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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一节工程建设合同的概念和作用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主体:即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合同客体:合同客体是指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客体应规定明确,切忌含混不清。(3)合同内容:指签约合同双方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工程建设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工程建设合同的概念工程建设合同是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的客体是工程;工程建设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商。发包人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承包商是承担勘察、设计、建筑和安装施工任务的勘察人、设计人或施工人。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当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合同时,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工程建设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工程建设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2)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及固定性等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客体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建筑材料类型多、投资巨大,使得建设工程的生产周期一般较长,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同时,由于投资额巨大,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的延长。(4)投资和建设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工程项目在投资和建设程序上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三、工程建设合同的作用(1)合同确定了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目标。(2)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纠纷解决的依据。(3)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活动的准则。(4)合同是协调并统一参加建设者行动的重要手段。第二节工程建设合同的类别一、按承、发包的范围和数量分类(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分包合同二、按完成工程承包的内容分类(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类型三、按计价方式分类1、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3)可调整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2)纯单价合同(3)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3)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4)目标成本加奖惩合同第三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FIDIC组织简介FIDIC(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enieursConseils)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在国内一般译为“菲迪克”。它是在1913年由欧洲境内的法国、比利时等3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联合成立的一个非官方机构,旨在通过编制高水平的标准文件,召开研讨会,传播工程信息,从而推动世界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目前,FIDIC正式的成员国会员有65个,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成为正式会员。二、FIDIC系列标准合同条件FIDIC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其高质量的工程合同范本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指定使用FIDIC的合同范本,并被国际工程界广泛采纳。随着国际建筑承包市场的不断变化,FIDIC合同条件每隔十年左右修订一次,以使合同条件更符合实际。目前FIDIC合同条件最新的版本是1999年第一版,包括四个合同条件。三、FIDIC1999年新版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2、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3、EPC交钥匙合同条件(银皮书)4、简明合同条件(绿皮书)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及其合同条款FIDIC系列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各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总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各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是国际上最有权威性的合同文件,也是世界上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中使用最多的合同条件。2、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特点(1)国际性、广泛的使用性和权威性(2)程序严谨,易于操作(3)强化了工程师的作用(4)公正合理3、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构成(1)通用条件(2)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补充完善而不可分割。(3)合同的标准格式合同的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①协议书。②中标函。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合同的专用条件。⑤合同的通用条件。⑥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文件。4、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范围(1)土木工程项目。(2)业主授权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监督的项目。(3)主要使用于单价合同,但单价合同也可带有若干总价(包干)合同。五、FIDIC《施工合同条件》1、业主的权利(1)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提交质量合格的工程(2)业主有权批准合同的转让(3)业主有权指定分包商(4)在承包商无力或不愿意执行工程师指令时,业主有权雇佣他人完成任务(5)除属于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外,业主对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6)在一定条件下,业主可以终止合同1)承包商破产或失去偿付能力;2)承包商未经业主同意转让合同;3)承包商无视工程师的警告,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4)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在接到工程师开工指令后拒不开工;5)承包商拖延工期,而又无视工程师的指示,拒不采取加快施工的措施;6)承包商否认合同有效;(7)业主有权提出仲裁六、《施工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各类大型或复杂工程主要工作为施工业主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由工程师来监理施工和签发支付证书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来支付完成的工程量(即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均衡七、《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机电设备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的项目业主只负责编制项目纲要(即:“业主的要求”)和工程设备性能要求,承包商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和全部施工安装工作工程师来监督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施工,签发支付证书在包干价格下实施里程碑支付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单价支付风险分担均衡八、《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私人投资项目,如BOT项目固定总价不变的交钥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业主代表直接管理项目实施过程,采用较宽松的管理方式,但严格竣工检验和竣工后检验,以保证完工项目的质量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但业主愿意为此多付出一定的费用九、《简明合同条件》的适用条件:施工合同金额较小(如低于50万美元)、施工工期较短(如少于6个月)既可以是土木工程,也可以是机电工程设计工作既可以是业主负责,也可以是承包商负责合同可以是单价合同,也可以是总价合同,在编制具体合同时,可以在协议书中给出具体规定2、业主的义务(1)业主应编制双方实施项目的合同协议书(2)业主应承担拟订和签订合同的费用,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以外的其他设计的费用(3)业主应委派工程师管理工程施工(4)业主应批准承包商的履约担保、担保机构及保险条件(5)业主应配合承包商办理有关事务(6)业主应按时提供施工现场(7)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供施工图纸(8)业主应按时支付工程款9)业主应负责移交工程的照管责任(10)业主应承担有关工程风险(11)业主应对自己授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3、承包商的权利(1)进入现场的权利。(2)对已完工程有按时得到工程款的权利。(3)有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权利。(4)有终止受雇或者暂停工作的权利。①业主在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42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批准的付款证书向承包商付款;②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工程师颁发付款证书;③业主宣布破产或由于经济混乱而导致业主不具备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5)对业主准备撤换的工程师有拒绝的权利。(6)有提出仲裁的权利。4、承包商的义务(1)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法规、法令(2)确认签订施工合同的完备性和正确性(3)对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应承担的责任(4)提交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5)任命项目经理(6)放线(7)对工程质量负责(8)必须执行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并为工程师的各种检验提供条件(9)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10)按期完成施工任务(11)负责对材料、设备等的照管工作(1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负责(13)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14)及时通知工程师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意外事件并做出响应5、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1)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3)除得到承包商的同意外,业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做进一步的限制。4)工程师在工程管理中具体的权力:①质量管理方面。②进度管理方面。③费用管理方面。④合同管理方面。(2)工程师代表或助手(3)工程师的指示(4)工程师的替换6、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其他主要条款(1)合同的转让和分包(2)工程的开工、延期、暂停及赶工①工程的开工。②工程的延期。③工程的暂停。④工程的赶工。(3)工程的计量与支付①工程计量。②保留金。③预付款。④计日工费。⑤合同价格的调整。⑥暂定金额。⑦支付工程进度款。⑧竣工结算。(4)质量检查及工程照管(5)工程的接收证书与履约证书①工程的接收证书。②工程的履约证书。(6)变更与索赔①变更。②索赔。(7)争端的解决(8)风险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十一部分47条117款组成。这十一部分内容是:(1)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附件:《施工合同条件》的部分重要概念1.合同工期: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2.施工期: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可以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3.履约保函: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履约保函提交给业主,以担保其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因此在承包商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函将持续有效。附件:《施工合同条件》的部分重要概念4.期中支付证书:每次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前,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一份本月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28天内,按核查结果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其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款申请单后的56天。5.基本竣工: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6.工程接收证书: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后承包人将项目转交给发包人,承包人
本文标题:第3章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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