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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质量(一)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条)•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5)可维修性。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中央产品质量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三)职权1、现场检查权2、调查取证权3、查阅帐簿权4、查封扣押权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目前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四项制度。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产品标准的类型:•1、国家标准(GB和GB/T)•2、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5、国际标准•¡ª¡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1、意义:质量担保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3、检验要求:(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ª¡ª出厂检验制度•A、检验机构•(1)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2)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B、检验依据:法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关于产品免检制度•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产品免检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1、国家监督检查(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2、地方监督检查•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抽查结果:异议复检•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法》第24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于2009年12月12日起召回进口2009和2010款沃尔沃XC60汽车,据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约4640辆。•由于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座椅侧面板内侧的塑料筋受到挤压变形时可能会与安全带释放按钮相接触,在发生特定的侧面碰撞冲击下,驾驶员或前排乘客的安全带可能会被释放,失去对人员的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在上述范围内的2377辆车的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可能不正确,燃油管路护板可能松动脱落,导致燃油管路的暴露,危害行驶的安全性。•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将免费为所涉及的车辆的座椅侧面板内侧塑料筋进行去除;同时对其中涉及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问题的车辆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以确保护板正确固定,消除隐患。•沃尔沃授权经销商将通知相关客户前往就近授权维修中心对车辆进行免费检查和维修。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可召回产品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分别是: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只限汽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四)其他禁止性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内容包括:(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2、产品质量标识
本文标题: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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