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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五章国际金融交易制度
1第五章国际金融交易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汇交易制度、国际贷款制度、国际证券制度、国际信托制度[重点与难点]重点:国际银团贷款、国际证券发行第一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一、国家货币主权与外汇管制法律制度(一)国家货币主权国家在货币上享有排他的主权,每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有独立执行其对外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力。国家对货币的主权主要表现为:1.创立和发行独立的货币;2.确定货币的汇率;3.决定采用何种汇率制度;4.决定是否实行外汇管制。(二)外汇管制法律制度1.外汇管制立法的目的和作用外汇收支入不敷出的国家为了节约外汇支出,常制定外汇管制法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外汇管制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资本流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黄金与外汇的储备;增强公民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奖励出口,限制进口。2.外汇管制立法的基本内容各国外汇管制立法对外汇交易的管制可区分为对数量的管制和对汇率的管制两种不同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又可分为对人的管理和对物的管理两种形式。各国外汇管制立法是通过对国际收支各个项目的管理和控制来维持本国国际收支的平衡。3.外汇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有的国家立法对本国的贸易外汇进行严格管理,有的国家还对非贸易外汇实行管制。目前,不少国家法院以外国的外汇管制法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适用外国的外汇管制立法。《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项规定,“有关任何成员国货币的汇兑契约,如果与该国按照本协定所实施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在任何成员国境内均属无效。”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各成员国有相互承认对方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的义务。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中,《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rticlesofAgreementofthe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以下简称《基金协定》)居于中心地位,其他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制定的规则均不得与其抵触。(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立1944年7月1日,44个国家参加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基金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英文简称IMF,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宣告产生战后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它是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基金协定》自1944年12月生效之后,随着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变迁,曾于1968年7月、1978年4月、1992年11月和1997年9月四次进行修订。(二)基金组织的宗旨与职能根据《基金协定》第1条的规定,基金组织的宗旨可以归纳为六项:1.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增长;3.促进汇率稳定;4.协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成员国;6.缩短和减轻成员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为了实现基金组织的上述宗旨,《基金协定》除了作为建立基金组织的章程之外,同时还确立了该组织的管理职能和金融职能:1.管理职能:基金组织成员国可自主选择汇率制度,但在促进汇率稳定方面,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并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为此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规定了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双边磋商制度和多边监督机制。2.金融职能:为避免当一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而可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的现象,基金组织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当一成员国国际收支出现困难时,向该成员国2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恢复国际收支的平衡。基金组织采取“购买与购回机制”(即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交换它们所需的外汇,此为“购买”或“提取”,该成员国还款时,用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分设普通资金账户及其他特殊基金和账户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基金组织可为成员国提供不同种类的贷款,同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条件。(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依此,《基金协定》第8条和第14条规定了成员国负有取消和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1.《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基金协定》第8条是关于成员国在外汇管制和国际货币合作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如果成员国全面接受第8条规定的义务,那么该成员国就成为所谓“第8条成员国”,该国的货币就成为法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的过渡性安排的义务。《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国际储备的定义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目前,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概念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三、国际货币兑换中的法律问题(一)可兑换货币与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1.可兑换货币。国际间借贷关系的结算必须使用各国共同或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支票、本票、汇票,外币面额的有价证券等,这些国际间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统称为国外汇兑,简称外汇。因此,可兑换货币实际上是外汇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自由兑换是指某种货币在外汇市场上可以由顾客、银行或国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黄金,可以自由买卖。2.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在外汇市场,可兑换货币的兑换方法主要有: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套汇、套利、套期保值、调期保值和投机等。(二)外汇风险和防范措施1.外汇风险的概念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的波动,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或负债(债务)的价值发生相应上涨或下降的可能性。在国际市场上,任何汇率变动都会影响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利益,因此,外汇风险是一个国际上普通关心的重要问题。2.外汇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外汇风险的防范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任何能够避免或减轻汇率风险的做法或措施,外汇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选择适宜的合同货币。在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惯用的国际货币中,有的币值较强,属于坚挺的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直呈上升趋势,有的币值则相对较弱。当然,所谓币值“坚挺”或币值“弱”只是相对而言的,在实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有利的合同货币,或者以有利的外币支付,或者以本币计价结算,或者采用多种货币计价结算,或者用特别提款权计价结算。(2)在国际经济合同中订立保值条款。所谓保值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国际经济合同中订入的,能够避免或减轻汇率风险的保值措施。保值条款的种类主要有:黄金保值条款、外汇保值条款和物价保值条款等:①黄金保值条款,又称金约条款,是指规定以黄金作为合同计价标准或支付手段的保值条款,其含义是直接用黄金或金币计价和支付货款或偿还货款,或者规定计价货币或支付货币的含金量,若结算或偿还时,有关货币的含金量或汇率发生变动,则相应调整合同货款数额或贷款数额。黄金保值条款又可分为黄金直接计价条款和黄金参考条款;②外汇保值条款,是指规定以某一或某几个特定国家的货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或支付货币的保值条款。外汇保值条款又可分为单一外汇保值条款和复合外汇保值条款;③物价保值条款,是指根据有关国家的物价指数确定有关货币汇率或合3同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实际价值的保值条款。物价保值条款的形式主要有:出口制成品物价指数条款、作为计算工资标准的物价指数条款、作为折算汇率的物价指数条款和作为调整货款标准和物价指数条款。第二节国际融资法律制度一、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国际融资协议是确定国际融资活动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在长期的国际融资实践中,已形成了某些为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共同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国际融资协议的基本内容。(一)陈述与保证陈述与保证,又称“承诺与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做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先决条件先决条件,又称“前提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依据先决条件条款,只有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的规定,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按先决条件涉及的义务范围,可将其分为两类:1.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2.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三)约定事项约定事项又称“约定”或“限制性约定”,它是一系列关于限制借款人在贷款清偿期间的行为和不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这些条款主要有:1.消极担保条款;2.平等位次条款;3.财务约定事项;4.保持资产条款;5.贷款用途条款。(四)违约事件1.违约的种类(1)实际违约:当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事项时,构成实际上的违约。(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约或无法完全履约。2.违约救济贷款协议通常规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取消或终止借款人的提款权;(2)加速到期;(3)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利息;(4)累加救济条款。二、国际贷款融资(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国际贷款,又称“国际信贷”、“国际借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二)国际贷款的类型1.国际定期贷款(1)概念:是指贷款人将货币资金贷给非本国居民的一种贷款活动,国际定期贷款一般用于国际商业银行向各国私人公司发放的贷款。(2)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除了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国际定期贷款协议的业务性条款主要包括:首部、定义、贷款货币条款、贷款期限条款、贷款金额条款、贷款提取条款、贷款利率条款、贷款偿还条款、权利义务转让条款和税收条款等。2.欧洲货币贷款(1)概念: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2)欧洲货币贷款的特点:①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②贷款银行取得资金的方式特殊:多数情况下,贷款资金非银行自有资本,而是从其他银行拆借而来。(3)欧洲货币贷款的特殊条款(特殊条款保护的侧重点在于贷款人的利益)主要有:①补偿银行损失条款;②市场动乱条款;③保护利差条款;④货币补偿条款;⑤非法性条款。3.国际银团贷款(1)概念: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4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2)国际银团贷款的类型国际银团贷款可分为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和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两种。三、国际项目融资(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国际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将该项目或经营该项目的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二)国际项目融资的基本类型包括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结构1.双层次结构项目融资层次一: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层次二: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完工担保协议、投资协议和购买协议等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2.三层次结构项目融资层次一: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层次二: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通常采用“提货或付款协议”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层次三: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的义务,而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转让给贷款人。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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