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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附表)名稱類項職業病名稱適用職業範圍11下列物質之中毒及其續發症。1.二胺基聯苯及其鹽類。(Benzidineanditssalts)2.貝他萘胺及其鹽類(β-naphthyla-mineanditssalts)3.阿爾發萘胺及其鹽類(α-naphthy-lamineanditssalts)4.對二甲胺基偶氮苯(Paradi-methylAzo-benzene)使用或處理合成染料,染料製造中間產物或應用上述物質及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2下列物質之中毒及其續發症。1.二氯二胺基聯苯及其鹽類(Dichlor-obenzidineanditssalts)2.鄰二甲基二胺其他基聯苯及其鹽類(OTo-lidineanditssalts)3.鄰二甲氧基二胺基聯苯及其鹽類(Dianisidineanditssalts)使用、處理溶劑、煙燻、殺蟲劑及化學製造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3氯甲基甲醚(Chloromethylmethylet-her)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氯甲醚之作業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4三氯甲苯(Benzotrichlorid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三氯甲苯或暴露於該類物質之蒸氣之工作場所。5丙烯醯胺(Acrylamid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丙烯醯胺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6丙烯腈(Acrylnitril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丙烯腈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7二代甲亞胺(奧黃)(Auramin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二代甲亞胺及各種人造纖維之染色、顏料之使用工作場所。8鄰二腈苯(O-phthalodinitril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鄰二腈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9次乙亞胺(Ethyleneimin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次乙亞胺及農藥、染料、纖維處理、有機合成、重合等之工作場所。10四羰基鎳(Nickelcarbonyl)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四羰基鎳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11二異氰酸甲苯(Toluenediisocyanat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二異氰酸甲苯或製造樹脂塗料接著劑纖維處理劑等之工作場所。12煤焦油之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煤焦油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21二硫化碳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二硫化碳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2溴化甲烷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溴化甲烷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3氯乙烯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氯乙烯或其重合之工作場所。4五氧化酚(Pentachlorophenol)及其鹽類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五氧化酚及其鹽類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5碘化甲烷(Methyliodid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碘化甲烷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6硫酸二甲酯(Dimethylsulfate)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硫酸二甲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7硝化甘醇(Nitroglycol)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硝化甘醇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8硝化甘油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硝化甘油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之工作場所。9雙氣甲醚(Bisether)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雙氣甲醚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10尼古丁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尼古丁或含有尼古丁物質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之工作場所。31氯萘或氯苯(Chloronapthaleneorchlorobenzen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氯萘或氯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2有機燐劑等殺蟲劑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有機燐劑及其他種類之殺蟲劑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等之工作場所。3苯或苯同系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苯(Benzene)甲苯(To-luene)或二甲苯(Xylene)等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4芳香族之硝基或胺基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硝基苯(Nitrobenzene)二硝基苯(Dinitrobenezene)三硝基苯(Trinitrobenzene)硝基甲苯(Nitrotolue-ne)硝基二甲苯(Nitroxylene)硝基酚(Nitrophenol)氯硝基苯(Nitrochloro-be-nzene)硝基萘(Nitronaphthalene)苯胺(Aniline)、苯二胺(Phenylenediamine)甲苯胺(O-toluidine)、氯苯胺(Chlo-roaniline)硝基苯胺(Nitroaniline)酞酐蒽(Phthalicanhydrideanthracene)及其混合製劑等物質之工作場所。5苯硝基醯胺(Benzene-nitroamide)及其化合物。使用、處理、製造苯硝基醯胺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6硝基氯苯(Paranitro-chlorobenzene)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硝基氯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7四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Aminodiphen-ylanditssalts)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四胺基聯苯及其鹽類之工作場所。8多氯聯苯(Chlorinateddiphenyls)或同類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多氯聯苯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9四硝基聯苯及其鹽類(4-Nitrodiphen-ylanditssalts)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四硝基聯苯及其鹽類之工作場所。10鹵化脂肪族或芳香族炭氫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鹵化脂肪族或芳香族之化合物之工作場所。11丙酮或3-3、3-4、3-10三項以外之碳氫化合物之有機溶劑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丙酮或3-3、3-4、3-10三項以外之碳氫化合物之有機溶劑或暴露於蒸氣之工作場所。41氟化氫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氟化氫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2鹵素之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鹵素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3硫化氫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硫化氫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4氰酸或其他氰化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氰酸或其他氰化物或暴露於其氣體、微粒之工作場所。5一氧化碳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一氧化碳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6二氧化碳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碳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7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及二氯化碳(光氣)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氮及三氧化氮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使用、處理、製造二氯化碳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環境。8二氧化碳等氣體所引起之缺氧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碳等氣體可能導致缺氧之工作場所。5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鉛或鉛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煙霧、粉塵之工作場所。2錳及其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錳及其他化合物或乾電池製造著色劑、合金、脫劑等之工作場所。3鋅或其他金屬薰煙之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提鍊鋅或其他金屬或暴露於其金屬薰煙之工作場所。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鎘或電鍍鎘、合金製造、電池製造等之工作場所。5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如製造觸媒原料、染色、鍍鉻、鞘皮、顏料、製做作業之工作場所。6鈹及其化合物(Berylliumanditss-alts)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鈹或鈹化合物或暴露於此等物質之粉塵或蒸氣之工作場所。7四烴基鉛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或暴露於此等物質或含有此等物質之工作場所。8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硫化汞除外)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汞及其無機化合物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9烷基汞(Mercuryalkyl)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烷基汞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10五氧化二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五氧化二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11燐及燐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燐及燐化合物或暴露於其氣體粉末之工作場所。12砷及其化合物中毒及其續發症。使用、處理、製造砷及砷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61雷諾氏病(Raynaudsdisease)運動神經血管、關節、骨、筋肉、腱銷或粘液囊等之疾病。使用輕重機械之振動因身體之接觸如鑿岩機、鍊鋸、鋲打機等之工作場所。2眼球振盪症。經常工作於坑內或地下之工作場所。3日射病(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等之疾病。工作於酷熱之工作場所。4潛涵及其他疾病。工作於異常氣壓下之工作場所。5職業性重聽。長期工作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6輻射症輻射性皮膚障礙、白血症、白血球減少症、皮膚潰瘍、皮膚癌、骨癌、白內障等症。使用、處理於放射性同位素、X光線及其他放射性機械之操作之工作場所。7各種非游離輻射引起之疾病(白內障、電光性眼炎、皮膚炎、視神經炎、充血、網膜炎等症。)使用、處理各種機械、設備暴露於各種光線下之工作場所。8因酸腐蝕引起牙齒之疾病。使用、處理、製造各種酸類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9皮膚或粘膜之疾病。使用、處理、製造各種刺激性之化學品如溶劑煤煙、礦物油、柏油或粉塵之工作場所。10結膜炎及其他眼疾。使用、處理、製造各種刺激性化合品、高熱各種酸鹼類有機溶劑等之工作場所。71外爾氏病(Weilsdisease)。有感染外爾氏病之工作場所。2恙蟲病。戶外勞動易患恙蟲病之工作場所。3豬型丹毒、炭疽、鼻疽等疾病。接觸患病之動物、動物屍體、獸毛、生皮革及其他動物性之製品之工作場所。4從事醫療業務,由患者之病原體因接觸而引起之法定傳染病以外之傳染性疾病。診療、治療及看護因職務之原因必須接觸患者之工作場所。81塵肺症。1.在粉塵作為場所工作之職業,因長期吸入粉塵,致肺臟發生纖維增殖性變化,以此變化為主體之疾病。2.粉塵作業場所係指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動者有罹患塵肺症之虞之工作及地點。3.合併症,係指與塵肺症合併之肺結核症,及其他隨塵肺症之進展,發現與塵肺有密切關係之疾病。2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備註:一、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另以表定之。二、粉塵作業範圍及塵肺症合併症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3字第0980140238號公告修正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所規定「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並檢討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勞保三字第○九七○一四○一六六號令核定增列之六類五十二項職業病種類項目,合併納入增列之職業病種類項目如下:類別項目職業病名稱有害物質、危害因素、致癌物質或致癌特定製程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第一類化學物質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1.1氨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氨使用、處理、製造氨或暴露於其氣體之工作場所。1.2鹽酸、硝酸、硫酸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鹽酸、硝酸、硫酸使用、處理、製造鹽酸、硝酸、硫酸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1.3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使用、處理、製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或暴露於其蒸氣、粉塵之工作場所。1.4二氧化硫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二氧化硫使用、處理、製造二氧化硫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1.5銻及其化合物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銻及其化合物使用、處理、製造銻及其化合物或暴露於其粉塵之工作場所。1.6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使用、處理、製造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1.7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使用、處理、製造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或暴露於其蒸氣之工作場所。1.8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
本文标题:(一)劳工保险职业病种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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