+d))TAC无RAB+TAC变动关税后PX1SFAPX2SF+TGS2JMD2HNM2RGHTGJJHMNRGH+TGJ+JHMNPeESXDXRPQTabcd+a+c-(b+d)消费效应:由关税导致的国内消费的减少:D1-D2;生产效应:由关税导致的
本文标题:第九章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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