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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出资期限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跟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样,也是全体股东的认缴之和,即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有讲到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讲到,是因为这个注册资本最低是500万。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份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能低于35%,要≥35%,其余部份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注意: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因为募集设立在营业执照取得的当天,注册资金是全部到位的,只有全部倒位了,才召开创立大会(相当于第一次股东大会),才申请,登记公司。召开条件:需要代表股份总额半数以上出席才可以。备注:大股东叫发起人,小股东叫认股人。抽回资本投资人(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但下列三项可以抽回出资额: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什么东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发起人的义务1.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包括小的认股人。2.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时,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结合有限公司的)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章程规定人数5-19人)。(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不是看人数,是看表决权)(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个监事不行)2.会议通知(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提前15日,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备注: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15天。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5.股东大会的决议(1)一般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条+1条)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6.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7.会议记录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备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太多了,所以由主持人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因为人少,来了的都签名。董事会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没有也行。备注: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履行的按下面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备注: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注意:只有股份公司特别,其他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次。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一个监督不行)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基本相同。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8.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是董事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权范围。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计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不同之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频率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无权提议有权提议是否设监事会小公司可以不设必须设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不是全部)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独立董事制度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1%以上--------前10名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前5名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离职3年可以,离职3个月不行)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注意:董事长秘书不能兼监事。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1.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度即可举行。2.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股份发行1.同次发行(不是同次的不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必须)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融,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平价,溢价可以,折价不可以。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即要记法人,不能记个人,如发起人是个人,要记发起人的姓名。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对上市公司)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这些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这些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意:上面三条是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对这些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1)减少注册资本:减资→10日内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注销。(2)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合并→6个月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定,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6个月内回购。(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不是税前)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接受,变成回购了,不能因为签买卖合同回购。因为只有4种法定情形才能回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如3岁的小孩自己也没懂事,肯定不能做“董事”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注意:(1)并不是所有的触犯刑法的从监获出来的都是5年,仅限于经济犯罪的5年。(2)打架了触犯刑法从监获回来,不用反省5年,可以自己开公司或担任董事,监事。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把企业搞破产了,有个人责任的,反省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行为禁止,(不能干什么)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经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就是说把公司的钱借给别人,看公司章程怎么规定的,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就是说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没规定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没同意,不能进行交易,董事会不行。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不包括一般的职工。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就是说不能从事与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才可以。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诉讼间接诉讼(代表公司诉讼)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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