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品(税号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税号42.04)或纺织材料制品(税号59.11);(二)纺织材料制的承托带及其他承托物品,其承托器官的作用仅依靠自身的弹性(例如,孕妇用的承托带,用于胸部、腹部、关节或肌肉的承托绷带)(第十一类);(三)税号69.03的耐火材料制品;税号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器;(四)税号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及税号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的镜子;(五)税号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品;(六)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七)税号84.13的装有计量装置的泵;计数和检验用的衡器或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税号84.23);升降、起重及搬运机械(税号84.25至84.28);纸张或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器(税号84.41);税号84.66的用于机床上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附件,包括具有读度用的光学装置的附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器(税号84.70);税号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八)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探照灯或聚光灯(税号85.12);税号85.13的手提式电灯;电影录音机、还音机及转录机(税号85.19或85.20);拾音头或录音头(税号85.22);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税号85.25);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税号85.26);税号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税号85.44的光缆;(九)税号94.05的探照灯及聚光灯;(十)第九十五章的物品;(十一)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的材料归类);(十二)卷轴、线轴及类似芯子(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税号39.23或第十五类)。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税号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凡零件、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税号(税号84.85、85.48或90.33除外)所包括的货品,应一律归入其相应的税号;(二)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同一税号项下的多种机器、仪器或器具(包括税号90.10、90.13或90.31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机器、仪器或器具的税号;(三)所有其他零件、附件均应归入税号90.33。三、第十六类的注释四也适用于本章。四、税号90.05不包括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望远镜及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用的望远镜;这类望远镜瞄准具及望远镜应归入税号90.13。五、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归入税号90.13,又可归入税号90.31,则应归入税号90.31。六、税号90.32仅适用于:(一)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自动控制仪器及装置或温度自动控制装置,不论其是否依赖于电现象进行工作,这种电现象是被控因素变化的反映;(二)电量自动调节器;依赖于反映被控因素变化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总注释一、本章总的内容及安排本章包括范围很广的各种仪器及设备,一般来说,它们均具有深加工和高精度的特征;主要供科学研究(实验室研究工作、科学分析、天文学研究等)、各种专业技术或工业方面(计量、检验、监测等)及医疗方面使用。本章主要包括:(一)各种光学元件及光学仪器和器具,不仅包括税号90.01及90.02的简单光学元件,也包括从税号90.04的眼镜到用于天文学、照相、电影及显微观察的复杂光学仪器。(二)某些具有特殊用途(测量、气象、绘图、计算等)的仪器及器具。(三)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设备,以及与其相关的放射性治疗、机械治疗、氧气治疗、矫形和修复治疗等用的仪器及设备。(四)测试材料用机器、仪器及设备。(五)实验室用的仪器及设备。(六)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不论其是光学的或电气的,特别是按照本章注释六的规定属于税号90.32的仪器及设备。某些这类仪器是在有关税号中具体列名的,例如,复式光学显微镜(税号90.11)、电子显微镜(税号90.12);其他仪器及设备则在有关税号中按具体学科、工业部门等作一般列名(例如,税号90.05的天文仪器、税号90.15的测量仪器及器具以及税号90.22的X光等射线的应用设备)。一般来说,本章包括的均为精密仪器及装置;但也有某些例外,例如,本章也包括普通护目镜(税号90.04),简单的放大镜及不放大影像的潜望镜(税号90.13),以及不论其精确度如何的分度尺和学生用尺(税号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税号90.25)。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橡胶或皮革制的垫圈及仪表用的皮革膜片),本章的仪器、设备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二、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设备等〔参见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不完整或未制成的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只要具有相应的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在报验时为未装光学元件的照相机或显微镜,以及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即应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三、零件及附件(本章注释二)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与相应的机器、器具等一同归类。但上述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一)零件及附件本身已构成本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一章某一税号的物品(税号84.85、85.48或90.33的除外)。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仍应作为泵归入税号84.14;变压器、电磁铁、电容器、电阻器、继电器、电灯泡及电子管等仍归入第八十五章;税号90.01或90.02的光学元件,不论其将装配在何种仪器或设备上,均应归入前述两税号;钟表机芯则一律归入第九十一章;照相机即使其结构为专门用于其他仪器上的(例如,与显微镜、频闪观测仪等配套使用),仍归入税号90.06。(二)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税号的多种机器、器具、仪器或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税号90.33,除非其本身已构成其他税号具体列名的完整仪器等〔参见上述(一)款〕。四、功能机组(本章注释三)按照本章注释三,第十六类注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七部分)。因此,本章包括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含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或数字遥测系统,它们主要有:(一)发送端的各种设备:1、一次探测器(变换器、发射器、模拟数字转换器等),用以将各种性质的被测参数转换成一种等比例的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2、测量放大、收发基本设备,用以在必要时将电流、电压或数字信号增大到脉冲或调频发射器所需的强度。3、脉冲或调频发射器,用以将模拟或数字信号传输到另一接收站。(二)接收端的各种设备:1、脉冲、调频或数字信号接收器,用以将收到的信号转换成模拟或数字信号。2、测量放大器或转换器,用以在必要时放大模拟或数字信号。3、指示或记录仪器,用于标定原始参数并配有机械指针式或光电式显示器。遥测系统主要应用于石油及天然气生产、各种生产管道、水管、煤气管及下水管设施,以及环境监测系统。遥感脉冲信号的有线或无线收发设备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税号(酌情归入税号85.17、85.25、或85.27),除非它们与上述(一)、(二)两款的仪器或设备组成一体或与之一起构成第九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功能机组时,才随整机或整套仪器或设备归入本章。除在有关注释中注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货品:(一)机器、设备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某些物品,以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成的(税号40.16)、以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税号42.04)或以纺织材料制成的(税号59.11)。(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以塑料制成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三)升降、搬运机械(税号84.25至84.28);税号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税号85.26)。(四)安装有本章所列仪器或设备的航天器(税号88.02)。(五)第九十五章的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他物品,以及它们的零件及附件。(六)容量的计量器具,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七)卷轴、卷筒及类似的芯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税号39.23或第十五类)。90.01光导纤维及光导纤维束;光缆,但税号85.44的货品除外;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未装配的各种材料制透镜(包括隐形眼镜片)、棱镜、反射镜及其他光学元件,但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上述元件除外:10—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20—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30—隐形眼镜片40—玻璃制眼镜片50—其他材料制眼镜片90—其他本税号包括;一、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不归入税号85.44的光缆。光导纤维是由折射率不同的玻璃或塑料同轴物构成,由玻璃抽丝制成的光导纤维覆有一层肉眼看不到的塑料薄层,以使纤维不易折断,光导纤维报验时通常绕于卷轴上,长度可达几公里,用于制造光导纤维束及光缆。刚性的光导纤维束是将纤维整条用粘合剂粘合在一起,而挠性的光导纤维束则仅将纤维束的端头捆扎成束。有序排列的光导纤维束可用于传输影像,而无序排列的光导纤维束只能用于传输照明光。本税号的光缆(可带有接头)是由有包皮的一束或多束光导纤维束构成,但其中的各单根纤维均未被覆。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主要用于光学设备上,特别是用于税号90.18的内窥镜上。本税号不包括由各根被覆光纤组成的光缆(税号85.44)。二、片状或板状偏振材料,由经特殊处理的塑料板片或在单面或双面衬有其他塑料或玻璃板片的“激活”塑料层构成。这类板片材料经裁切成形后制成下述四款(六)项的偏振元件。三、玻璃制光学元件,经光学加工未作固定装配的。本税号的元件与第七十章的玻璃制光学元件区别在于其是否经过光学加工。玻璃的光学加工通常分两步进行,即首先将表面加工成所需要的形状(如一定的曲面、适当的斜面等),然后进行表面抛光。加工时用研磨料研磨表面,先粗磨,再逐渐改为精磨,这一连续性的加工过程包括粗磨、精修、磨平及抛光。最后,对要求具有精确直径的镜片进行磨边,即所称的对心磨边加工。本税号仅适用于为获得所需光学性能,表面全部或部分经过了抛光加工的光学元件,因此它适用于经过上述研磨及抛光的元件,也适用于模制不经过抛光的元件。本税号不适用于仅经抛光前的一道或几道工序加工的未抛光元件,这些元件归应入第七十章。四、未作固定装配的非玻璃制光学元件,不论是否经过光学加工〔例如,石英(熔融石英除外)、氟石、塑料或金属制的元件,以及以氧化镁、碱金属卤化物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人工培养晶体制成的光学元件〕。仅为运输安全而作临时装配的光学元件,仍作为未装配元件对待。根据上述有关玻璃制光学元件的规定,本税号包括:(一)棱镜和透镜(包括用胶粘合的复合棱镜和透镜),不论其边缘是否经过修整。(二)具有平面或平行面的板片及圆片(例如,用于检验表面平面度的验电板或光学侧平仪)。(三)眼科透镜,这些透镜可以是非球面、球面或圆柱面的,也可以是单焦点、双焦点或多焦点的,包括隐形眼镜片。(四)构成光学元件的镜子,它们用于望远镜、放映机、显微镜等上,也用于医疗、牙科或外科仪器上,有时也用作汽车的后视镜。(五)滤色镜(例如,用于照相机上的)。(六)偏振元件(用于显微镜或其他科学仪器上,也用于太阳镜、观看立体电影的眼镜上等)。(七)衍射光栅,它们有:1、高度抛光的玻璃,上面刻有等距平行的密集条纹(例如,在每毫米宽度上刻有100条条纹)。2、由粘在玻璃等基片上的塑料或明胶薄膜构成的复制衍射光栅,薄膜层带有由原始刻划光栅压印上的条纹。这些光栅的用途与棱镜
本文标题: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840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