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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级应急救援松江区安全生产协会远山一、几个感念1.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伤情判定:事故现场直接造成的人体伤害为主,其伤害包括受伤时的原发性病变以及与伤害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2..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害或某些器官功能型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过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3.急性工业中毒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事故。4.直接经济损失(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2)善后处理费用、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处理事故罚款、赔偿等;(3)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二、事故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三、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时间、要求、内容1.报告时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越级报告。•政府接报后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注意:今年实施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二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2.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3.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事故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电话;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四、事故报告的程序•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监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上述部门应当同时报本级政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国务院;•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五、事故的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六、事故发生后,政府与企业应采取怎样的措施?企业要采取的措施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的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对事故现场有关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政府要采取的措施1.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其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2.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市安监局值班电话:23115300举报电话:962266七、事故调查有谁主导,有哪些部门组成,调查的原则、目的、内容、任务、时限和处理是怎样的?1.调查权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可以直接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2.部门组成•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的事故调查行为是职务行为。3.调查的原则、目的、内容、任务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要求: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提出建议。4.调查的时限调查组必须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间。八.事故处理1.批复的主体: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2.批复的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30日3.有关机关对批复的落实•落实主体:•可能是一个机关,也可能是多个机关,包括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有关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的内容:•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4.事故发生单位对批复的落实•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一是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行为二是已经涉嫌犯罪,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制度作出处理5.刑事责任的追究•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二是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判处,不能畸轻畸重6.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主体,也应是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主体——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依法《工会法》•直接与本单位进行交涉•向监督管理职权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反映,实地检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注意:新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九、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又成一次原因,是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在“人的原因”和“物的原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人的原因划分为十三大类54种不安全行为;物的原因划分为四大类51中不安全状态。间接原因——使事故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材料的应用上存在的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即上岗操作,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不健全。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主要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起主导作用的原因。是一步一步把事故由潜在的变为显在的诱因。从事故案例中找事故原因。P1097.17事故P12412.3事故P12612.27事故P1278.13事故P1286.22事故十、上述事故案例中有哪些法律责任?概括讲主要是两个“行为罚”,两个“事故罚”,一个“资格罚”。“行为罚”是针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以及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事故罚”主要是依据事故的程度对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资格罚”主要是针对单位、个人、机构证照的吊销、暂扣,以及对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处罚。1.事故的“行为罚”——针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不立即予以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法律责任处上一年收入40%至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总局第13号令将这三个行为做了细化和量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法律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处上一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犯治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形式责任。国家安全总局第13号令将这三个行为做了细化和量化:对有关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事故单位按照违法情节处罚•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2.事故的“事故罚”——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一般事故,10万元-20万元•较大事故,20万元-50万元•重大事故,50万元-2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200万元-500万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国家工作人员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事故的“资格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资格罚——由有关部门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责任有关人员的资格罚——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资格罚——受到刑事处罚,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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