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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食品管理机构与食品法规标准(4)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1.掌握国际食品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能;2.掌握我国食品管理机制;3.了解我国食品法规体系;4.掌握标准及标准化的概念及基本知识;5.了解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我国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卫生和质量不仅涉及到国家、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消费者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而且还关系到世界食品贸易以及全球经济次序的健康稳定。因此,各国政府都建立了一套食品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机构的设置、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监管方法的确立、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以及促进商贸活动和经济发展,联合国相关组织也成立了一些机构,给各国政府提出指导方针、战略性建议和参考标准以协助各国制定国家政策,从立法、基础设施到监管执法机制方面选择最佳方案,建立全面有效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第一节与食品有关的国际组织机构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简称“粮农组织”,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FAO)是根据1943年5月召开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会议的决议,于1945年10月16日在加拿大魁北克正式成立。1946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现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加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行动,提高人民的营养和生活水平,改进粮农产品的生产及分配的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的生活状况,以及帮助发展世界经济和保证人类免于饥饿等。该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农、林、牧、渔生产、科技、政策及经济各方面。它搜集、整理、分析并向世界各国传播有关粮农生产和贸易的信息;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动员国际社会进行农业投资,并利用其技术优势执行国际开发和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项目;向成员国提供粮农政策和计划的咨询服务;讨论国际粮农领域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国际行为准则和法规,加强成员之间的磋商与合作。粮农组织下设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下设计划、财政、章程法律、农业、林业、渔业、商品、粮食安全等八个职能委员会。截至2005年11月,共有188个成员国和一个成员组织(欧盟)。主要出版物有《粮农状况》和《谷物女神》,以及各种专业年鉴和杂志。中国是粮农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3年4月中国恢复其在粮农组织的合法席位,并在粮农组织第17届大会上被选为理事国。同年,我国向该组织派出常驻代表,建立了中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1983年1月,粮农组织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97年11月18日,中国当选为粮农组织理事会成员。二、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07年成立于巴黎的国际公共卫生局和1920年成立于日内瓦的国际联盟卫生组织。中国和巴西代表在参加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联合国于旧金山召开的关于国际组织问题的大会上,提交的“建立一个国际性卫生组织的宣言”,为创建世界卫生组织奠定了基础。1946年7月64个国家的代表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8年4月7日,该法得到26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后生效,世界卫生组织宣告成立。每年的4月7日也就成为全球性的“世界卫生日”。同年6月42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世卫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该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为“身体、精神及社会生活中的完美状态”。世卫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截至2005年5月,世卫组织共有192个成员国。中国是世卫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2年5月10日,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合法席位。此后,中国出席该组织历届大会和地区委员会会议,被选为执委会委员,并与该组织签订了关于卫生技术合作的备忘录和基本协议。三、食品法典委员会1962年,联合国的两个组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CAC),并使其成为一个促进消费者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经济利益,以及鼓励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的国际性组织。CAC现有16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1.CAC的作用CAC的宗旨: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CAC的主要职能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②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③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④解决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⑤修订已出版的标准。CAC的具体工作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和其它分支机构开展的。共有三类委员会:①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农药残留、分析和采样方法等;②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和乳制品等;③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以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2.CAC标准的意义在WTO成立以前,CAC的标准、准则和建议(以下简称标准),各国政府可以自愿采纳,但与当时的关贸总协定(GATT)等国际贸易体系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CAC只是讨论国际标准的一个非常有用的论坛。WTO成立之后,CAC的标准虽然名义上仍然是非强制性的,但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和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定已赋予其以新的涵义,CAC的标准已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的依据,同时也成为WTO成员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合法武器。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的标准,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如果一个国家的标准低于CAC标准,在理论上则意味着该国将成为低于国际标准的食品的倾销市场。由于即使是美国、澳大利亚这样的发达国家,它们的相当一部分国家标准也低于CAC标准。因此,如何尽快与国际标准即CAC标准接轨,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发达国家面临的一项极其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各个国家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采纳CAC标准,要么按照SPS协定的规定,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制定更加严格的国家标准。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某些发达国家都无力进行后一项工作,采用CAC的标准在技术和经济上成了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因此,积极参与CAC的工作,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其全名与缩写之间存在差异,缩写是“ISO”而不是“IOS”,这是因为“ISO”并不是首字母缩写,而是一个词,3它来源于希腊语,意为“相等”,从“相等”到“标准”,由于词义上的联系使“ISO”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名称。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的二十五个国家的六十四名代表集会于伦敦,决定成立一个新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工业标准的统一。1947年2月23日,ISO章程得到1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1.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性质和宗旨ISO不属于联合国,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目前和ISO建立联系的有400多个国际组织,其中包括所有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ISO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和贸易发展理事会综合级(即最高级)的咨询组织,也是联合国系统几乎所有其他团体和专门机构的甲级咨询组织。ISO的宗旨: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及其有关活动的开展,以利于国际间的物资交流和相互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界、科学界、技术界、和经济活动方面的合作。2.ISO的组织结构和主要工作按照ISO章程,ISO的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通信成员。团体成员是指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且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其国家参加ISO。通讯成员是指尚未建立全国标准化机构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通讯成员不参加ISO技术工作,但可了解ISO的工作进展情况,经过若干年后,待条件成熟,可转为团体成员。ISO现有成员138个。ISO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主要官员、成员团体、通信成员、捐助成员、政策发展委员会、理事会、ISO中央秘书处、特别咨询组、技术管理处、标样委员会、技术咨询组、技术委员会等。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各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ISO技术工作是高度分散的,由227个技术委员会(TC)承担。在这些委员会中,世界范围内的工业界代表、研究机构、政府权威、消费团体和国际组织都作为对等合作者共同讨论全球的标准化问题。第二节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机构我国食品质量管理采取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制,分别由农业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共同管理。一、农业部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在食品管理中主要职责是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农副产品的质量。二、卫生部主管疾病防治与公共卫生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在食品管理中主要负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卫生管理,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对《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是卫生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在食品管理中主要职责是:①承办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4②协助卫生部进行重大、突发性健康相关产品事件的处理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③对地方健康相关产品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HACCP推广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在食品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在食品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①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②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③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④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⑤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⑥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各省、市设置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与之对应。五、质量监督
本文标题:第二章食品质量监管机构和食品法规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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