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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的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法律依据: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相关理解(一)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1.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主体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2.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从理论上讲,检察权的内容极为广泛,包括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执行与遵守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理解,检察权包括有侦查权。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3.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二)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1.其他任何机关,是指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和部门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2.团体,是指政党、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3.个人,是指一切公民个人,包括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公民的一切个人。(三)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开展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办案,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法律依据: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相关理解:1、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仅阶级本质不同,而且法律机制和具体内容也有显著区别。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是审批具体案件,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不是“以党代法”、“党法不分”。3、正确处理社会监督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社会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法律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干涉特指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进行的非法行为,而不是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依靠群众1.法律依据: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2.相关理解:1、在收集证据阶段,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2、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4、刑事审判过程中吸收公民参加陪审,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对管制刑的执行,监外执行的监督,允许任何公民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等都体现了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法律依据: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2.相关理解1.“事实“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和程序法上的事实。实体法上的事实是指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证明犯罪情节轻重的事实,如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过程和危害结果等。程序法上的事实,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理程序问题的事实,如羁押期限、回避、强制措施等适用的事实。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不能凭着一己好恶或一时情绪来定案,也不能根据其他因素,如外界压力、自己的利益来定案。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依据,法律是处理案件的标准尺度,离开了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就缺乏定案的根据,更谈不上适用法律;反之,离开了正确应用法律,也就谈不上对正确认定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法律依据: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2.相关理解:1、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于一切公民的犯罪行为,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如何,都必须严格依法处理。2、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予以平等保护。3、公民适用法律的平等仅仅是指他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指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对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法律依据: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2.相关理解: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权限。许超越各自的职责权限。2、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逮捕决定书后,应当执行;另外,人民检察院需要再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应当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法律依据: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相关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应当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监督,而且还包括诸如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活动。3.内容:(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三)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四)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法律依据: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审判公开1.法律依据: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2.含义: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3.相关理解:1、不仅案件审理过程,而且作为司法裁判基础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以及裁判的过程都应向诉讼主体和社会公开。不仅一审程序要遵守,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也应当按照审判公开原则进行。2、审判公开的例外: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3、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4、公开审判案件不一定都有人出席旁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法律依据: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2.相关理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1)在侦查阶段(2)在起诉阶段(3)在审判阶段2、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法律依据: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相关理解:1、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3、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法律依据: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2.相关理解: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法律依据: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法律依据: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文标题: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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