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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和内容一、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卫生法的制定(fomulationofhealthlaw)又称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具有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和综合性。二、卫生行政执法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卫生行政执法(Health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进行卫生事业管理、适用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二)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职务性;3、对象的特定性;4、依据的法定性;5、意思表示的单方性;三、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卫生行政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1、卫生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卫生部、局;(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3)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卫生事业的职能,有熟悉卫生法律、法规的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被授权后即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执法主体地位。3、受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卫生执法任务的组织。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概念: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救济行为。(二)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许可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1、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为。通常是要式法律行为。2、行政许可的范围:(1)健康相关产品的许可;(2)公共卫生方面的从业许可;(3)卫生机构与专业人员的许可。3、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1)许可证:包括许可证、许可登记证、准许证、批件、批准文件、批准书和许可书等;(2)批准文号;(3)合格证书;(4)非要式的行政许可形式;4、许可的程序:申请、审核、颁发。5、卫生行政许可证的无效、失效、中止和吊销。石棉县查处一起超范围经营食品案案件摘要:2008年4月12日,石棉县卫生监督执法所接群众举报,县城区某小学校园周边有一小吃店无卫生许可证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吃店确实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经营未经许可食品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案件的调查:该小吃店经营面积约二十平方米,位于城区某小学校园周边,于2007年12月4日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其许可范围为“锅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而该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米线(一种浸泡后经过简单加热提供给顾客食用的食品),现场有十多碗待加热销售的米线,现场一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在从事洗碗活动,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取得现场检查照片3张。案件的处理:石棉县卫生局在取得了该店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后,对该小吃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该小吃店未经许可销售米线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石棉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合议认为,该小吃店存在部份非法经营行为,且非法经营行为时间短(仅数天),未造成严重后果,石棉县卫生局责令该单位停止非法经营行为(米线制售),给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小吃店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共处罚款人民币五百五十元,本案件已于2008年4月23日执行完毕。思考:怎样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关于卫生行政许可,要涉及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核、许可等程序,其中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核是卫生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也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工作,如果不严把卫生行政许可关,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卫生行政许可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对行政许可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这就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卫生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三)卫生行政处罚1、概念:是指卫生行处政机关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罚或制裁。2、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的适当、公正、公开原则;(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3、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1)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2)听证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机关中相对独立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主持,听取该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对案件有关问题的陈述、质证、辩论的法定程序。(3)简易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件实行现场处罚的程序。适用于依法应当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04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04]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mg/m3都超过了标准值30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04]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案例评析:(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二)处罚程序合法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04]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员及时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本案监督执法过程完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法。(四)卫生行政强制1、卫生行政强制的含义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2、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根据执行人是否可以亲自或请人代替法定义务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二种。(1)间接强制。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①代执行②执行罚(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①人身强制②财产强制(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进行检查(2)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3)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4)对产品或商品的强制检验(5)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6)其它措施(五)卫生行政监督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予以查看、监督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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