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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五章货物检验的方法
第三章货物的检验•第一节货物检验概述•第二节货物检验的项目、基本要求及方式•第三节货物质量检验的步骤与方法第一节货物检验概述•一、货物检验的概念–货物检验是指货物的供货方、购货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际、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以及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作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由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带来的争议,以便于货物交换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1.我国的政府检验机构–(1)国家质检总局–(2)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4)专业部门负责的其他检验机构•2.我国其他商检机构–中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总公司(ChinaNationalImportandExportCommoditiesInspectionCorporation,CCIC)•3.重要的国外检验机构–(1)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GeneraleDeServeillance,SGS)–(2)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FDA)–(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ipponKaijiKenteiKyokai,NKKK)–(4)日本海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JapanOverseasMerchandiseInspectionCompany,OMIC)–(5)劳氏船级社(Lloyd’sRegisterofShipping,LR)–(6)英之杰检验集团(InchcapeInspectionandTestingService,IITS)–(7)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Laboratories,UL)二、货物检验的形式•(一)按货物内外销售情况不同分–按照货物内、外销售情况不同,可分为内销货物检验和进出口货物检验两种形式。•(二)按检验货物相对数量不同分–按照检验货物相对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三种形式。•(三)按检验目的不同分–按照检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生产检验(第一方检验)、验收检验(第二方检验)和第三方检验三种。•(四)按检验有无破坏性分–按照检验有无破坏性,可分为破坏性检验和非破坏性检验两种形式。•一、货物检验的项目•(一)货物质量检验–货物质量检验是货物检验的中心内容,通常狭义的货物检验就是指货物质量检验。货物检验在早期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对保证货物质量起到了把关的作用。如今,全面质量管理不断发展、完善,由于预防、控制并非总是有效,所以货物检验仍然是货物质量保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货物质量检验是根据合同和有关检验标准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对成分、规格、等级、性能和外观质量等货物的使用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性,运用人的感官或化学、物理方法等各种手段进行测试、鉴别。货物质量检验的目的就是判别、确定该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质量条件和标准。第二节货物检验的项目、基本要求及方式•(二)货物的安全、卫生检验–货物安全检验主要是指电子电器类货物的漏电检验、绝缘性能检验和X光线辐射等。货物的卫生检验是指对货物如食品添加剂中砷、铅、镉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检验。–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出口货物的残损检验、出口货物的装运技术条件检验,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的检验。我国加入WTO后,可直接参与WTO成员国对制定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的全过程,为我国的货物检验工作既提供新的机遇,也带来更大的挑战。•(三)货物重量和数量的检验–重量检验就是根据合同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对不同的货物,计量出它们准确的重量。数量检验是按照发票、装箱单或尺码明细单等规定,对整批货物进行逐一清点,证明其实际装货数量。–货物的重量和数量是贸易双方成交货物的基本计量和计价单位。货物重量和数量的多少,与其质量的优劣一样,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检验机构做出检验和鉴定。•(四)货物的包装检验–货物包装检验是根据贸易公司的要求或合同规定,对货物的包装标志、包装材料、包装种类、包装方法等方面进行检验,同时查看货物包装是否完好、牢固等。二、货物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方式•一、内销商品检验•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交付或者拟交付的合同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和包装方面的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载技术条件、运输途中发生的残损、短损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对于某些货物,还包括进行卫生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检疫。(一)检验标准•根据我国法律,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的标准是:–(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从其标准。–(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品成交的,还应当按照样品检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检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机构制定的标准检验。(二)检验范围•1.法定检验的范围–法定检验,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列入我国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我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的适载检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2.鉴定业务的范围–鉴定业务不具有强制性,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国内外有关单位的委托,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供申请人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通关计税、计费理算、索赔、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标记、海损、商品残损、装载技术条件、货载衡量、产地证明,对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3.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三)检验的工作程序•1.受理报验–(1)出口货物的报验–(2)进口货物的报验•2.抽样制样•3.检验鉴定–(1)进口货物的检验鉴定。在装运进口货物的车船到岸后,检验检疫部门应派人员到岸检验货物的配载及受损情况。–(2)出口货物的检验鉴定。•4.签证放行第三节货物质量检验的步骤与方法一、货物质量检验单步骤•(1)定标是指检验前根据合同或标准规定,明确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以及货物合格判定原则,拟定货物检验计划。•(2)抽样是按合同或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抽取样品,使样品对货物批总体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同时要对样品进行合理保护。•(3)检验是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规定的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检测样品的质量特性。•(4)判定是指通过将检测的结果与合同及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比照,根据合格判定原则,对被检货物合格与否作出判定。•(5)处理是指对检验结果出示检验报告,反馈质量信息,对不合格的货物作出处理。•(一)抽样检验法–(1)抽样的定义•抽样也称取样、采样、拣样,是指为了检验某批货物质量,从同批同类货物中用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评定该批货物质量的依据。•货物抽样检验是在对工农业产品和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时,被广泛运用的,并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货物检验形式。二、货物质量检验的方法•(2)抽样的方法–1.简单随机抽样法–2.分组随机抽样法–3.等距随机抽样法–4.阶段随机抽样法•(3)抽样检验的方法–1.按商品质量特性不同分•按照商品质量特性的不同,可分为计量抽样检验和计数抽样检验。–2.按抽样检验程序不同分•按照抽样检验程序的不同,可分为一次抽检方法、二次抽检方法、多次抽检方法。–3.按抽样检验的形式不同分•按照抽样检验的形式不同,分为调整型抽样检验和非调整型抽样检验。(二)感官检验法•感官检验又称感官分析、感官检查或感官评价,是以人体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并运用个人的实践经验,对货物的色、香、味、形、手感、音质、音色等感官质量特性作出判定和评价的检验方法。•感官检验简便易行,快速灵活,成本较低,特别适用于目前还不能用仪器定量评价其感官指标的货物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及团体。它被广泛地用于食品、纺织、日用工业品、医药、家用电器、化妆品、服装及化工货物等领域。(1)感官检验法的类别•1.视觉检验–视觉检验是用视觉器官检查货物的外形、结构、颜色、光泽以及表面状态、疵点等质量特性的检验方法。•2.听觉检验–听觉检验是音波刺激耳膜引起声感,利用听觉的敏感性和频率辨别能力判断货物的某些感官特征的方法。•3.味觉检验–味觉检验是利用味觉器官的感觉评价对滋味与口感作出鉴定的方法。•4.嗅觉检验–嗅觉检验是凭借嗅觉器官(鼻)来鉴定货物气味、评定货物品质的检验方法。•5.触觉检验–触觉检验是利用物质刺激皮肤表面的感应点和神经末梢所引起感觉进行鉴别的方法。触觉是皮肤受到外界刺激而产生的感觉,如触压觉、触摸觉等。(2)感官检验的评价方法•1.差别检验–差别检验法用于判定两种样品之间是否存在感官差别。如检验某种货物样品与标准样品在感官特性上是否存在差别,或检验经过一段时间储存后货物的风味是否改变等。•2.标度和类别检验–标度和类别检验法涉及两种以上的货物。它是在经过差别检验并确定所检验样品具有明显差别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估计差别的顺序或大小,或估计样品应归属的类别而采用的方法。它主要包括排序、量值估计、评分、评估、分类等程序。•3.分析或描述性检验–分析或描述性检验法要求评价员对构成货物的各个特性指标进行定性、定量描述,尽可能完整地描述货物品质。•4.敏感性检验法–敏感性检验法具体有阈检验和稀释检验两种类型。阈检验用于确定评价员的不同阈值,如刺激阈、识别阈、差别阈和最大阈。稀释检验用于确定可感觉到的混入食品中的其他物质的最低量。(三)理化检验法•理化检验法是在实验室的一定环境条件下,利用各种仪器、器具和试剂等手段,运用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的方法来测试货物质量的方法。•理化检验的特点是可用数据定量表示测定的结果,较感官检验客观和精确。但同时它对检验设备、仪器和检验人员素质有较高要求。•理化检验主要用于检验货物成分、结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安全性、卫生性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性等。(1)物理检验法•1.一般物理检验法•2.力学检验法•3.热学检验法•4.光学检验法•5.电学检验法•6.其他检验法(2)化学检验法•1.化学分析法–化学分析法是根据检验过程中试样和试剂所发生的化学反应,以及在化学反应中试样和试剂的用量,来测定货物的化学组成成分及各成分所占比例的相对含量,以物质的化学反应为基础的化学分析法,是一种传统的化学分析方法,是其他化学分析方法的基础,也称为常规分析法。•2.仪器分析法–仪器分析法是采用光学、电学方面较为复杂的仪器,通过测量货物的光学性质、电化学性质,来确定货物的化学成分的种类、含量以及化学结构,进而对货物品质进行判断的检验方法。(四)生物学检验法•(一)微生物学检验法–微生物学检验法是利用显微镜观察法、培养法、分离法和形态观察法等检验食品、动植物及其制品和包装容器中所存在的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判定其是否超过允许限度。食品微生物污染主要有细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它们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或危及货物的安全储存。如肠衣中的大肠杆菌,罐头中的沙门氏菌、志贺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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