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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法一、学习指南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资双方的问题越来越多。最为明显的是每年年关时都会被媒体大量报道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如果把这个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探讨,角度多种多样。但如果从法律角度探讨,则必须回归到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建立的相关的法律制度。本章着重介绍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包括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主体,保护劳动者的主要制度,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内容,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认识劳动合同的分类,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解除权,如果产生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重点难点辅导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历史发展(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1.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发展,劳动法也在发展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英国规定了最低工时,最高工资。但是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资本家服务,而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到了自由竞争时期:1802年英国的颁布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则是劳动法的鼻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伴随着法学思潮的转变,绝大多数国家出台《劳动法典》,劳动法成为部门法。劳动法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发展历史。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不承认私有制,因此没有劳动关系,更多以行政的方式管理。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开始出现劳动关系,并且1994年伴随着国企改革,市场转轨,开始制定《劳动法》。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劳动法本身及法学思潮变迁劳动法的产生伴随着民法思维的转变。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民法思维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体现在劳动关系中,就是如果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劳动者处于被资方压迫的地位。因此,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开始修订三大原则。三大原则的修订是法学发展的重要的里程碑。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是所有权圣神;意思自治;过错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仅仅坚持传统的三大原则,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开始修订三大原则。通过相邻关系限制所有权;对于意思自治加入国家干预因素;对于强调个人只对自己做错的事儿承担责任的过错责任转为增加无过错责任。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同时,为了发展劳动法,法学家从法理学角度提出有关“法学思潮理论”:劳动法制定更多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坚持社会平等观念。社会法学派的诞生也促进了劳动法的发展。20世纪法学领域最重要的时间就是社会法学派的出现。社会法学派思考问题建立在社会本位观的基础之上。体现社会本位。比如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体现公法和私法兼容性质。二、劳动法基本原理(一)劳动法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二)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给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特征劳动关系具有自己的特性,具体特征表现为:(1)劳动关系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2)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关系是人身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4)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质和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平等仅仅是形式意义的平等。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可以选择劳动者,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此种平等不是实质意义的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出卖劳动力。3.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4.劳动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所谓雇佣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定义雇佣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此,雇佣关系中出现纠纷,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5.当前劳动关系特点由于我国存在转型期,不同所有制性质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则还有一定的差别。应当说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结果。因此,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合同关系和非合同劳动关系依然并存。劳动力市场配制机制和行政配置机制同时对劳动关系发生作用。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一)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基准法的结合。劳动关系的协调,体现在规范劳动合同,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基准法,则体现在对工时、工资等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兼具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管理法的性质。对劳动者偏重保护。国家有相应的干预。(三)兼具公法、私法性。公法是规范国家权利的相关法律。比如宪法。私法是规范私主体权利的相关法律。比如民法。公法私法坚持的利益不同。公法坚持国家利益,私法坚持私人利益,而公私混合法则坚持社会本位。劳动法把全体劳动者作为保护对象,体现了公私法兼具的性质。(四)实体法与程序法兼有。对于劳动者、劳动合同等的规定属于实体法规定,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则属于程序法范畴。四、劳动法主体(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就是形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二)劳动者1.劳动者概念劳动者,是指由用人单位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三)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在许多国家成为雇主或雇佣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具体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但公务员、法官、检查官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使用特比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而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则适用人事法规。社会团体:管理人员有些参照公务员管理,一班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四)工会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五)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人工会相对抗的用人单位集合。在同行业之间,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六)政府政府,作为劳动法主体类型之一,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劳动法公私混合法的性质。劳动法中规定的体系是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五、基本制度(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保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此项合法权益,法律专门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制度。(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最好的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期限立法中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定期合同定期劳动合同,又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又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到的翻译工作者,大多都按照完成工作为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是指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四)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有多种。生效,无效和可撤销等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可以续订。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到期后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视为合同继续。但是一方解除的则解除。(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根据解除合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解除条件。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按照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分为即时性辞退和预告性解除两种。ⅰ即时性辞退的条件: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ⅱ预告性解除: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ⅲ裁员性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的许可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本文标题:第五章劳动法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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