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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内容结构:1.事故性质的认定2.事故责任的划分3.事故教训4.整改措施重点难点:1.事故责任的分类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整改措施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经济损失分析等5个方面。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事故性质认定的注意事项:(1)区分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者。(3)事故责任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按确认事故调查的事实分析事故责任;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一、事故责任分类(1)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2)主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3)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特大火灾事故;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二)对中介机构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四)对从业人员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吸取事故的教训。(4)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第三节事故教训通过对事故、事件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通过总结事故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原因,可防止事故。总结事故教训要以确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为依据。一般来说,总结事故教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5)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6)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等等。第四节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措施,即针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类别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整改措施主要分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3个方面。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从理论上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消除一切着火源,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第四节整改措施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避免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第四节整改措施(二)电气安全技术措施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2.漏电保护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为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3.绝缘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选用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第四节整改措施4.电气隔离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相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第四节整改措施6.屏护和安全距离(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等因素,7.连锁保护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屏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等。第四节整改措施(三)机械安全技术措施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1)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2)安全距离的原则。(3)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4)使用本
本文标题: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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