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1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船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直接影响着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效果。我国交通部和海事局根据STCW78/95公约的规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船员管理的法规;各大航运企业或公司也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些法令和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加强船员的管理、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和行为,特别是强化船员的安全意识与提高船员的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船舶安全和污染事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内容主要包括:STCW78/95公约的基本要求,我国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轮机部高级船员主要职责和船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船舶培训,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以及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第一节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概述《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1978;STCW78),是国际海事组织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该公约于1978年7月7日在IMO总部召开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外交大会中获得通过。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IMO提交了批准STCW78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1984年4月28日,STCW78公约生效。该公约的生效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以及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航运业的迅速发展、船舶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船舶配员的多国化,以及各国对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的严重关注和对海难事故的人为因素的日益重视,从对海员素质的要求而言,STCW78公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势必要求对该公约作相应调整。STCW78公约业经多次修正,其中1991年修正案是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即GMDSS)和驾驶台单人值班试验,于1992年12月1日生效;1994年修正案是关于液货船船员的特殊培训,于1996年1月1日生效;1993年,IMO开始对STCW78公约进行全面的修订,并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全面修订工作。在STCW78公约签字日17周年的1995年7月7日,通过了“经1995年修正的STCW78公约”(简称STCW78/95公约、STCW95公约或STCW公约)。STCW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最迟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95公约的规定。STCW95公约生效后,至今又经多次修正。STCW95公约除正文条款外,对STCW78公约作了全面的修改,原公约的附则和附属大会决议均重新起草,并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相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eafarers'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Code,即STCWCode或STCW规则).1.STCW95公约的内容构成与编排STCW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是关于附则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与附则的章节一一对应,共有8章,详述了附则中制定的标准、证书格式,功能证书中各职能/责任级别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评价适任的标准,参见附录一和附录二。B部分是关于附则的建议和指导,它与公约附则、规则A部分的章节一一对应,是关于如何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导。STCW95公约的附则把公约技术条款在附则中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其内容共分8章。第21章总则;第2章船长和甲板部;第3章轮机部;第4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5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第6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第7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第8章值班。提及公约和附则的要求时,也应提及STCW规则A部分和B部分的相应规定。2.STCW95公约新增的内容与STCW78公约相比,STCW95公约除了结构方面的变化外,主要增加了下列内容:(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督、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3.STCW95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但在下列船舶上服务的海员除外:(1)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2)渔船;(3)非营业的游艇;(4)构造简单的木船。二、STCW规则1.STCW规则的A部分在本部分中,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项职能和3个责任级别。(1)7项职能为:①航行;②货物装卸和积载;③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又译作“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Controllingtheoperationoftheshipandcareforpersonsonboard);④轮机工程marineengineering);⑤维护和修理(Maintenanceandrepair);⑥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Electrical,electronicandcontrolengineering);⑦无线电通信。(2)3个责任级别为:①管理级(Managementlevel);②操作级(Operationallevel);③支持级(Supportlevel)。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属于“管理级”;二/三副、二/三管轮及500总吨(或750kW)以下船舶的高级船员属于“操作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属于“支持级”。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都必须适任“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职能;支持级仅涉及“航行”或“轮机工程”职能。A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给出了海员最低适任标准、特殊培训和专业培训的要求、发证标准以及海员值班标准等。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和STCW公约的缔约国,已将这些标准全部形成履约文件,并作为国家法规性文件由主管机关颁布施行,如本章第三节中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第六节的“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32.STCW规则的B部分B部分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B部分由“关于STCW公约条款的指导”和“关于STCW公约附则条款的指导”两部分组成。“关于STCW公约附则条款的指导”的条文编排与公约附则及A部分的章节一一对应,亦分为8章:第1章关于总则的指导第2章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指导第3章关于轮机部的指导第4章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指导第5章关于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指导第6章关于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的指导第7章关于可供选择的发证的指导第8章关于值班的指导B部分所建议的措施虽为非强制性的,但在我国履约文件中多已体现。第二节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共107条,分为13章: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现根据船员的职业需要择要介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4(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等。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5须按时足额支付。3.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本文标题:第五章船舶轮机人员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897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