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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据概述第一节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其中“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在英文中,evidence(证据)一词被解释为“为相信某事或证明某事提供原因的资料”。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我国证据法学中,“证据资料”与“证据”一度被区别开来,凡被法院确认为真实可信、与案件有关联并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才被称为“证据”。在此之前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被称为“证据资料”而非“证据”。二、证据的特征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从证据理论来说,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具有的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明力解决的是关联性问题。证据能力解决的是可采性问题。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它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但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排除证据具有主观性因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是自然人作出的,必然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现,证据的收集保全是由人来完成的,也必然渗透证据收集者的个人意志。含义有二:(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者杜撰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根源于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正是证据的关联性才使得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也较大。3、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证据的合法性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证据合法性要求:(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比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案例:刑讯获取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案情】某甲控告某乙对她实行了强奸。公安机关讯问某乙时,某乙承认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强奸。侦查人员认为某乙不老实,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终于得到某乙承认强奸某甲的供述。问:对某乙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没有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某乙的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这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证据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达到什么标准和程度等。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第三节刑事证据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证据的各项种类,依顺序计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一、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1)犯罪使用的工具。(2)犯罪时遗留的物质痕迹,指纹、脚印、血迹、精斑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尸体、赃款、赃物等。(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5)其他物证,人体特征、物体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以照片或模型等形式固定和保全)2、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物证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其二,客观性强、真实性大,比较容易查实。第三,很多物证具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如收集、固定、检验、鉴定等。第四,证明范围的狭窄性,一个物证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环节。3、物证可以依不同形态,分为两种,一种有形物,是指有一定形状的证物,一般是以其外部特征(即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来发挥证明作用;另一种是无形物,凡没有一定形状的证物,而以其特殊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例如某些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气,即属此类。4、物证的收集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途径发现和收集物证。收集的时候要及时、细致并采取科学方法。收集原物。用作定案根据的物证,必须经过法庭出示和辨认。物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防止损毁。二、书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2、书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载有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具有表情达意功能的许多实物材料,诸如:出生证、工作证、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户口本、账册、账单、票据、收据、经济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3、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了解。4、书证与物证同为实物证据,它们的区别不在其表现形式,而在于它们各自发挥证明作用的机制不同,物证主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有些证据属于书证与物证同体物,即既可以当书证使用也可以当物证使用,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其究竟是书证还是物证,需要根据其以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外在特征、物质属性或者存在状态)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加以判断。5、物证和书证虽然客观性较强,真实的可能性较大,但也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例如被人用相似物、类似物替换、伪装、伪造、变造等等。所以,对物证和书证也必须经过认真审查、仔细鉴别,确定其真实可靠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物证和书证进行审查判断,其主要方法是:第一,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第二,审查物证、书证的内容。第三,在法庭审判中将物证、书证交由当事人辨认。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案情】某甲被人杀死在一山坡上,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上收集到一封信和一个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双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而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问:根据证据的法定分类,在杀人现场收集到的信件和字条是什么证据?【评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进行人身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杀人现场上的信件,以其文字内容(通信双方的姓名、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是书证;字条以笔迹即字的外形特征发现了犯罪分子,是物证。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真相的陈述。证人提供证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口头形式提供。另一种是以书面形式提供(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属于人证(即言词证据)之一种。人证同物证相比,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但由于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另外,证人往往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各不相同,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发生时,他们的注意力也往往不尽相同,因此即使一个善意的证人也可能无意间提供了虚假不实的情况。因此,对证人证言,不能过分倚重,对其虚假的可能性,需要给予高度警惕。虚假证言的具体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故意提供伪证。第二,无意提供错证。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时候,要注意证人证言中可能有的虚假成分。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其方法主要有: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及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二,审查证人的自身状况。第三,审查证言形成的环境和条件。第四,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证言的。第五,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第六,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证人资格: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证人”。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红有义务作证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
本文标题:第九章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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