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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仅可在钢轨上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车辆。二、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用于安装在税号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税号。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税号87.02至87.04,而不归入税号87.06。四、税号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税号95.01。总注释除第十六类所列的某些移动式机器以外,本章包括下列各种车辆(参见税号87.01、87.05及87.16的注释):一、牵引车、拖拉机(税号87.01)。二、机动客车(税号87.02或87.03)、货车(税号87.04)或特种机动车(税号87.05)。三、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适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税号87.09)。四、机动的装甲战斗车(税号87.10)。五、摩托车及边车;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税号87.11至87.13)。六、婴孩车(税号87.15)。七、挂车、半挂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不论是人力推拉、用畜力拖拉,还是用车辆牵引(税号87.16)。本章还包括在陆上行驶或兼可在陆上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气垫车辆(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例如:(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三)尚未装有座垫及轮胎的自行车。除第十七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七类总注释),本章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必须注意,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作为本章的机动车辆归类。但经特殊制造也可作为道路车辆使用的飞机,仍应作为航空器归类(税号88.02)。本章不包括:(一)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税号90.23)。(二)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税号95.01)。(三)冬季运动设备,例如,长雪撬、平底雪撬及类似品(税号95.06)。(四)装在旋转木马上的车辆及其他作为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车辆(税号95.08)。87.01牵引车、拖拉机(税号87.09的牵引车除外):10—手扶拖拉机20—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3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90—其他本税号所称的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轮式或履带式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它们可配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也可装有作业工具,以进行辅助性工作。本税号不包括经特殊设计、制造和加固,使其成为起重、挖掘、平整土地等机器的组成部件的推进底座,尽管这些推进底座在机器工作时起牵引或推动作用。本税号包括各种类型的牵引车、拖拉机(例如,农业及林业用的拖拉机、道路牵引车、建筑工程作业用的重型牵引车、绞车牵引车等,但税号87.09所列的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除外),不论其使用何种方式驱动(内燃机、电动机等)。本税号也包括既可在铁路上使用,又可在道路上使用的牵引车,但不包括专用于铁路上的牵引车。本税号的牵引车、拖拉机可设有驾驶员座位或驾驶室,但没有车厢。它们可装有工具箱、农具升降装置、拖带挂车或半挂车的挂钩装置(例如,用于三轮牵引车及类似牵引车)以及驱动脱粒机、圆锯等机器的动力输出装置。牵引车、拖拉机的底盘可安装在车轮、履带或车轮与履带的组合体上。装在车轮与履带的组合体上的牵引车或拖拉机底盘只有前轴装有车轮。本税号也包括手扶拖拉机。这是一种小型农用拖拉机,装有单驱动轴,由一个或两个车轮支承。象普通拖拉机一样,它们使用通用的动力输出装置驱动各种可替换的农具。它们一般不设座位,由两个把手操纵行驶。但有些手扶拖拉机后部装有单轮或双轮车架,上面设有一个驾驶员座位。类似的手扶拖拉机也可用于工业方面。本税号包括装有绞车的拖拉机(例如,用以拖出陷入泥沼的车辆、拔起和拖走树木、远距离牵引农具等)。本税号还包括高架式(高跨式)拖拉机,适用于葡萄园及植树造林等。本税号也不包括装有起重机、起重滑车、绞车等的机动抢修工程车(税号87.05)。装有其他工作机器的牵引车、拖拉机必须注意,装在拖拉机上作为可互换工具的农业机械(犁、耙、锄等),即使在报验时已经装在拖拉机上,仍应归入其相应税号,而拖拉机本身则应归入本税号。当牵引车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或重物,并象农用拖拉机一样装有一些简单装置用以操纵工具(升降等)时,牵引车及其加工工具也应分别归类。在这种情况下,可互换的加工工具即使是与牵引车同时报验,不论其是否已装在牵引车上,均应归入其相应的税号,而牵引车及其操纵装置则应归入本税号。至于拖带半挂车的铰接式机动卡车、拖带半挂车的牵引车以及象拖带半挂车一样拖带第八十四章所列工作机器的重型牵引车,其牵引部分应归入本税号,而半挂车或工作机器则应归入其相应的税号。另一方面,本税号不包括税号84.25、84.26、84.29、84.30及84.32所列机器的推进底座。在这些机器中,推进底座、操纵机构、工具及其操作装置组成一整套机械设备。例如,装载机、推土机、机动犁等。一般来说,作为搬运、挖掘等机器组成部分的推进底座,可以根据其特别的结构特征(例如,形状、底盘、移动装置等)与本税号的牵引车、拖拉机区别开来。对于牵引车式的推进底座,归类时还要重点考虑其整套设备的构造及专门用以执行各种功能(牵引及推动功能除外)的设备的技术特征。例如,不归入本税号的推进底座往往配有坚实部件(例如,支座、支承板、梁、旋转起重机台等),构成底盘机架的一部分或固定(一般通过焊接)在底盘机架上,用以支承工具操纵装置。此外,这些推进底座还装有下列几种关键部件:内装液压系统,用以操纵工具的大功率设备;特种变速箱,例如,倒挡的最高速度不低于前进挡的最高速度的变速箱;液压离合器及转矩变换器;平衡锤;用以增加底座稳定性的加长履带;后置发动机的特制框架等。子目注释:子目号8701.10参见税号87.01注释的第六段及第七段。子目号8701.30本子目也包括同时配有车轮与履带的牵引车、拖拉机。87.02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10—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车辆90—其他本税号包括可乘载10人及以上(包括驾驶员)的客运机动车辆。本税号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由架空电线供电)及飞轮蓄能大客车。飞轮蓄能大客车是根据高速飞轮可积蓄动能,并用以驱动发电机向电动机供电的原理操作的。本税号还包括只需要更换车轮及锁上方向盘而无需更换发动机即可改成单节轨道车的机动客车。87.03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税号87.02的货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10—雪地行走专用车;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21——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22——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23——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24——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车辆:31——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32——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33——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90—其他本税号包括各种载人的机动车辆(包括水陆两用机动车辆),但税号87.02所列的机动车辆除外。本税号的车辆可装有各种发动机(活塞式内燃机、电动机、汽轮机等)。本税号也包括结构比较简单的轻型三轮车。例如:──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根据其机械结构,它们已具有普通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驾驶系统或倒挡及差速器;──装在T形底盘上的三轮车。这种三轮车底盘的两个后轮是由各自的电池电动机分别驱动的。它们通常用单一的中心控制杆操纵,驾驶员用以使车辆起动、加速、制动、停止或倒退,也可通过对主动轮施加差速力矩或摆动前轮使车辆左转或右转。本税号的车辆可以是轮式或履带式的。本税号还包括:一、汽车(例如,小轿车、出租汽车、运动车及赛车)。二、特种运输车辆,例如,救护车、囚车及灵车等。三、旅宿汽车(野营汽车等),这是一种专门配有起居设施(例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的载客车。四、雪地行走专用车(例如,雪地越野汽车)。五、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本税号所称的“旅行小客车”,是指最大载客量为9人(包括驾驶员),车内无需作结构上的变动即兼可载运客货的车辆。游乐园专用的车辆,例如“碰碰车”,应归入税号95.08。87.04货运机动车辆:10—非公路用自卸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货车:21—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22——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20吨23——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货车:31——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32——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90—其他本税号主要包括:普通卡车及货车(平板式、油布篷式、封闭箱式等);各种送货汽车、搬家具车;配有自动卸货装置的货车(自动卸货车等);液罐车(不论是否配有泵);保温或冷藏货车;装运酸坛、丁烷罐等用的多层卡车;配有装卸踏板的低车架重型卡车,供装运液罐、起重或挖掘机器、变压器等用;经专门设计适用于运输新拌混凝土的货车,但不包括税号87.05所列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垃圾收集车,不论是否配有装载、压紧、倾倒等装置。本税号还包括:一、自卸车,这种车结构坚固,配有倾卸式或开底式车身,适于运输挖掘料及其他材料。它配有固定式或铰接式底盘,一般装有越野车轮,可在软土地面上作业。本组包括重型及轻型自卸车。轻型自卸车有时设有双向座位(即有两个方向相反的座位或两个方向盘),以便驾驶员可面向车身驾驶车辆进行卸货。二、梭式矿车,这种车适用于矿山把煤或矿物从采煤机或采矿机运到输送带上。这是一种下置式重型车辆,装有轮胎及活塞式内燃机或电动机,可利用输送带自动卸货,输送带就是车的底板。三、自动装货车,装有绞车、提升机等装置,但主要用于运输。四、公路铁路两用货车,这种车经特殊装备,兼可在公路或铁路上行驶。它的公路用车轮可靠在铁路轨道上,车的前部及后部都装有转向架式装置,用千斤顶将该装置举起后,这种车即可在公路上行驶。配有发动机及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也归入本税号。本税号也不包括:(一)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用于搬运长形货物或集装箱的跨运车(税号84.26)。(二)矿用装载搬运机(税号84.29)。(三)运输货物用的摩托车、踏板摩托车、机动脚踏车(税号87.11)。子目注释:子目号8704.10自卸车一般可根据其以下特征与其他货物运输车辆(特别是自动卸货车)加以区别:1、自卸车的车身是用高强度钢板制造的,其前部伸出,遮住驾驶室顶部,起到保护驾驶室的作用。车身底板的全部或一部分朝后部向上倾斜;2、有些自卸车的驾驶室仅为半宽式;3、没有轴悬架;4、制动能力强;5、工作速度及工作区域很有限;6、特种沼泽地行驶轮胎;7、因其结构坚固,车辆自重与其有效载重量之比不超过1:1.6;8、车身可由车辆本身所排废气加热,以防止所载材料粘附或冻结。但必须注意,某些翻斗车的构造特殊,专门用于矿区或隧道作业,例如,开底式翻斗车。这些翻斗车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没有驾驶室,车身也没有起保护作用的前凸部分。子目号8704.21、8704.22、8704.23、8704.31及8704.32车辆总重量是指由生产厂家规定作为车辆最大设计载重量能力的车辆使用重量。该重量为车辆自重、最大设计载荷、驾驶员及装满燃油的油箱重量的总和。87.05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清洁车、喷洒车、流动工场车及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10—起重车20—钻探车30—救火车4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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